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保密工作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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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保密工作管理标准

作者:love3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03 更新时间:20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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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浙江省电力公司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浙江省电力公司内部控制事项范围

浙江省电力公司定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3 管理职能

公司的保密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总经理工作部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处理公司的保密工作,并负责对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工作的检查。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保密工作的方针和秘密事项:做好保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和促进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秘密事项分为国家秘密事项和公司内部控制事项。

4.2 公司内部控制事项的范围

4.2.1 属公司电力生产建设的规划、计划、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4.2.2 反映公司电力生产、建设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生产日报、图表、年鉴等。

4.2.3 公司党委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定和重要的请示、批复等。

4.2.4 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以及组织编制、人员结构等。

4.2.5 省级科技成果,公司独创、国内尚无先例的科研成果。

4.2.6 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发给公司属于机密的文件、电报、资料和刊物。 4.2.7 纪检、监察、审计、保卫以及信访等形成的各类案件材料,包括立案、调查、结案等材料。

4.3 定密

4.3.1 本公司产生的行政、经济、科技涉密事项,由承办人(或拟稿人)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及《浙江省电力公司定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发文稿纸上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并注明定密依据,交审核人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4.3.2 凡是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均应作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纸介质密件中,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首页左上角作出标志;图纸、图表在其标题后面或下方作出标志;汇编性资料中有密件的,除应对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外,还应在封面或首页上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作出标志。非纸介质密件,应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不能作出标志的特殊的国家秘密事项载体,应及时书面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4.3.3 密级及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和标明,应遵照“需要知道”的原则,由承办人(拟稿人)及时通知应知悉范围内的人员。

4.3.4 秘密事项应按照事项的性质(国家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做到产生一项登记一项。登记工作由编制文号的人员或审核人负责。

4.3.5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对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事项,可先拟定密级(按争议中的最高密级定),采取保密措施。

4.4 解密

4.4.1 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或保密期限已满需要解密的事项,应由承办人提出,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密;也可由上级保密委员会直接进行变更或解密。

4.4.2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解密后,应由承办人在该事项载体的原标志位置的附近注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部门)或人员。

4.5 保密措施

4.5.1 总经理工作部收发的机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对号验收,逐件登记,专人投递,并办好有关验收手续。

4.5.2 传阅、传达秘密文电资料,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4.5.3 严禁复印中共中央文件和密码电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其他秘密文件或资料,须经原制文单位或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进行。复印时应注明复印部门及复印数量,分发复印件时必须同原文一样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清退手续。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翻印。

4.5.4 秘密文电资料的归档,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书、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4.5.5 档案管理中的保密工作

4.5.5.1 档案库房应设可靠的防盗设施,并上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档案库房防盗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5.5.2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必须进入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4.5.5.3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查阅党委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记录,需经党群工作部主任批准;查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行政会议记录、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记录,需经总经理工作部领导批准;查阅各种年报,需经年报编制部门领导批准;查阅其他有密级的档案,需经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领导批准并通知档案室。

4.5.5.4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般应在阅览室内阅看,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借出档案室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阅后于当日退回。如当日未能阅完的,须于当日下班前交回档案室。不得携档过夜,不得携带回家,不得转借他人。

4.5.6 参加上级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简报、图纸等,在传达贯彻(或汇报)后,应全部交文书登记、处理,不得个人保管。 4.5.7 对公司产生的行政、经济、科技秘密事项载体的底稿、清样、打印件及物品(样品零部件),应当采取与正式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4.5.8 对标有密级的载体,如符合销毁条件的,必须由经管人员登记造册,经专门鉴定小组鉴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派专人到指定单位监督销毁。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图表、图纸、报刊、记录本、文稿等,一律不得向废旧物资收购站(店)、个体户出售,要统一到定点的保密废纸收购点处理。

4.5.9 加强对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和通信传输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指定专人使用及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装保密技术设备,以防电子泄密。

4.5.10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提供公司产生的具有密级的载体时,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和方式提供。

4.5.11 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注意做好外事工作过程的保密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接待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华侨来公司参观的任务。

4.5.12 打印秘密文件、资料与普通文件、资料的磁盘要分开,不得混用。存有秘密文件、资料的磁盘,要逐一进行登记,严格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存有秘密文件、资料的磁盘,消磁后也不得随意丢弃,如因磁盘老化不能再使用时可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4.5.13 保管秘密事项载体的场所,要严格采取保密防范措施,加装保安防盗设施,防止失密事件的发生。

4.5.14 任用经管秘密事项的专(兼)职人员,应坚持“先审后调”的原则。经管秘密事项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具有忠于国家、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的品质,上岗前要进行保密法律、保密知识、保密工作程序的教育,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称职者,应及时予以撤换。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4.5.15 加强通讯报道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凡公司职工向报社、电台、电视台以及各种媒体投递涉及公司事项的稿件或外单位对公司进行新闻采访、报道等均需经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核同意,必要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4.5.16 严格机要部门出入制度。公司文书室、传真室、复印室、档案室、计算机房为机要部门,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上述地点逗留、聊天。办事过程中,不得阅看其它文件资料,工作结束应立即离开。调阅文件一律在文书室阅看。传真机工作时,无关人员应主动离开。机要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留有字迹的纸张和使用过的蜡纸等,应随时销毁。

4.5.17 严格印信管理,公司印章和介绍信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介绍信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批准手续。

4.5.18 发现泄密事件的部门、个人,应在二小时内报告公司保密委员会;公司保密委员会应立即报告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湖州市保密局,并迅速查明泄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5.19 对于保守国家秘密作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应依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的,应根据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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