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某区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2020-03-04 00:26: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怀化市鹤城区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一、怀化市鹤城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职能: 1.社区矫正概念: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村(居)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协助开展工作,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①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④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矫正机构设置:设立怀化市鹤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鹤城区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市社区矫正日常工作。鹤城区司法局各司法所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4.社区矫正机构职能: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

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督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 ①人格不受侮辱;

②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③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2.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义务: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

③定期向司法所和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④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⑤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②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事先经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批准;

③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批准。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暂行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

四、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内容:

(一)矫正人员的考核

包括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情况;遵守报到制度情况;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情况;遵守迁居制度情况;遵守思想汇报制度情况;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遵守学习制度情况;遵守会访制度情况等。

1.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人员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2.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人员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3.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人员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二)社区矫正人员奖扣记分考核标准

1.矫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到登记的,当月给予基础分5分。矫正人员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的,由司法所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奖(扣)分20分以上的,由司法所集体研究,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备案。司法所每次奖(扣)分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通知单》,并有审批单位公章。司法所每次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后,应

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对奖(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辩。司法所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奖(扣)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社区矫正人员对司法所的复核仍然不服的,可向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申请复查或向县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2.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同时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5分基础分:

(一)当月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二)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

(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

(四)积极参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考核成绩合格的;

(五)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规定任务的。

3.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3分,同时具备多种情形的,最高奖5分:

①表现较好,连续3个月未被扣分的;

②因表现突出,受到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表彰的; ③在奉献集体、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4.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5分,同时具备多种情形的,最高奖10分:

①表现良好,连续6个月未被扣分的;

②因表现突出,受到县(市、区)级以上表彰的; ③在奉献集体、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5.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3分:

①违反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纪律的;

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情况或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③经批准外出,返回后未立即销假的;

④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⑤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

6.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5分: ①违反规定擅自会见境外人士的; ②未经批准在指定地域范围以外就业的; ③连续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④参加公益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⑤保外就医的矫正人员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或未经批准转院的;

⑥保外就医的矫正人员擅自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的;

⑦擅自会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的。

7.矫正人员具有其它情形,可参照上述条款予以奖(扣)分。矫正人员具有扣分条款之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呈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矫正人员考核积分达到40分的,可以给予表扬1次,同时从累积分中减去40分,剩余的积分滚入下一轮计分,并作为下一次评比表扬的依据。给予表扬人数不得超过当月矫正人员的三分之一。

矫正人员考核积分可以为负分,半年中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应呈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从累计积分中减去30分。受到2次以上警告处分的,

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矫正人员被解除矫正予以收监执行,自决定生效之日起,积分无效。

五、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行政、司法奖惩规定 根据《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暂行办法》规定,经考核对于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记小功、记大功;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提请有关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处分。

奖励条件:

(一)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可给予表扬:

1.考核积分达到40分以上;

2.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

3.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完成学习劳动任务,态度端正,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群众普遍好评。

(二)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小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大功。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被判处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受到记小功奖励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对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可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惩处条件:

(一)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1.连续六个月累计扣分超过二十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且逾期三日以上的;

3.二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

4.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 6.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1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半年内达到2次的;2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情节严重的;3累计2次被警告的;4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应当给予记过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 1.已受到一次警告或记过处分,又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2.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3.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记过的。

(三)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1.累计被记过二次的;

2.违反治安管理,被治安管理处罚,且已被记过一次的; 3.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举报人或司法工作人员的。

(五)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1.人民法院、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外出,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4.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6.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7.违反社区矫正其他监管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解除社区矫正的条件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撤销假释或缓刑的、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改判无罪的、矫正人员死亡的,解除社区矫正。

解除社区矫正的程序: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由司法所于期满前15日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期满当日解除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司法所报告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终止社区矫正的条件: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收监执行、重新犯罪被羁押和死亡的,终止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被依法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对其解除矫正,并于解除矫正的当日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以一定形式予以宣布或者公告。

七、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迁居、就业、就学、参加公益劳动等规定

报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在7天内必须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和一张1村标准相片。司法所应当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2.社区矫正人员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活动情况。

3.报告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电话形式。社区矫正人员口头、电话形式报告的,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4.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 5.社区矫正人员无书写能力,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迁居:

1.社区矫正人员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乡镇,应当事先经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2.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和派出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管理。

3.社区矫正人员迁居,迁出地、迁入地司法所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矫正人员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司法所各执一份。

就业:

1.社区矫正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2.社区矫正人员服刑前有工作单位,原单位又愿意接收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

3.社区矫正人员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

4.矫正人员有就业愿望但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5.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的,应当向司法所报告,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批准。

公益劳动:

1.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2.公益劳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3.社会公益劳动不得安排高危作业。

4.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5.县、乡两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以建立公益劳动基地。

6.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7.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8—12小时。

8.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

八、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矫正处遇规定: 1.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

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即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不同

管理等级的,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服满非监禁刑期的三分之

一、且累计积分达到120分或者获得3次以上表扬的,可以升为宽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升为宽管级。社区矫正人员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5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受到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无扣分情况,方可升为普管级。

2.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处遇为: ①每半月交思想汇报1次; ②每周到司法所报到1次; ③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

④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⑤司法所责任人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⑥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3.普管级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处遇为: ①每月交思想汇报1次; ②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 ③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④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⑤司法所责任人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⑥普通限定其活动区域。

4.宽管级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处遇为: ①每2个月交思想汇报1次; 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

③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 ④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⑤司法所责任人每2个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⑥适当限定其活动区域。

九、对社区矫正工作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受理举报单位: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举报、控告途径、方法:可采用电话、书面、口头等形式举报、控告。

举报电话:0745-2230001。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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