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管理办法(暂行)

2020-03-02 21:29: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管行理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步增强区务人员康洁自律意识,严肃记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标法》护士

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管行规定》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区院评市智行办法》等扶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医疗机构临床线工作的医生、护士、民技人员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视定所称的 “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瞻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先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主要包括:

(一)患者或其宗友上动送子、服务人员无法拒绝的;

(二)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

(三)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第四条纠治区务人员收受“红包” 问题。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连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装治、长效治理。

第二章职资要求

第五条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 对不知情成无法拒绝的“红包”,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红包”交送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第六条医疗机构委坚决治理区务人员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业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医疗机构是本单位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书记是第责任人;

(二)要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及时交送“红包”人员给子褒奖:

(三)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负责医务人员交送“红包”的登记备案、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总上报工作:

(四)要建立 “红包”上缴登记,将接收的现金真接存储到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违记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则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存入;

(五)受建立收受“红包” 医务人员黑名单(以F简称“黑名单”),对查实收受“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人员记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六)要健全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 “红包”协议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红包”将枝上缴国库井张榜公布;

(七)要在单位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适时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本级和上级卫生计生主营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八)委建立专职和社会监督员队伍, 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发现力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医务人员交送 “红包”2个工作日内,将其存储到专用账户,并在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公布“红包”送子及上缴情况。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信息后, 及时调查处理,定期公开查处情况,并对提供有价值查处线索的人员给子奖励。

第九条医疗机构办医主体对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负有监管、重大事项调在处理职责。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加强“红包”问题的具情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和调查处理线索信息。

第十一条市(地)、县(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汇总上报、监督检查、重大事项调查处理工作。党委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受理此项工作,井公布本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学报途径:要建立巡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将“红包”在处作为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要建立辖区黑名单,适时将“红包”问题在处情况、黑名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省卫生计生 委负责全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统筹协调、情况汇总、监督检在和有重大影响问题查处的督办工作:建立全省黑名单,公布专用账户和存储办法,适时通报全省“红包”问题查处情况,定期公开曝光国名单,每年向社会公布“红包”上缴情况。

第十三条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 各医疗机构将上季度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上微及查处情况报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还级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发生社会影响惩劣重大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查实医务人员收受 “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由所在单位予以追微,给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审资格,及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以下情形给子相应处罚:

(一)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次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二)在实收受 “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给子警告处分,记入国名单3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 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子警告处罚;

(三)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黑名单6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四)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记入黑名单1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

(五)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变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形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六)查实非医师其他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根据数额和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医师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纠治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根据以下情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约谈、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医疗机构取销评先评优资格、医院评审等次等处理。

(一)组织不健全,党委(总支、支部)不研究此项工作的;

(二)对医务人员行风教育无计划、不组织、不开展的;

(三)不设立受理部门,部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四)不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其他其途径,不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不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的;

(五)对各类投诉不受理,对举报不查处或查出不及时、处理不力的;

(六)对医务人员交送“红包”不受理、不上缴、不公示、不兑现褒奖的;

(七)不建立黑名单或对查实人员不定期公示的;

(八)不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的;

(九)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上报、不按时上报的。

第十六条属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监管不力、督办查处不实,辖区行区风气破坏的,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适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辖区行业风气持续恶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检查(收受红包)

收受红包承诺书

收受红包检讨书

收受红包、回扣

严禁收受红包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

地质中学关于收受红包方案

会诊收受红包专项整治汇报

《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管理办法(暂行).doc》
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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