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_绪论

2020-03-01 21:42: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绪 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什么叫宪法学?(学生预习)

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

(1)宪法。包括宪法典、国家机关组织法、代表机关选举法、其他宪法性法律。

(2)宪法现象。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等。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 3.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时期

(1)时间:古希腊、罗马到封建社会末

(2)代表人物: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福德斯库、博丹和科克等。

(3)宪政思想 ①政体思想 A.划分标准

a.执政人数的多少和执政者是否依法行使权力(柏拉图)

b.国家最高统治权执行者人数的多少和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存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亚里士多德)

c.折衷标准(西塞罗)

d.国家主权的归属(博丹) B.政体形式

a.君主政体和暴君整体、贵族政体和财阀政体、共和政体和暴民政体(柏拉图)

b.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亚里士多德)

c.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西塞罗)

1 d.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博丹) ②法治思想 A.柏拉图。第一次阐述了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法治的必要性和实行法治的各项措施。

B.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反对人治。 C.西塞罗。提倡法治,反对人治。 D.科克。确立了“法的统治原则”,反对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 ③基本法思想

A.亚里士多德。基本法——宪法,非基本法从属于宪法。 B.乌尔比安。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C.查士丁尼。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 ④国家主权思想

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博丹。

A.国家主权的含义。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B.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至高无上的绝对性、永久性和不可转让性。

C.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八项权利。 2.创立时期

(1)时间。17世纪—19世纪末。

(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霍尔巴赫、黑格尔、杰弗逊、马歇尔、拉邦德、叶林涅克、埃斯曼、戴雪、狄骥、马尔佩、伊藤博文、一木喜德郎等。

(3)宪政思想

①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们的宪政思想 A.天赋人权说

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近代意义的平等观(霍布斯)——天赋权利说(洛克)

B.社会契约论

a.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

b.主要内容:自然法——平等订立契约——保护天赋权利。 《五月花公约》,又叫《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英国分离主义教会的成员曾逃到荷兰的莱登去寻求宗教自由。后来这一批英国殖民者全都被称为朝圣者。他们曾与伦敦的维吉尼亚殖民公司谈判达成一项协议,即维吉尼亚殖民公司授权他们在该公司辽阔的土地上任选一块地方定居并管理自己。1620年9月6日,102名乘客乘坐“五月花号”帆船驶向美洲的目的地哈德逊河口地区。经过在海上66天的漂泊之后,11月11日,“五月花号”大

2 帆船向陆地靠近。由于海上风浪险恶,他们到达的地方已经偏离出既定目的地几百英里,在船上的乘客中引发了争执和骚乱。因为船上102名乘客不仅包括原来避居荷兰来顿的虔诚的清教徒,而且也包括一些所谓的“陌生人”。这些“陌生人”来北美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讨一口饭吃,至于宗教上的追求,则非常淡漠,智识和道德水准也不及那些从荷兰辗转来北美的英国清教徒或“朝圣客”们。很显然,由于这一新的情况,他们原来与“弗吉尼亚公司”所签订的和约的效力就成了问题。此外,船上的一些没有宗教追求的“陌生人”乃是原子式的个体,并不隶属于从荷兰社区来的那批朝圣团体,从而也不受这一避居荷兰的英国宗教团契及其约法习惯的管辖。也就是说,当五月花号航行至北美即将登陆时,他们面临着解体的危险,因为无论是与英国“弗吉尼亚公司”之间的经济和约,还是与上帝之间的宗教约法传统和习惯都不再有规范的效力。如果他们登陆后各自作鸟兽散,不能结成一个紧密的共同体以共度难关,他们就无法在严寒、贫瘠的北美大陆生存下来。于是,经过反复和郑重的讨论协商,船上41名成年男子(由于妇女那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没有请她们签署)在船舱中签署了一份公约,建立一个大家都能受到约束的自治基础,并以此结成了一个世俗的公民政治体。此即后人所称的“五月花号公约”,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政治性契约。

在船上签署公约

(American Memory Collection, Library of Congre)

《五月花号公约》(Mayflower Compact)。全文如下:

THE MAYFLOWER COMPACT

In the name of God, Amen.

We whose names are underwritten, the loyal subjects of our dread sovereign Lord, King James, by the grace of God, of Great Britain, France and Ireland king, defender of the faith, etc., having undertaken, for the glory of God, and advancement of the Christian faith, and honor of our king and country, a voyage to plant the first colony in the Northern parts of Virginia, do by these presents solemnly and mutually in the presence of God, and one of another, covenant and combine ourselves together into a civil body politic, for our better ordering and preservation and furtherance of the ends aforesaid; and by virtue hereof to enact, constitute, and frame such just and equal laws, ordinances, acts, constitutions, and offices, from time to time, as shall be thought most meet and convenient for the general good of the colony, unto which we promise all due submiion and obedience.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

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作为伟大的詹姆斯一世的忠顺臣民,为了给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和君主的荣誉,特着手在弗吉尼亚北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庄严的面貌出现,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使我们能更好地生存下来并在我们之间创造良好的秩序。为了殖民地的公众利益,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我们应当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

C.人民主权思想 a.代表人物——卢梭

卢梭 (1712—1778)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

4 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b.主要思想

他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政府和官吏是人民委任的,人民有权委任他们,也有权撤换他们,直至消灭奴役压迫人民的统治者。这就是人民主权思想。

D.分权学说 a.代表人物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的贵族世家。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b.主要思想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互相牵制,互相平衡。

