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2020-03-02 10:00: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7.3 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综合治理,与生产现场管理、安全性评价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逐步减少或消除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危害。

第三条 各

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主管领导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坚持管生产也要管职业卫生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技安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费用,以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1 第七条 环境安全保障部为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3.负责制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5.按职业卫生检测规范,定期组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下简称“接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督促各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接害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6.负责组织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接害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职业病的鉴定及后续处理等工作。

7.负责公司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8.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对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9.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公司各种职业卫生报表;负责与市、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 10.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11.制定公司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本单位接害人员、接害作业工艺及场所的档案资料,及时统计上报接害人员、工艺、作业场所及原材料等变动情况。

3.负责配合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接害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4.负责配合公司做好接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并对检测不合格的作业场所组织整改。

5.负责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6.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确保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7.组织制订本单位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以及接害人员日常培训教育工

3 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防护设备设施及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首先选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或用低毒代替高毒的原材料;新增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工艺,应及时上报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二条 各单位接害作业生产场所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应有专人负责运行、维护保养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转。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有害作业场所与无害作业场所有效分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及卫生条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或场所,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

4 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组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数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保存。

第十八条 经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后,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各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和足够数量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更换,作好领用记录。

第二十条 接害人员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正确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并及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当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需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本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统计更新本单位接害人员的档案资料

5 (包括新招初次上岗、转岗、在岗和离岗的公司员工),并上报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公司要求及时组织安排接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接害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100%。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等资料的整理分类存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个人可凭单位证明和有效证件查阅和复印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各单位告知员工本人,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存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将岗位调整安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存档和备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职业病员工的康复治疗和定期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女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女工不宜从事接触影响生育能力的有害作业。

第六章 考核处罚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未向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现一项,对所在

6 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处以50-3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使其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50-300元的考核;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处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500元的考核,并要求及时恢复;故意不恢复的,加倍考核。

第三十三条 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后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项目,各单位未在限期内进行治理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处以50—300元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以50元/次的考核,同时对所在班组组长(领工)处以30元的考核;凡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单位违章3人次及以上时,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处以50-1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组织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50—200元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接害人员离厂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和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经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接害员工,不得办理离厂(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凡不按规定上报、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和办理离厂手续的,对相关责任人各处以100—3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未及时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200元。

7 第三十八条 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不进行职业健康检(复)查的,对员工处以50—100元的考核;同一单位超过3人(含3人)未进行职业健康检(复)查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50—2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未按要求及时调整职业禁忌者、职业病员工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300元的考核;因上述原因造成员工死亡的,公司按100元/人对事故单位进行考核,对主要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视责任大小处以200—2000的考核。

第四十条 未按要求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或者未按要求对职业禁忌员工进行岗位调整,造成员工发生职业病的单位,每发生一起算一起轻伤事故指标,公司按50元/人对事故单位进行考核,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考核,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视责任大小各处以100-500元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 每发生一起生产场所中毒事故的单位,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考核;造成员工中毒死亡事故的,按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迟报事故(发生一般生产中毒事故2小时内未报告、中毒死亡事故1小时内未报告的)的单位,对事故单位领导处以500元的考核,对相关管理人员处以50-200元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瞒报事故(一般生产中毒事故72小时内未报告、死亡事故3小时内未报告、较大以上死亡事故1小时内未报告的)的单位,对事故单位领导各处以2000元的考核,对技安员处以400元的

8 考核。

第四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的,对事故单位领导各处以200—500元的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考核:

1.擅自撤除事故现场; 2.拒绝接受事故调查;

3.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2.做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销毁事故有关资料、证据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评比奖励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无事故竞赛评比活动,评选职业卫生管理先进个人4名,并对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级员工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年初预算和专题报告方式解决。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终对全年无职业健康事故、职业病的单位进行年终评比。评选优秀单位1个,优胜单位2个,先进个人6名,并对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级员工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年初预算和专题报告方式解决。

第四十八条 对于能及时发现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9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数以及在作业过程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数。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数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条 本办法“事故”是生产中急慢性中毒事故、职业病产生、职业病伤亡事故,不包括工作岗位上突发其他疾病死亡或医治无效死亡的事故。“员工”是指公司在册正式职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环境安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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