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

2020-03-01 16:01: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为我院的学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道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经教务处处长批准,报学院招生部门,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由招生部门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

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专课层次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三年和五年,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也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两年。 第六条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工学交替,允许其中断数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限,累计中断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执行我院制定的《关于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方案》,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执行我院制定的有关考评方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成绩的判定采用百分制且必须为整数。成绩记载中,凡有缓考、旷考、补考、重修、作弊等,均须注明。 第十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

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个数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四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根据课表,课程有冲突且向任课老师书面申请者除外);

二、未经认可老师允许,平时测验缺一次及以上者;

三、未按时完成课程实验或实验报告者;

四、规定的作业有10%没有完成又不能按任课老师要求补交者;

五、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每学期期末前,任课老师须将不能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系主任签字后,书面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总评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脾性混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

的课程,补考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只能重修或重修考核。重修不及格,允许第二次重修,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任选课考核不合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如任选课学分已满足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也可放弃选修,不影响毕业。 第十五条 每学期的正常补考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日程统一进行,其它时间的补考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系、教研室或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排补考,否则,考核成绩无效。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参加补考须持有效证件,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补考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的检验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转入系同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二、学生

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省教育厅和转入学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二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的五月份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受理;

五、学生转学,转出学院不退还所收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转学到国外(境外)学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学院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完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相应课程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档次,转专业后所取得学分仍然有效。地狱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五章 休学 第二十条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工学交替,允许其中断学习。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事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由学院

医务部门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 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按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或参加考试;

二、休学学生从休学之日起,停止奖贷学金发放;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凭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院医务部门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开学前向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不得在学期中途复学),同时办理下学期的选课及免修、免试手续。复学时须交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及所在地对本人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因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章 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所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低于10学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习年限两年者;

三、休学期满

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最后一次复学机会经健康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九、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计),勒令退学;

十、考试作弊两次或作弊严重者,勒令退学;十

一、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勒令退学。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或教务部门提出报告,报主管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本人档案、户口一律退回原迁出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34条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成绩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 业证书或成绩证明;

四、学生接到学院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院。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责解决;

五、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凡因第二十五条第

一、二款而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同意试读的函件,在退学后10天内,经教务处处长审核,报主管副

院长批准;

二、在校学习期间,试读以一次为限,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三、经批准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间,每学期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不得少于15分。第一学期所得学分低于退学标准,经批准给予试读的学生,可暂跟原班试读或停学,但新学年开始,必须跟下一年级试读。

四、试读期间,一学期所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低于15学分者,不再试读,作退学处理;

五、试读期间,由本人申请,经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务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可转为正式生;

六、试读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试读费;

七、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试读; (1) 考试作弊者; (2) 受过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全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

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符合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相应课程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完符合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相应课程,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经学院同意,可以不领取结业证书,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重修不及格课程。全部课程合格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延长期满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的五年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结业后补考。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书。因毕业前受纪律处分而作结业处理者,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教务处处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没未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相应课程,发给肄业证书。经学院同意,可以不领取业证书,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学完全部课程,发给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延长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者。发给肄业证书。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九章 学生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证为学

生身份证明,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并注意保管,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登报挂失后,由本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补发手续。补发学生证须交纳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学生在寒暑假可享受火车乘车优惠。探亲乘车区间指从学院所在地到家庭所在地。因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必须持家庭迁入地证明,经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予以更改。 第三十八条 对于骗取学生证,擅自涂改学生证乘车区间,以及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为试行稿,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将及时修订。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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