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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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院制度之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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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sl3325009 于 2011-3-28 10:15 编辑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

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 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 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

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 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 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 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 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

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 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处(节假 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的举报投诉。举报

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处有诉必查, 查实必处。纪检监察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 以下办法处理:

(一) 由纪检监察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 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处留存。

(二) 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 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 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

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

收受红包、回扣

医务人员拒收“红包”回扣承诺书

关于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关于医务活动国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处理规定

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管理办法(暂行)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否构成贿赂犯罪?

检查(收受红包)

收受红包承诺书

收受红包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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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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