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20:20: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通知
各自控劳务船员:
根据市府(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以及(沪港务人发[2011]0206号)关于下发《关于集团劳务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原先为你们在上海缴纳外劳力综合保险的,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停缴综保改为在沪缴纳社保。
一、为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你们尽早提供:
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城镇/非城镇)证明,由本人、亲属或委托他人办理。将户籍证明邮寄至我司以下地址:
邮编:200080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358号国际港务大厦8楼812室
人事部何文生
二、社保中个人缴费
在户籍证明尚未明确之前,按照社保过渡办法为你们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三险,其中企业缴纳部分由单位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你们个人承担。过渡办法中个人缴费为人民币140.3元/月,近洋船员由管事按月收取,再统一上交我司。沿海船员在船期间由公司人事部门在你们的劳务工资发放中予以扣除。沿海和近洋在家公休船员的个人缴费暂先由公司代付,再向个人收取。
上海海华船务有限公司
20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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