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典型案例分析

2020-03-01 16:25: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政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幢旧式楼房,屡次发生失窃事件,原因之一是该居民楼里各单元没有加装公共防盗门。每次失窃案发生以后,大家都希望楼里能装上一扇单元防盗门,各家进出有钥匙,朋友来了就在楼下通过电话喊一声,使整幢楼的安全性增加。但防盗门一直没有装上。向单位房管部门反映,说是住在楼里的已经不完全是本单位的人,费用难以协调;再说这些住房已经出售给私人,装防盗门应该由居民自己出钱。于是该居民楼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没有一个机构出面负责解决“装防盗门”这样的公共事务。

分析:

这是一个安全问题政府提供的问题,

先看着防盗门问题能否通过私人方式去解决。在没有加装单元防盗门的情况下,一些最担心家里被盗、被抢的人首先出资给自己家里加装防盗门。对个人来说,这要花更多的钱,但比起费时费力地去搞“制度创新”还是合算的。从长远来讲,由于有钱的人加装防盗门,窃贼的盗窃难度大了,成功概率低了,盗窃行为的净收益小了,边际收益降低。因此,窃贼要么设法提高盗窃技能,要么就是光顾那些不装防盗门的家庭。这样一来,那些原以为自己没有多少钱,小偷不会光临,毋需加装防盗门的家庭会受到损失。最后的结局是:不管有钱还是没钱、钱多还是钱少,家家都装防盗门。

对每一个家庭来讲,投资于防盗门的支出与自己对家庭财产被盗的预期损失是相关的。也就是说,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大,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大;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小,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小。就整幢楼而言,每个家庭用于防盗门的支出远远大于统一安装一扇单元防盗门的费用,两者之差额,代表一种制度成本,它并没有带来社会福利,却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何以公共方式提供的安全服务——加装防盗门成为可能?这种事情该由谁来管?怎样管?其实,加装单元防盗门应该是政府管的事,因为“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第一,如果没有公共治安,犯罪必定泛滥,个人用于防治犯罪的成本大量增加,全社会用于防治犯罪的总支出也增加,不如建立公共治安体系来得经济,而防盗门的安装正是公共治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是说,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安装单元防盗门比大家各自投资更有效率。第二,政府是社会中惟一能够合法使用暴力来保护产权的机构,也是惟一能够借助于强权来征税的机构,拥有提供公共产品的便利条件。因此,加装防盗门这件事应该由政府来管。当然,政府的职能是负责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不一定要由政府自己来生产防盗门。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特定的消费群体的,因此,对公共产品的理解也是相对的。从大的方面讲,公共治安在全国范围内是公共产品,每一个公民的消费均具有非排他性,公民享受这种消费通过公民纳税来支付。从小的方面看,防盗门对于同一幢居民楼的消费者来讲,具有非排他性,他们应该为消费公共产品负责,也就是说,应该支付该公共产品的成本。通俗地讲,谁受益谁付费,居民应该为加装公共防盗门付费。虽然居民都是单元防盗门的受益者,但对于每一个居民来讲,他们实际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有人愿意,有人不愿意。举个极端的例子,对于家中没有什么财产的赤贫者来讲,根本没有财产失窃的可能,他是不愿意为单元防盗门付费的。一个百万富翁就很愿意付费。既然加装单元防盗门会给不同的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收益,因此,他们为加装防盗门而愿意支付的成本也不一样,即边际收益高的居民愿意付较高的价格,边际收益低的居民愿意付较低的价格。当实际价格超出预期时,人们愿意支付的价格上限就是心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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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据《新民晚报》1989年8月30日报道,上海市北京路上有幢房子,7户人家合用一个6平方米的灶间。每当夜幕降临家家烧饭的时候,7盏灯齐放光明,把个斗室照得通明。各家“划地为牢”,围绕煤气灶炸、炒、爆、煮。殊不知,多少度电在“空耗”中白白浪费了。

分析:

