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南京细则

2020-03-03 15:53: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附件2 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推进实施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统筹协调工作,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专项办公室(简称“市专项办”)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市专项办设在市科委。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科技顶尖专家分A(引进类)、B(培养类)两类。申报条件包括申报人条件、申报企业条件、申报项目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条件

A类(引进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B类(培养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016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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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企业人才;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江苏省企业类“双创团队”。

第五条申报企业条件

A类(引进类)企业条件: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个人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

B类(培养类)企业条件:创业类申报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企业创办时间为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创新类申报人所在企业对项目投入不少于政府资助。

创办研发机构类:申报人已在我市创办非企业类法人单位,或已与我市科技型企业合作建立产业活动单位。上述单位须是企业化运作的实体,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入一般不低于3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注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明确的平台建设计划和技术服务与转移机制,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第六条申报项目条件

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实施期内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新增投入不少于政府支持额度。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行网上申报、专项服务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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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受理,每年组织申报和评审一次。

第八条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后发布。各区(园区)登录相关网站,按要求提交推荐材料。

2、条件审查。对A类申报材料内容及人才、企业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对B类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审查,确定进入审定环节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对申报人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确定进入考察答辩的人选。

4、考察答辩。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人选进行现场答辩,确定拟支持的人才项目和拟列入集聚计划人才名单。

5、审定公布。拟支持的人才项目和拟列入集聚计划人才名单报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才队伍建设与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选人才,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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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给予诺贝尔奖获得者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1000万元、其他A类人才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5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产业化配套资金由市财政牵头落实,具体扶持金额根据创业创新项目的规模、研发投入等情况确定;扶持资金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3:4的比例分期拨付;项目实施进度的评估由市专项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我市培养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资助;对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创新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在宁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的省“双创团队”,按照省相关人才经费资助50%比例,给予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扶持。对上述B类项目资助的认定,由市专项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3:4的比例分期拨付。

第十一条对五年内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由市金融办牵头,经科技银行评估后,协调相关区(园区)按市场化原则,提供项目所需的融资贷款担保。获得风投的特别优秀项目,可由市国资委、紫金投资集团牵头落实跟投。

第十二条入选的A类人才首次在宁购房的,可向市专项办申请一次性安家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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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50%。

第十三条各区(园区)为每年在宁居留累计超过100天的A类人才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或相应租房补贴。本政策与第十二条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为人才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对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组织专门辅导,并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根据市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入选者参照享受特约门诊服务,各区(园区)专项办负责受理、审核入选者办证资格,各区卫计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待证”。

第十六条各区(园区)专项办负责受理入选者子女入学需求,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各区(园区)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入选者子女要求转入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相关学籍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科技顶尖专家享受政策的年限为三年。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统筹协调工作,并按照《“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对各区(园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情况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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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运用。

第十九条市专项办负责牵头建立科技顶尖专家企业项目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入选者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按照有关程序,不再享受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政策。

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以及服务、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市级层面兑现的政策资金,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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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推进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统筹协调工作,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专项办公室(简称“市专项办”)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市专项办设在市科委。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人为在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的股份。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优先支持;已列入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人才,不再申报。

第四条企业注册未满5年,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前11个月销售收入不低于400万元,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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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目标,主营业务符合我市鼓励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申报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行网上申报、专项服务窗口受理,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申报评审工作由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后发布。各区(园区)登录相关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及真实性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定,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4、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培育人选。

5、诚信审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专项办牵头,市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对拟培育人员进行诚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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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定公布。拟培育人员名单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培育对象,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七条各区(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贷款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三年内贷款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发生日须在培育期内。

第八条所创企业进入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紫金科创特别社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在培育期内,由各区(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研发场地租金。

第九条入选者在培育期内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所在企业可获得50万元奖励,由市专项办负责受理申请,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条入选者所创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的,可分别获得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支持资金,由市专项办负责受理申请,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和对接。在培育期内,定期组织入选者前往境内外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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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由市财政给予研修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市专项办负责落实培育计划创业导师制度,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为人才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对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组织专门辅导,并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根据市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牵头,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科委、财政局等部门协同落实创新型企业家企业产品首购首用政策,推动创新型企业家企业与政府部门、国资平台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对接,鼓励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创新型企业家创新产品。

第十五条市专项办负责落实创新型企业家企业创新研究和核心团队成员引进给予补贴政策。在培育期内,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的,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给予补贴;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引进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万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市住建委、科委、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局、卫计委、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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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居住证的办理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区(园区)专项办负责落实入选者子女入学事项,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各区(园区)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

第十八条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享受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统筹协调工作,并按照《“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对各区(园区)、各有关部门推进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运用。

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以及服务、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专项办负责创新型企业家日常管理,牵头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价机制,定期对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建立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对入选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的、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按照规定履行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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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市级层面兑现的政策资金,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园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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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推进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专项办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分市级和区(园区)两个层次,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从区(园区)引进并资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中遴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要求首次在南京市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类人才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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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2、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第五条 区(园区)引进并给予不少于50万元资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经区(园区)择优推荐后,可申报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市、区(园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申报,统一在网站受理。

第七条 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评审与遴选工作由市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园区)高层次创业人才的遴选工作由各区(园区)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评审与遴选高层次创业人才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市专项办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3、区(园区)推荐。各区(园区)对本区域内的入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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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进行实地考察后,择优推荐参加市级评审。

4、资格认定。市专项办组织相关部门,具体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信用记录、知识产权、团队成员及所创企业获得区(园区)资助情况、注册信息等。

