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0-03-03 14:03: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薄弱环节管理,有效控制机电运输零星事故,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管理机构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安监部门也要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 煤矿要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治理措施、责任、

1 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

第六条 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或电子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要及时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压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和井下通讯系统图等,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章 供电安全管理

第七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引自两个区域变电所或一个区域变电所不同母线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第八条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于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

2 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建立各项试验记录。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十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电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检查瓦斯并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第三章 主要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包括主副井提升机、井上下1.6m及以上绞车、主压风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提升胶带输送机、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等)及矿井供电系统、运人设施等的设计、改造方案必须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审核,并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经批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省属煤矿(包括省生建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委托相关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局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选型,

3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高效节能的原则。购进的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MA标志。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四条 矿井机电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现象。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按照国家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规定及期限,制定计划并积极淘汰更换、改造禁用设备和老、旧、杂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选用、管理电缆,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和电缆超负荷运转。

4 第十六条 大力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在全力搞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建立矿井综合监控系统,实现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风、压风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控制和无人值守,提高设备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提升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矿井主要提升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提升系统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控系统、液压 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提升电控系统逐步应用PLC控制技术和变频节能控制技术。

第十八条 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质量可靠,选型恰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并装设紧急停车装置。

第十九条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5 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二十条 采区调度绞车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动态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运送大型物件管理规定,运送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等特殊物料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

第二十三条 优化运输系统,主要运输平巷杜绝人力推车,运输原煤优先选用皮带机,斜巷运送人员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辅助运输推广使用单轨吊,平巷运输应采用机车。运输长度超过10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装备机械运人设备。

第五章 设备检验检修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6 第二十五条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对斜巷人车防坠器,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并建立试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选择、使用钢丝绳产品。重要用途使用的钢丝绳不应选用点接触型。新购置的钢丝绳(φ18mm以上)使用前必须进行钢丝绳性能试验,升降人员和混合提升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检验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设专人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必须装设保险绳。

第二十八条 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

第二十九条 主排水泵、水管、闸阀及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第三十条 煤矿使用的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定期

7 标校和检验,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

第三十一条 煤矿机电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机电设备检测检验计划,制定安全措施,积极配合检测检验机构搞好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要在批准资质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检验办法积极开展检验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真实、公正、准确、规范的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并由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检修、试验、安装、拆除、运输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第六章 监管检查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作为强化薄弱环节管理、有效降低零星事故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省局将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及煤矿工作实际,每两年评选一次全省煤矿“机

8 电运输示范化矿井”和“机电运输管理先进个人”;对评选的相关矿井和个人,由煤矿企业制定奖励标准并负责兑现。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钢丝绳检查工、信号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组司机、乳化液泵工、主扇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水泵工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积极倡导重要岗位人员“手指口述操作法”,增加安全防线,不断规范操作者的现场作业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强化监管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凡发现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矿井未配置专职机电矿长,或机电运输管理机构科室、工区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

(二)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等系统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三)矿井主要负荷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线路存

9 在“T”接的。

(四)矿井存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或老、旧、杂设备的;使用设备未按有关规定取得MA标志的;主要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井下存在失爆设备未及时治理的。

(五)提升、运输人员等设备设施安全保护不齐全或甩保护运行的。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安装、改造、使用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八)对上级单位检查提出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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