零售户培训材料(推荐)

2020-03-03 15:52: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卷烟零售户烟草专卖法规知识培训

一、烟草专卖立法宗旨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自然成为烟草行业的共同价值观,希望广大卷烟零售户与烟草行业同心同德,以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重,自觉维护卷烟市场零售经营秩序

二、卷烟零售户为什么要学烟草专卖法

1.是有专门法规体系的规制:因为烟草制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可以任意买卖和流通,对于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法律法规都有详细规定,必须依法经营,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2.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保障:一方面不卖假烟、不卖非法流入烟,依法依规经营不仅树立诚信守法的形象,而且可以大大增加回头客;另一方面通过与烟草公司的配合,严格执行零售明码标价,维持合理的批零差价率。

3.是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知晓并遵守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并长时间无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执法部门反映好、而且消费者口碑好,可谓名利双收。综上所述,卷烟零售户就经营烟草制品来说,学法、懂法和守法是十分必要的。

三、什么是卷烟零售客户

1.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方式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接受当地烟草批发企业的物流配送服务

四、未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1.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3.情节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批发卷烟

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法律责任

1.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六、为无证户提供货源

法律责任:一次销售50条以上卷烟、雪茄烟,按无证批发处理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1倍罚款

七、无证运输卷烟

1.含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3.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八、经营场所的界定

经营场所是指:除直接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批发、零售的营业场所以外,还包括库存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仓库和其他隐匿烟草专卖品的场所(包括住房、值班室等)。

九、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法定权限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和烟草专卖品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4)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或者船舶进行检查;

(5)处理有关涉案物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封存、扣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关于卷烟零售户暴力抗法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七章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条件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第十四条

具体内容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

二、经营的范围:方式

经营的范围:一是只能在本店内零售,不能超本店范围零售经营;二是而且经营卷烟同时同地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

经营的方式:只能是零售,批发、回收等都属于禁止行为

十三、取消经营资格的几种情形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第四十五条几种情形: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体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的法律后果

主体变更地址变更: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一旦依法确认,未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无权予以变更。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卷烟零售户,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持证人拒不重新申领的,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及时收回原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十五、烟草专卖执法依据

烟草专卖执法依据 1.程序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 2.实体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

最后衷心希望:我们的服务,请您享有,但愿给您创造更多的财富!我们的行为,请您监督,让我们共同营造遵纪守法、和谐共赢的市场环境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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