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与民企合作出资协议

2020-03-02 16:06: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出资协议书

(出资人):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年 1 / 6月 日

甲方(出资人):

乙方

出资协议

甲方(出资人):

乙方(出资人):

为合作发展,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从事售电业务的

公司,在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基本情况

1.1 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乙双方(以下也称为:全体股东)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登记,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1.2 公司住所拟设在 。

1.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1.4 公司的经营期限,暂定为 年。

第二条 公司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2.1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

2.2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

2.3 甲方已知,乙方所持股份中,包含其他自然人股东之股份,乙方代持股份名单详见附件一。甲方同意,无论何时,如附件一中自然人股东要求将其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甲方均不提任何异议并愿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条 注册资本与出资

3.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以

2 / 6 实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 %,2016年 月 日之前缴纳。

甲方出资实物应为甲方独立所有、独立使用的220KV-10KV配电网资产,出资实物由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核实财产并评估作价,评估价值应经双方共同认可,出资实物清单详见附件二。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以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70 %,2016年 月 日之前缴纳。。

3.2 全体股东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共同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并委托评估机构,办理甲方出资财产的委托评估工作。

3.3 全体股东均应按本协议第3.1条规定的出资期限,及时缴付出资,实物出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4 全体股东均承诺本协议项下己方出资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财产权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5 如以上资金不足以运行项目,则各方同意按照上述出资比例继续缴纳出资,并增加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登记与资质取得

4.1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 为代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4.2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 为代表作为申请人,向监管机构申请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许可证。

4.3 各方应保证向申请人提供的己方登记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组织结构

5.1 公司组织结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

5.2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由乙方委派,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5.3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

5.4 公司设1名监事,由甲方委派。

5.5 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公司章程最终规定为准。

第六条 甲方用电

3 / 6 6.1 鉴于公司从事售电业务且甲方为公司股东,故公司运行期间,甲方用电由公司全部提供,公司因提供甲方用电而产生的成本由乙方自愿承担。

6.2 甲方实际用电量以公司计量为准。

第七条 红利分配与风险承担

7.1 双方同意甲方年度用电量的购、售电差额所产生之可分配红利,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7.2 甲方年度用电量购、售电差额的计算方法为:

甲方年度用电电费(按公司交给电业局的电度电价计算) — 线(变)损 — 购电成本(发电厂电价+ 输配电价 + 政府基金等)

7.3 除上述7.1、7.2条所约定情况外,公司因其他经营所产生之可分配红利,由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分配。

7.4 甲乙双方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股权比例承担风险。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8.1 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含资质申请,下同)进展情况。

8.2 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8.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8.4 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二)义务

8.5 及时提供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8.6 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7 公司成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抽逃出资。

8.8 公司成立后,全体股东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费用承担

9.1 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设立成功后,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 / 6 9.2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公司设立不

能 ,则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过错方全部承担。

9.3 除上述9.2条所约定情形外,如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

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或者公司不能设立

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本协议

第3.1条所约定的股权比例分摊。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如数缴纳出资,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10.2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违约方对守约方的任一选择,均应予以完全同意及配合:

A/ 单方解除本协议,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B/ 除按11.1条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外,另将违约方逾期缴纳金额所对应的股份,转为守约方应享有的股份比例。

第十一条 通知

11.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诉讼文书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邮、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1.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法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法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 6 11.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13.

1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在于对公司的出资、经营管理权等事务作出约定,并根据本约定起草相关章程。

13.2 如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不能体现在章程中或者必须使用相关部门的示范文本等原因导致最终的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则章程中不能体现的部分按本协议履行;章程中可以体现的部分,如与本协议不一致,则以章程为准。

13.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13.4 附件一《乙方代持股东名单》、附件二《甲方出资实物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6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人:

乙方: 签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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