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2020-03-03 00:17: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有关生产经营部门及所属项目部的临时设施管理工作,结合各个项目现场临时设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项目现场临时设施的基本要求,以保护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及人身安全,推动项目现场安全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现场临时设施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

各生产经营部门是其所辖项目的临时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临时设施的规划进行审核、标准进行评估确认、费用进行核实批准。对临时设施的标识、使用、周转、维护等进行统一计划协调。

第六条

各项目部

各项目部负责临时设施费用的申请,负责所辖范围内临时设施的租用、使用、维护,负责租赁临时设施的出入厂。

第七条

专业公司

专业公司负责自备的临时设施按公司规定或所服务的项目部的要求管理,但自备设施的标记必须符合本办法。

第三章

临时设施管理内容

第八条

临时设施申请

1、各生产经营部门所辖项目部组建后,针对项目规模和现场环境,依据项目所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划,经过公司对项目的策划,按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效益,在保证安全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勤俭节约、合理装备、满足经营、保证生产的指导思想,在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在本区域内首选进行平衡调拨,在仍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由项目部向其所属生产经营部提出项目周转临时设施的需用计划申请(需要编制需用计划申请表吗?),同时编制项目施工临时设施费用预(估)算书,并包括各专业公司在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经其所属生产经营部审批(统一调拨仍不能满足)后,方可由项目部自采配备各类周转临时设施。

2、除临时设施需用计划要申请外,生活、生产临时设施要补充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详细内容及费用估算明细,项目结束前要用发票复印件核销。

第九条

出、入库及移拨

1、各生产经营部门根据申请的临时设施内容按照统一规划、分项采购、区域调配、合理冲减的宗旨组织调配,项目部须积极配合。

2、项目部临时设施的来源分三部分,首先由各生产经营部门调拨,其次由周转库调拨,不能解决的部分由项目代购或外租。

3、周转库调拨部分由项目到主管部门办理调拨手续,填出库单(出库单一式三份,项目、主管处室、周转库各一份),项目由专人持出库单到周转库提领。

4、项目内部调拨由生产经营部门主管负责人协调,调入项目填写移拨单(移拨单一式三份,调入项目、生产经营部、调出项目各一份),并负责临时设施的倒运。 第十条

代购、外租及验收

项目部依据生产经营部的批复,可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批准的规格、结构、价格、要求、进行代购或外租。但代购设施安全、质量、性能必须符合公司的现行规定,并及时将代购实际价格、随机资料、产品保修单的清单等据实报生产经营部。外租周转临时设施,仅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附近租赁,外租设施租入前要按代购验收的要求进行交接验收,确保外租设施具有可靠的性能和整洁的外表形象。项目部视工作环境租赁的生产、生活等永久建筑(厂房),必须签订有效合同或协议。

第十一条

使用与维护

周转临时设施在项目部所履约的工程项目中统筹安排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任何临时设施,除已经得到批准的涉及安全因素要求以外的,不得改变其原有结构或配置,对于易损部位的配置,在使用期结束前由项目部负责维护达到完好状态。对代购临时设施没能达到公司统一要求设施的性能时,代购单位负责承担达标的费用。项目部必须做好设施或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并制订相应的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设专人负责,不得私自挪用、转借、租给他方使用。

第十二条

退租

1、项目结束或施工过程中富余的临时设施应及时退租,项目部负责临时设施物资回津的倒运,并到管理处室办理退租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份,转出项目、生产经营部、周转库各一份)。

2、对合同明确要求,使用后不能回收的电力电缆,在工程项目结束前要填写周转设施报损表。

3、临时设施退库时,由项目部配合生产经营部做好数量、规格、性能的验收确认。

4、项目部使用周转临时设施,经生产经营部协调需调出的,不及时退租,按摊销办法计费。公司不批复这部分临时设施费用。

第十三条

赔偿

凡项目部租赁使用的公司周转临时设施,在返还前经双方代表确认,损坏或数量缺少的设施或材料,由承租方以现行原价赔付,该费用由生产经营部出具收据,直接由财务处进入承租方项目成本。耗损部分经生产经营部审核一次性核算。运输过程出现损失,由项目部负责向承运方索赔。

第四章

罚 则(该罚则仅供参考)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私搭滥建的临时设施,责令其拆除,同时罚款2000元。未按批准的规划搭建的,拆除重建,处以罚款1000元。

第十五条

擅自破坏二级方格网标志桩的责任单位,责令其恢复原样,同时罚款2000元。

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暂设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土地按原貌恢复,否则,清理费用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处以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其它违规行为按《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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