5、组织评审。市专项办邀请技术、管理、产业、财务、风投等方面的专家,对技术先进性、发展前景、管理运营、人才团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6、审定公布。人选建议名单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选人才,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九条 市专项办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相关部门为入选人才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应与所在区(园区)签订相关协议,并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通过区(园区)遴选认定的,由区(园区)给予不少于50万元资助资金;通过市级遴选认定的,在区(园区)资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按照《“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100万元资助资金拨付至区(园区),区(园区)根据人才创业进度,原则上自入选之日起一年内分期拨付到位。

2、根据人才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由区(园区)提供100平方米左右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自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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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3、市专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进行年度监测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在申报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时优先推荐,区(园区)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创业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4、根据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获得社会风险投资及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可按不高于社会风投机构首轮投资总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

5、市专项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外专局办公室关于为外籍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432号)要求,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享受签证及居留便利备案等相关政策。

6、对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市专项办参照《“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配套人才引进支持计划》(宁政办发〔2014〕74号)文件要求,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落实相应扶持政策。

7、市金融办负责协调落实创投、银行、保险、担保、小贷等与人才创业企业对接的“投贷保”服务方式。对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社会创投机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并按其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给予提供融资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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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社会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不超过2.5%的补贴;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贷款。

8、市专项办负责落实创业导师制度,对入选人才进行精细化培养,并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和导师津贴。

9、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首购首用制度,鼓励支持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和推广应用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产品,推动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同大型国企、行业名企、外企集团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对接,帮助开拓产品销售市场。

10、市商务局负责落实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参加海内外展会的专业展览补助。

11、市科委负责支持高校院所、行业领军企业等对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开放技术服务平台,对所需运营、设备配置及维护等费用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的给予补贴。

1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的要求,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3、市专项办根据《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4〕7号),为高层次创业人才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协调落实职称申报、医疗、落户、社会保险、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子女就读、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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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办理兑现有关政策,应登录计划申报网站,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运营信息和兑现政策需求工单。市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区(园区)负责信息审核,并将政策兑现需求工单发至市相关部门或区(园区)相应部门落实。

第十三条 政策兑现应按照需求工单限期办结。相关政策未规定扶持期限的,自人才入选计划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区(园区)、部门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运用。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领导与高层次创业人才挂钩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十八条 市人才办、市专项办参照《关于规范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初创扶持管理的意见》(宁人才办〔2014〕14号)加强高层次创业人才初创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对入选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的、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按照规定履行退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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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市级层面兑现的政策资金,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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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深入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促进我市青年大学生创业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创办”)负责本细则实施的总体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各部门应按照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制订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将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强化工作责任考核,确保青年大学生创业目标顺利完成。

第三条青年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的45周岁以下青年留学人员。

第二章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

第四条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创业项目者必须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

2、创业项目符合“十三五”规划产业发展导向,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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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体现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具有可行性、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和较强的商业价值或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申报受理

项目申报需通过“南京大学生创业网”(www.daodoc.com)“大学生创业频道”网上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项目核心成员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2、创业项目计划书(各区推荐项目需附推荐材料)。

(三)项目遴选

1、市“大创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筛审(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人员资格、项目基本情况、核心技术描述、行业和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用款计划及未来三年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等)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根据初审选定的创业项目行业类型,聘请相关专家评委按季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大创办”联席会议审议后对外公布。

(四)资助投资

通过评审入选的优秀创业项目,完成在宁工商注册登记后,按规定给予资助投资。

1、入选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将分别获得20—50万元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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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2、资助资金50%由政府直接补助,50%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天使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紫金科创天使基金细则》实施。

第五条创业载体补贴

(一)市、区各级政府应发挥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的各创业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大创办”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大创办”审核同意后,市“大创办”组织进行现场验收评估,经验收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的,按建设规模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对在经认定的市级创业载体内成功孵化且搬离载体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初创实体,其孵化载体可向区“大创办”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孵化项目不超过5000元),市“大创办”审批后发放。

(三)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项目,入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创业场地的提供和载体外租金补贴,由各区制定操作办法。

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在宁注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及网店经营者。

(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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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申请贷款。

(三)贷款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规定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五)贴息:

1、青年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2、青年大学生初创项目获银行商业性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还本付息后向注册所在区“大创办”申请同等贴息。

(六)申请程序

1、个人贷款。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或注册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2、合伙创业贷款。由主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申请、本人及合伙人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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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贷款担保及反担保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由市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2、实施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第七条小企业贷款贴息

(一)申请对象:在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贴息范围: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商业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贷款总额3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申请条件: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前12个月内,企业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数达到申贷时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2、科技型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四)申请程序: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财务报表、在职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等材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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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融资配套

(一)申报条件

1、在宁青年大学生初始创业企业申请融资配套资金需在3年内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国有投资除外)。

2、风险投资机构需经过市“大创办”认定并纳入投资机构目录库。

3、申请融资配套资金创业企业需风险投资机构融资资金全部到位后运营六个月以上。

(二)申报受理

1、市“大创办”对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入库。

2、申请融资配套资金的创业企业需提交申请表、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

1、申请融资配套资金的创业企业通过评估,并经市“大创办”联席会议审议后对外公布。

2、融资配套资金为所获融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青年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

(一)奖励标准:4000元/人。

(二)申请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的初始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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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1、《南京市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奖励申请表》;

2、创业实体创办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大学生向注册所在区“大创办”提交申请材料,市“大创办”负责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向申请单位发放

第十条青年大学生带动就业奖励

(一)奖励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500元。

(二)申请条件

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1、《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南京市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

2、创业实体创办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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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带动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向注册所在区“大创办”提交申报吸纳就业的相关材料,区“大创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大创办”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向申请单位发放。

第三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4〕4号)执行。涉及市级层面兑现的政策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本计划相关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大创办”负责解释。各区(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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