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2020-03-03 05:25: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研究

摘要:个人所得税对于我们即将毕业,迈向社会的大学生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与我们以后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个人所得税近几年来也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并且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也有较大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现阶段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公平问题。本文通过搜集相关资料,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借鉴一些个人所得税制度较成熟的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理论与实证的结合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进行较为深入系统地分析,并就今后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提出一些个人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方法

减除项目

费用标准

改革

税制 正文: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2011年9月1日实施,我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但是,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取得收入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日趋复杂和困难,其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受到质疑,税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广泛争论,改革和完善的要求日益迫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和比较研究,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为了实现有效征管,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的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管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二是自行申报纳税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个人所得税减除项目:首先,大多数国家有个人宽免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其次,对于必要的经营费用,多数国家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扣除方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类。再次,对于非经营费用,多数国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最后,对于亏损,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冲减所得,少数国家允许分项弥补经营亏损和资本利亏。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一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三是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是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来华投资和工作的外籍人员增加,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国际间平等合作,必须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二是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额主要是根据外籍人员当时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确定的。1987年出台实施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国内公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并规定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内外两套税制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最终确定为800元/月。2011年9月,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功效仍令人不能满意。在效率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很大,税收流失较多(至少在1/2以上),征收潜力巨大;在公平方面,我国2004年个人所得税中有65%来源于工薪阶层,“贫富倒挂”现象十分明显。这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我们首先可以想到那些存在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和一些所谓的避税行为,但归根到底,制定设计方面的漏洞才是最根本的,我们不能本末倒臵。

三、启示及结论: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及现状进行分析,可得出一些个人的建议及策略。

1.综合所得税制

“十一五”期间有关部门规划的税改工作,多数都已完成。但有两项税改工作未能完成:一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二是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累进税率,最大缺陷在于,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个税课税主体,不符合公平原则。个税改革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聚焦点,个税改革的目标应是综合所得税制。所以采取小步逼近方式进行改革。

2.应定位富人税

财产税应定位为富人税。中国贫富差距、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要着眼于基础环节———财产存量,正因为如此,国家把财产税改革写入“十二五”规划。征收财产税,首先应选择合适的税种,财产税一般分三类:一般财产税,针对个人总财产征税;财产转让税,比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个问题中国争议很大,可暂时搁臵;特种财产税,针对人们拥有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有代表性的财产征税,中国人有代表性的财产主要就是房产,因而,就选择以住房保有环节这笔财产作为开征房产税的突破口。

3.现行费用扣除规则应充分考虑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纳税人的净所得而不是毛所得。净所得的计算就必须在毛所得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关因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房屋购建、医疗费用等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

例如:月收入同样为4500元的A先生与B先生:A先生单身一人,没有任何赡养、抚育责任,月生活开支合计1500元。B先生家有五人,妻子待业无任何收人来源,另需要养育小孩与赡养老人,每月家庭基本生活开支2000元,老人赡养费800元,小孩教育开支500元,开支合计3300元。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收人相同的A先生与B先生,必须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但他们俩人同样所得的含金量是不同的。因此单纯着眼“所得”,不考虑生活负担,是以形式上的“公平税负”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税负”,从这一点来说,仅按收入纳税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立法原则。

4.加大税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劳动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力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务官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分析后发现,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因为申报制度取决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如果纳税意识不强是无法完成从分类制到混合制再到综合制的转变的。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目前,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途径。我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及量能课税的原则,应立足我国国情,现阶段实行以分类制为主的分类综合制,而后逐步过渡为综合制。对于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已经将标准提升为3500元,但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抚养、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扣除标准指数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我认为应当减少累进级距,拉大税收差距。对于目前国民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实行源泉扣缴为主多种征收方式为辅的征缴手段,并完善税法,加大税法宣传,严惩偷税漏税行为,特别是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当然,更需要相关机制的完善,如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个人收入和政府支出透明化等。

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诚信评价制度,将每位公民的诚信活动记录在案,如在个人纳税、个人消费信贷和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不良的记录,就要使个人在经济上、声誉上付出一定的代价。与此同时,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制度,建立纳税档案,税务部门定期公布纳税人纳税情况,将其作为衡量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其纳税情况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在税收检查、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对那些守法的有信用者,在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给予便利,而对那些违法违规、信用缺失者,必须有相应的限制、惩罚举措。

个人所得税完善是要考虑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供养人口的多少、个人收入的分配模式和社会保障体系得完善程度、通货膨胀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同时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个方面的努力,国家立法执法,公民知法守法,社会监督法的运作。加上全社会的努力,才能让个人所得税更加完善,更能有利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 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和自行申报纳税,体现“全面、简便、合理、适用”的基本要求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随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会越来越大,国家的财政能力会越来越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能力会越来越强,我国的国民收入差距也会越来越小,最终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有效促进纳税人公平,实现和谐社会,减少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 羊城晚报

个税改革目标:综合所得税制

2011年4月2日 (2)李光龙.个人所得税制应强调公平功能.税务研究,2002年9月10日 (3)王金梁.浅议个人所得税改革.税务研究,2005年10月9日

(4)张富珍.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税收研究,2006年12月25日

(5)陈锷.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经济师,2009年1月4日

(6)贾俊远,张博,温蓓.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市场周刊,2004年6月14日

(7)陈怡松.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设想.商场现代化,200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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