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算管理

2020-03-02 16:54: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财务管理规定(修订)

附一财„20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经济活动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院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部门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医院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医院会计核算。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规定。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收支结余及其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全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医院总预算由院级预算和部门、院区预算组成。

第八条 编制收支预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编制预算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等方式,逐步向零基预算法过渡。

预算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各预算责任部门应按照编制预算的原则、要求及工作任务编制预算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具体支出预算及责任部门年度支出计划,财务部门编制预算建议稿,由预算编制小组、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经批复的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算方案的执行,应将预算分解到各预算责任部门;预算责任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在职能范畴内承担预算执行和控制责任。

第十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预算必须进行调整时,由责任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照《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一财„2012‟9号)的预算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的预算进度、编制年度决算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医院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未经财务部门授权不得收取款项。严禁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部门、科室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凡涉及收费操作的工作人员均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私自收取或减免按收费标准及院内相关规定应予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收费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医疗收入的取得由门诊、住院收费处开具医疗收据,其他收入由财务部门开具规定的票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患者及其家属收取各种费用。如接受授权代收,必须使用在财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各类票据只限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票据。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各类收入,以当天的收入报表数统计送存当天缴存的现金、支票,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信息部门应严格门诊、住院结算收入、预交金收入的管理,全程监督门诊、住院收入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及现金管理规定。各部门、科室经授权代收的款项应及时缴交财务部门或直接存入医院的银行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或挪用医院收入;收入在缴交财务部门之前不得自行直接冲抵支出。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按《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实施细则(2012版)》(附一办„2012‟5号)执行。医院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审核后,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或院区党政联席会)审批。医院受赠受助情况要定期进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医院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制定相关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编制年度预算,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控制本部门各类支出。对未按程序审批的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的审批权限以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为依据,按项目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按财务制度及院内有关规定审核各项支出。

支出审批额度:总金额10000元以内(不含本数,下同),由主管职能科室处长(科长)审批;总金额10000元至50000元以内,由主管副院长审批;总金额5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报院长审批;凡总金额10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医院经费列支的接待费、医药费减免、超标准列支的项目由院长审批。

支出项目的委托审批,原则上仅限于院长对主管副院长的授权。办理授权手续时,授权人应明确委托事项、额度、期限等,并经授、受双方签字确认。

各项经济业务经办人、各级审批人员需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违规申报、审批和领用各项支出费用,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物资采购、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程等开支,执行国家及医院关于药品采购、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根据成本核算目的不同,医院成本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根据成本核算对象不同,医院成本分为科室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床日和诊次成本。

医院成本是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消耗,其核算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医院成本核算要求各核算单元(核算科室)先进行医疗业务支出耗费归集,划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直接计入,间接成本分配计入,归集形成科室业务成本;再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三级分摊方法,依次对行政后勤类科室耗费、医疗辅助类科室耗费、医疗技术类科室耗费进行结转,形成临床服务科室医疗成本;同时,根据核算需要,对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归集和分摊,分别形成临床服务医疗全成本、临床服务医院全成本,在此基础上,通过归集和分摊,计算项目成本、诊次和床日成本、病种成本等。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并定期编制成本分析报告,报送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按照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立成本控制定额指标,将成本控制效果作为对科室经济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和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收支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科教项目收支结余。

第三十一条 业务收支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往年度的业务收支差额;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科教项目收支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预算。使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年度各项收支项目的清理、核对,及时结转各项成本、费用,如实反映年度的结余分配情况,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医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体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须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须加强对应收款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的暂付款和借出款,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清理,对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款及暂付款,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及医院的规定报批核销;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三十八条 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存货的物资采购、验收、出入库、清查盘点、价格调整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岗位责任,严格管理,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防止浪费和积压。

第三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照医院采购、招标等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验收程序等,纳入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数量、金额明细账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门每月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实相符、物资明细账与总账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落实经济责任,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管理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基建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依法筹集、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分清财政补助、科教项目和其他资金形成的金额部分,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五条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臵、领用、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变动的登记和审核批准工作,应制订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和处臵等内部管理流程。

第四十六条 大型医疗设备的购臵,要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大型医疗设备的管理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须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共享、共用制度,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或处臵,尽量避免资产的积压和浪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本部门、科室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履行保管责任,保证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臵,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出售固定资产收入、臵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由财务部门上缴中央国库。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前,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医院工作人员为执行其所属部门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医院所有。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科室使用医院无形资产对外合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附一办„2007‟2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按照法律、合同或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年限摊销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才能办理。

第四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五十六条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医院对外投资账。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规定缴回医院。对外投资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五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 医院执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并根据住院病人和预拨医疗保险金的社会保险机构对预收医疗款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因事业发展需向外借款或融资租赁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核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医院不对其他单位及院内二级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

第九章 净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编制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并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各有关部门、科室应予配合、协作。

第六十六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院长书记办公会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并根据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十七条 院内二级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季度(或年度)会计报表送财务部门备案,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年度财务分析报告送医院财务部门备案。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各物资管理部门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规定及相关制度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门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明确经济责任职责,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监控,堵塞漏洞,杜绝隐患。

第七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十三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及本规定的,由医院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附一办„2008‟12号)等医院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院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财务管理规定(试行)》(附一办„2008‟6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习题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二章无线电台管理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二章市场营销管理

预算管理规定

预算管理工作总结

预算管理2

《第二章预算管理.doc》
第二章预算管理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