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长洛卫生院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2020-03-03 00:31: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赣县长洛卫生院医疗纠纷预防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诊大厅、住院部,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综合科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院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

医院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分类、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分为普通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两类,其中重大医疗纠纷分四级:

普通医疗纠纷: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由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Ⅰ级)

社会影响恶劣,诱发社会稳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1)有职业医闹或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造成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2)聚众闹事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3)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2、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

医院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1)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

(2)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

(3)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等严重恶劣事件。

3、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医院部分科室或诊疗场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医疗纠纷事件:

(1)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散播谣言、静坐、下跪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2)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

(3)限制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等行为。

4、一般医疗纠纷事件(Ⅳ级)

医患双方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医疗纠纷事件:

(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辱骂、威胁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生活。

(2)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第三章 报告

第九条 发生普通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组长、医务科长报告,同时立即召集在家医务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及时了解情况,处置纠纷,控制纠纷现场事态扩大升级。

第十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IV级),医务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分管院长、院长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处理,靠前指挥,并向县卫生局报告,视具体情况是否需要援助。

第十一条 发生III级以上重大医疗纠纷时,医务科应立即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院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同时向县卫生局和当地派出所报告,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科长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县卫生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医务人员和医务科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院主要领导立即向县卫生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委托理赔中心协商解决的、人民调解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书面向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可能存在的责任情况等,待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将事件的定性和整改处理意见报县卫生局。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由医务科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要妥善保管与病情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必要时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院同时启动《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医务科申请向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者向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六)安排好安保人员,并立即到位,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重大医疗纠纷时同时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七)公安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保卫、后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八)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在分管院长协调下,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普通医疗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IV级重大医疗纠纷以医务科工作人员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其他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院长出面接待。

III级以上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科应及时汇报院长,并立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由分管院长、院长出面与患方沟通。

第十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事,打砸医院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医院或县、市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科应及时将医院和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

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经专家讨论,认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或医院管理不到位,造成患者损害的,经鉴定可能为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大于1千元的,由医务科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患方索赔额少于1千元的则由医务科直接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院专用接待场所进行,且双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千元的;或医院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千元的,医务科应当向保险公司书面报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历复印资料等,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和接待患方。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协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受医院委托,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院诉讼时,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当事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参与鉴定和诉讼。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财务科根据保险公司和调解中心与患方签订的理赔调解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向患方支付赔款(如有医疗欠费等应当扣除,但在签订协议前必须告知保险公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法》、《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和《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市医学会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医院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保险公司和调解中心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置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履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本预案由医院制订、解释,医务科负责具体执行,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医院相关制度与本预案有抵触的,依本预案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报赣县卫生局、赣县公安局长洛派出所备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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