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疗保险报销

2020-03-03 09:23: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根据北劳社字 [2002]4 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报销时所需资料及医疗保险规定如下: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患者因病需要在本地定点医院(北镇市医院,北镇市中医院,沟帮子二院)住院治疗时,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及医保卡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

(2)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起付标准为 300 元(在职 80%、退休 90% ),患者在住院期间不允许挂床,如经医保监管人员查实有挂床现象,所需费用自理。

(3)医保患者出院后与医疗定点机构进行结算,按规定由医保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结算,属患者自负的费用由患者与医院进行结算

二、转往上级医院就医

(1)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时,须由定点医院组成由医保监管人员参加的专家会诊后开具转诊报告书,经医疗保险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转往上一级医院。如未经过审批,所需费用自理。

(2)转外就医的起付标准为 1000 元。外转患者出院后,所治疗的医院应向患者提供病历(复印件)、诊断书、费用清单及医疗费收据。连同医疗保险卡报送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手写单据不予报销)

三、异地就医

(1)居住在外地的参保职工,应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应把户口迁往居住地,在当地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非盈利性医院,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我市同等级医疗机构执行。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年内不予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须提前一个月经原所在单位报送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因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断及治疗的疾病须由该医疗机构开具证明转往其他医院治疗。

(2)异地参保职工住院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我市医保中心监管科备案,(包括医院名称、科室、床号)联系电话: 6634633 。未通知备案的,所发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北政办发 [2008]10 号文件精神,应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 65 元(其中:个人缴纳 50 元、医保基金负担 15 元)。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 38000 元。超额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报销,最高限额为 14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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