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2020-03-02 09:51: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按级负责,逐级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越级请示报告。凡责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上一级请示报告。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以公司名义的对外公务活动)或责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原则:员工的工作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并负责承办;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向分管副总请示报告并负责承办;分管副总的工作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并负责督办;总经理向董事长请示汇报并负责落实(每月一次)。

第二条凡要求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不得在事后报告;要求事后报告的事项,应在事后24小时内报告。对领导决定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者,应事前或事中报告,不得事后报告。

第三条公司领导直接安排布置的工作,承办人在接受工作1小时内或第一时间向自己的直接领导报告,完成工作后同时向直接领导和安排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四条员工每天上班时应接受部门负责人对当日工作的安排;部门负责人每天下班时应检查本部门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每周五下午或周一上午应向分管领导报告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请示工作;每月30日前向效能督查部门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和下月工作计划。分管领导每周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要工作跟踪督促检查。

第六条所请示报告的工作,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但建议得不到采纳的,应不折不扣地按上级的意见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批示的领导。

第七条领导应对请示的事项尽快批复。请示报告后,领导未及时批示或答复,请示报告者有权向公司办公室催办,或直接向领导催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等各级领导未及时批示所产生的责任,逐级追究,由接受请示报告的领导承担。

第八条未经请示报告办理的事项出现失误产生的后果,或领导批示了没有落实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办者负全责,同时直接上级、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请示报告的事项,由于领导拖拉造成的后果,由该领导负全责;按领导的批示办理后出现失误产生的后果,由最终批示的领导负全责。

第九条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简单、务实。每周的例行工作汇报,可用口头形式;每月、季、半年、年度的工作汇报,要用书面形式报告。

1、工作报告的要素:⑴完成工作数据或图表说明;⑵工作完成情况、差值分析;⑶下步工作计划(实实在在的具体工作措施)。

2、工作请示的要素:⑴事由(尽量以数据说明);⑵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两个以上可行性方案);⑶请示者的主张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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