如果公共产品由私人提供,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公共走道、公用卫生间等地方也有发生。这则并非虚构的故事告诉人们:公共产品(即电灯或灯光)的完全私有化(即每户拥有一盏灯)并非是一件好事,对于社会来说,公共产品的完全私有化会导致资源重复配置,造成浪费。虽然公共产品的这般私有化解决了收费的困难,每户都按表付费,但由于公共产品已经变成每户的私人产品,因而,私有产权制度每户所缴纳的费用(即为购买灯光的价格)大致上等于7户人家构成的社团产权制度下所需费用的7倍,因为在私有产权下,电力资源的配置将7倍于社团产权制度下的电力供应。显然,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会造成费用的过多支出和重复配置电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可以证明公共产品的私有化并不是社会最佳的制度选择,尽管这一办法可以解决收费困难问题。因此,在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与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之间,也有一个比较成本的问题。公共产品私有化的代价包括资源重复配置的浪费以及设计排他装置的费用(如每户要安装一个独用电度表和独用开关等),而对公共产品设计一种社团产权制度的代价只包括收费的困难或“免搭车”造成的逃费损失以及谈判的交易费用。对这两种代价或费用的比较是考虑产权制度变革或制度安排的主要参数。

这个例子实际上反映了合用一间厨房的邻居关系的复杂性。为什么7户人家当中没有一户出来提议由7户人家共用一盏灯而不要同时使用7盏灯呢?这里面大多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因素,是这些因素阻碍了这个建议的提出。但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可以转化为成本的因素。所有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实则都是使合作的协议难以达成的“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的存在阻止了从私有产权制度向社团产权制度的转变,而且参与者人数越多,这一交易费用越大,制度的转变难度也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推行社团产权制度,就需要外在力量(如政府、居委会)的努力。

案例3: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以来,婚前体检的比率迅速下降,浙江舟山市政府,采取政府埋单,鼓励婚前体检。

评价: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对婚检的强制性要求,但从长沙市内一些保健机构了解到,目前自觉参加婚检的人数比以前少了八九成,这也导致了相关疾病明显增多(《三湘都市报》7月15日A1版)。来自卫生部7月6日的消息显示:自去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全国婚检人数急速下降,而各地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今年初以来明显增多。据介绍,2000年中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平均64.55%,其中城市为超过四分之

三、农村超过一半。但目前全国的婚检工作量不及往年的十分之一。 过去的强制性婚检无疑对于中国下一代的健康起着积极的政策导向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降低了妊娠的各种疾病和传染博但婚检也被许多医院看成是一块“唐僧肉”,婚姻登记机构和婚检医疗机构的“合谋”逐渐走向利益的垄断化,出现了许多“假婚检、真收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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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良现象。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婚检操作草率、收费混乱,甚至交钱就盖章。自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后,人们大多拍手称快,认为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也被认为是有限政府退出大包大揽的私人领域逐渐走向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志,从而强调私人领域的事情更多地由私人承担责任。

然而,舟山市政府的做法使我们明白,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强制性婚检政策的取消并不是取消了婚检。婚检赋予了婚姻登记者一次机会,用以充分了解婚姻对象的身体状况,排除影响生育及遗传的疾病,人们不应随意放弃“健康知情权”。那么,我们的婚检制度到底应该走向何方呢?有人认为,我们有必要重新恢复强制性婚检政策。可基于原有政策的负效应,我们已经不太可能重走过去的老路了。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关政策的引导和协调。

针对目前婚检新人急剧减少的现状,加大婚前检查和婚育知识的宣传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关系到下一代国民健康的大事上,强调婚检由强制走向自愿最后到自觉的必然性。谁都不愿意自己的小孩不健康?那些草率而冲动的离开了婚检的婚姻有可能潜伏着健康的危机,作为新人们谁都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同时,降低婚检费用和婚检制度的福利化趋向也是必然路径。日前,卫生部门已经下发了关于医疗、保健机构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工作的通知,我们认为,这是克服当前政策非适应性的一个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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