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2:23: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外科关于学习《韩城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的工作方案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外科全体医护人员于2010年10月13日认真学习了《韩城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针对我科日常诊疗工作做了如下预案安排:
防范预案
(一)我科必须按《韩城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的精神,围绕“医疗质量第
一、医疗安全第一”的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我科医护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服务规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我科要加强医护人员“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四)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五)从维护全局出发,我科应在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诽谤他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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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九)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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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填写。
2、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3、主治医师必须在24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4、急危重患者入院当天第一时间必须有主治医师医师查房,必要时要有副主治医师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5、上级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6、住院医师对终末病历的整理必须在患者出院3天之内完成。
7、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8、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必须由手术者亲自书写或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者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名。
9、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0、各种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1、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2、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13、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门诊病历应交由患者保管;门诊医护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患者病历,
- 5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和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不依照法定程序处臵;
2、纠集少数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3、侮辱、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患者死亡后,家属不按规定时间将尸体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
2、纠集人员占据医院机关等,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等;
3、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4、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或值班领导)报告;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值班领导和医务科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值班领导和医务科人员及时到位。同时,通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行政总值班直接报警),并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三、处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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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我科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配合院方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2)我科应主动配合医院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我科配合院方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必要时我科配合院方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我科要严格贯彻执行医院韩妇幼发【2010】32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医疗纠纷防范及处臵新机制,通过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我科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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