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价方案书

2020-03-03 06:59: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附件 3 实验室通风柜维修维护(审价)

方案(计划)书

1.工程概括:

1.1 工程名称:实验室通风柜维修维护 1.2 建设单位:上海市检测中心

1.3 施工单位:上海北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2.送审额: 3.实施人员安排:

编制人员:XXX 校对人员: 审核人员: 4.实施时间计划: 4.1 接受任务书:

4.2 准备阶段: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6日 4.3 审查阶段: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30日 4.4 审定阶段: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1月3日 5.1 审查程序

5.1.1 工程结算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5.1.2 结算审查准备阶段

1 审查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 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 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 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5 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预算定额等与工程相关的国家和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

1 5.1.3 结算审查阶段

1 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 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 3 审查结算单价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的计价原则、方法。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 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 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 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7 编制与结算相对应的结算审查对比表。

8 提交工程结算审查初步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与工程结算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待校对、复核。 5.1.4 结算审定阶段

1 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查委托人及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3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4 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 5 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做出必要说明; 6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

5.1.5 工程结算审查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的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别为: 1 工程结算审查编制人员按其专业分别承担其工作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审查相关编制依据收集、整理工作编制相应的初步成果文件,并对其编制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2 2 工程结算审核审查人员应由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对其专业范围内的内容进行校对、复核、并对其审核专业内的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3 工程结算审查审定人员应由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对工程结算审查的全部内容进行审定,并对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5.2 审查依据

5.2.1 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5.2.2 工程结算审查依据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 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 3 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

4 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 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6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7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8 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9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10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11 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 12 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5.3 审查原则

5.3.1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按工程的施工内容或完成阶段分类,其形式包括竣工结算审查,分阶段结算审查、合同终止结算审查和专业分包结算审查。

5.3.2 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分别审查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竣工结算,将审定的工程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审定文件。

5.3.3 分阶段结算的审定工程,应分别审查各阶段工程结算,将审定结算汇总,

3 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5.3.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阶段结算的支付申请文件应审查一下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减扣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减扣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金额 10 本付款合同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5.3.5 合同终止工程的结算审查,应按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的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合同中止结算审查方法基本同竣工就算结算的审查方法基本同竣工结算的审查方法

5.3.6 专业分包的工程结算审查,应在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结算内分别审查各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并按分包合同分别编制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5.3.7 工程结算审查应区分施工发承包各同类型及工程结算的计价模式采用相应的工程结算审查方法。具体审查方法相见本规范第5.4 节。

5.3.8 审查采用合同的工程 结算时,应审查与合同所约定结算编制方法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在合同价基础山对调整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5.3.9 审查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时,应审查按照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5.3.10 审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4 5.3.11 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审查包括:

1 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规费和税金取定的准确性;

2 对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查; 3 对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费用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审查; 4 对索赔费用依据相关签证进行审查; 5 合同约定的其他约定审查。

5.3.12 工程结算审查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方式对原合同进行审查,并应按照分项分部工程费、措施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项目进行汇总。

5.3.13 采用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审查应包括:

1 套用定额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工程量和其他项目,以及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和其他项目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与合同约定的编制方法的一致性,计算的准确性; 2 对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费用在合同价基础上进行审查; 3 工程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或签证确认的事项进行审查; 4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审查。 5.4 审查方法

5.4.1 工程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本节审查方法主要适用于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法编制竣工结算的审查。

5.4.2 审查工程结算,除合同约定的方法外,对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审查应参照本规程4.4.2 条规定。

5.4.3 工程结算审查时,对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或项目特征发生变化,以及变更工程、新新增工程中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应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

5 执行。

5.4.4 工程结算审查中设计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时,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变更、新增的措施项目,以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其中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应审查是否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措施项目费结算方法时,审查措施项目费可参照本规程第4.4.4 条,按以下方法审查:

1 审查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相关的措施项目,应随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的变化是否依据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 审查独立性的措施项目是否按合同价中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结算; 3 审查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的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用是否参照投标报价的取费基数及费率进行结算;

5.4.5 工程结算审查中涉及其他项目费用的调整时,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审查即日工是否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的数量、投标时的计日工单价,以及确认的事项进行结算;

2 审查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是否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对相应综合单件进行调整,计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3 对专业工程结算价的审查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定的分包工程价进行结算

4 审查总承包服务费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以总价形式的固定地总承包服务费不予调整,以费率形式确定的总包服务费,应按专业分包工程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定的分包工程价为基数和总承包单位的投标费率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5 审查计算金额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分别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中。

5.4.6 投标工程量清单的漏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费用应依据施工图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其费用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中。

5.4.7 工程结算审查中设计索赔费用的计算时,应依据发承包双发确认的索赔事项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其费用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

6 目费中。

5.4.8 工程结算审查中设计规费和税金时的计算时,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并调整。

编制人(签字盖章)

审定人(签名、盖章)

批准人(签名、盖章)

2014年10月22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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