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0-03-03 05:20: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内部制度和社团引导、管理机制,使我院学生社团走上正规化、多元化、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依照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学院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国家教育方针,以及我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团结同学;

(三)发挥学生社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院团委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院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 院团委对学生社团的政治方向负责把握,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统一领导;

(二) 院团委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全面负责,日常工作侧重于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违纪处理等行政事务;

(三) 院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的工作进行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其主要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的日常管理、学生社团的评估表彰及其它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社团活动经费中划拨,社团通过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正当方式获得的经费均须上缴院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各社团财务活动必须遵守院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院团委审查审定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和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全称均应冠以“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字样,组织活动、发放宣传物品等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习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娱乐活动共七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核组织为院社团联合会、院团委。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向院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有五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规范的活动性质,能较准确反映其社团特征;

(五)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七)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性质;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院社团联合会或组织会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社团联合会或组织批准筹备之日起四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筹备之日起四周内,院社团联合会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院社团联合会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院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院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审批后在每学期初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并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学期工作计划(一式两份),经审批后方能实行。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社团要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学期工作计划(一式两份),经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院团委批准。每项活动结束后要做活动小结,交社团联合会。学期末要出书面总结,上交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社团联合会由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院纪院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

(三) 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院纪院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实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 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社团联合会后返还社团成员。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每年五月份对院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一批“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并组织参加安徽省高校社团的评比。

第四十二条

我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实行年度淘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共青团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每年将对“优秀社团”进行重点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社团联合会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社团联合会和其他社团开展工作;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和上级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 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社团工作指导。

附则

1、新社团注册程序:社团筹委组持申请书(及社团管理条例要求的其它材料)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申报申请,再交与院团委审核。如批准加盖公章,到社团联合会注册;

2、社团大型活动举办申请程序:持申请书(后附活动策划书)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审批,加盖公章后到团委审批。

第四十七条

以前规定有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制定,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负责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

社团联合会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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