E.政治法

a.代表人物——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霍尔巴赫、黑格尔 b.主要思想 格老秀斯:政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对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有约束力的法律。

霍布斯:基本法乃建国的基础。

孟德斯鸠:政治法是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卢梭:政治法是指调节全体对全体的关系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的法律。

霍尔巴赫:政治法属于根本法的范畴。

黑格尔:国家的活动有赖于政府,政府的行为要根据宪法,宪法的性质应适合本国国情。

②政治家和政论家的宪政思想

A.代表人物——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麦迪逊、马歇尔 B.主要思想

a.杰弗逊的宪政思想

政治结合可以解散,又可以重新缔结;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可以组织政府,也可以推翻不负

5 责、与人民为敌的政府。

b.汉密尔顿、麦迪逊的宪政思想 集中表述了联邦党人的宪法理论,奠定了美国近代宪法学的理论基础。

c.潘恩的宪政思想

托马斯·潘恩,英裔美国思想家、作家、政治活动家、理论家、革命家、激进民主主义者。潘恩发表的小册子《常识》,成了独立战争时期人民大众的教科书。

主张最理想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在美国必须实行代议民主制。 他的“世界公民”理念宣传建立“世界共和国”,他也是公共教育、最低工资限额的提出者之一。在潘恩思想体系中,国王与贵族不存在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

d.马歇尔的宪政思想

约翰·马歇尔,是美国政治家、法学家。先后出任美国众议院议员、美国国务卿、美国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他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作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通过制作判例揭示宪法原则,为今日美国的宪法制度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③宪法学家的宪政思想 A.国法学说

德国法学家盖尔伯构思了德国国法学体系,提出了国法学的基本原则。

B.实证主义宪法学说

德国法学家拉班德强调宪法理论的课题在于法的构成、法的要素的分析、以及纯化法制度的必要性,从而奠定了德国法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基石。

C.国家法人说

19世纪德国宪法学理论的完成者,德国法学家叶林涅克主张国家法人说,认为不能将国家视为法的客体,应将国家看作一种法的关系;国家必须服从法,它是一种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国家(政府)与国民间的关系由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君主是国家的一个机关。他的这种“国家法人说”为当时的君主立宪制提供了法学理论根据。

D.八项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说 法国古典宪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法国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埃斯曼,提出了八项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其来源于英国的四项制度(代表制、两院制、大臣责任制和议会内阁制)和法国的四项理论成果(国民主权、权力分立、个人权利和成文宪法)。构造了近代资产阶级宪

6 法学的理论体系。

E.议会主权和法的统治原则说

英国十九世纪最具影响的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议会主权和法的统治原则。

第一,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可以制定任何法律,也可以放弃任何法律;英国法不承认任何人有变更、废弃议会立法的权力;议会的权限及于女王陛下的所有领土。

第二,法的统治原则。为了抑制恣意性的权力,行政部门必须遵守“正规的法”,即正规的法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是普通法院为了捍卫个人权利而作出的各个判决的结果,即普通法的结果的原则。

F.近代日本宪法学(略) 3.发展时期

(1)时间(20世纪以来) (2)宪法研究的特点 A.学派林立 B.内容深刻

(二)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时期的宪法学(19世纪末—20世纪初)

这一时期的中国宪法学,主要是对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和传播。 2.形成时期的宪法学(1911-1930)

(1)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宪法学在中国的初步形成。五权宪法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权能分立论、权能平衡论、五权分立论和五权关系论四个部分。

①权能分立论。即权与能相互分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这是“五权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实际上就是政权与治权的分离。孙中山认为,“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把政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让人民充分地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就是民权。把治权交给政府的机关,让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就是政府权。

②权能平衡论。即人民的权与政府的能之间要保持适度平衡。孙中山认为,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直接民权;政府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

③五权分立论。政府的五个治权(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相互分立,各司其职。这是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中对政府权力形式的安排。

7 ④五权关系论。政府五个治权之间分工负责,互相合作配合,而不能互相掣肘制衡。这是孙中山五权宪法与西方三权宪法的一个重大不同之处。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的颁布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封建统治后,建立了中华民国。1912年3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

(3)宪法学教育在中国得到发展。20世纪30年代,一些学堂和大学陆续开设宪法课程,编写宪法讲义。

3.发展时期的宪法学(1930—1949)

(1)宪法学教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一些大学开设了有关宪法的课程;比较宪法的理论研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比较宪法的著作。

(2)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最具特色的是宪法学专题研究的开展和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对苏联宪法理论的介绍与研究,既促进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也为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特别是张友渔、韩幽桐、潘大逵、潘念之、费孝通等进步学者对宪法与宪政问题的探讨,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中国的形成。

4.新中国宪法学(1949—)

新中国新法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49—1957)

学者们探讨了宪法学的理论问题,初步建立了宪法学的课程体系,苏联宪法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曲折发展阶段(1957—1965)

宪法学研究实际上失去了社会基础,而且政治色彩浓厚,宪法学自身的科学性与学术性缺乏,研究成果也基本上属于宣传性、注视性的内容。

(3)宪法学停滞阶段(1966—1976) 宪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宪法学者们也失去了进行学术研究的条件和环境,因此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

(4)恢复和繁荣阶段(1978—)

研究机构进一步健全;基本形成了大学宪法学教育体系;重视宪政实践与宪法学理论如何深入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现实性、开放性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 1.宪法学的特点

8 (1)属于基础理论学科

(2)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

(3)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4)涉及面广

2.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居于基础地位。

四、编写本教材的基本思路(学生自学)

五、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学生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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