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统计管理办法

2020-03-02 13:52: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矿生产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生产统计的原则

统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据。

第二条生产统计的基本任务

搜集、整理矿井生产经营活动资料,准确、及时、全面的编报有关统计报表,以及相应的统计分析报告资料。

第三条 生产统计机构设置与职责

1、企管科设立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业务上接受公司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具体负责矿综合、生产、投入等方面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科室的专业统计和分析工作。

2、各科室统计人员要按照矿统计工作人员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种统计及分析资料,统计分析资料须经填报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企管科。提供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清晰,分析资料要有深度,在分析中必须指出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影响程度,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

3、统计工作人员有权搜集整理矿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有关资料,对所需资料内容具有调查权;有权检查统计资料是否系统、完整、及时、准确、真实与全面;有权检查原始记录资料的

完整性与真实性。

第四条 生产统计资料的编制和报送

1、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分类进尺报表、开拓掘进工程验收报表、开拓工程分项验收报表、回采煤量统计报表。

2、机电科负责编制掘进装载机械工作指标表、电量及综掘机械使用消耗分析表、综掘机械分布地点表。

3、煤质科负责编写煤质分析资料。

4、劳资科负责人工工效及分析资料。

5、供应科负责编制主要材料消耗报表。

6、各科室将以上生产报表统计基础资料及分析于次月2日前报送到企管科,具体时间节点以城郊煤矿生产统计报表报送流程图为准。

7、报送的各种统计报表及分析资料在确保无误后,须经填报人员、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报企管科综合统计。

8、各区队要认真配合各科室的统计工作,对要求的生产统计资料如实、按时报送,不得敷衍了事,不得拒报、迟报、瞒报。

第六条 生产统计管理考核

每月各单位统计报表及分析资料的报送情况由企管科负责考核,不符合要求的统计报表及分析资料,必须重做;不能按时报送、拒报统计报表及分析资料的单位罚单位负责人、统计责任人各100元。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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