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2020-03-03 17:51: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至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新鑫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云南热作物职业学院学生新宿舍楼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云南热作物职业学院学生新宿舍楼

物业类型:学生公寓

座落位置:普洱市(市)思茅区思亭路3号

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师生,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学生根据本合同的物业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宿舍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网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宿舍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设施设备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宿舍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师生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学生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学生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委托组织开展学校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新宿舍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违反本合同的物业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报告等措施。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学生、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

2.监督学生遵守本合同的物业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学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6.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两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添补专项维修资金。

9.与乙方办理物业管理验收手续时,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移交.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及完成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11.负责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督促学校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2.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对学生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学生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学校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学校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宿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1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

8.每3月向学校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9.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协商同意并征得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学生新宿舍共用部位的用途。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全部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1.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

12.接受学校、甲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宿舍外观;

2.设备运行;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

5.绿化;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学生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学校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宿由学校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向乙方交纳。

3.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 (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月末最后两天。

4.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双方共同协商。

5.空置、空关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分别由学校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向乙方交纳。

6.学校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学校交纳,学校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学校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学校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校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8.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学校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学校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三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5元/每平方米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全部车位:每日每个1元,每月30元,每年365元。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受学校、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学生新公寓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本物业的学生新公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甲方同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本物业当年度需用维修专项资金移交给乙方代管的,乙方应当定期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十日内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学校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天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以现金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协议,未能让学校按其拥有公寓建筑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学校催促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交纳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公寓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水、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普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学校转让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物业公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让人关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等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起生效。

甲方(签章):至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签章):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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