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

2020-03-03 18:46: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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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之我见

摘要: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定,并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与《刑法修正案

(八)》紧密衔接,从而更好地有效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修订后的交通法实施后,陆续有驾驶人员因醉驾而受到法律制裁,这引发了大家对醉酒入刑的关注。

关键词:醉驾入刑交通安全

醉驾的危害相信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受害者失去了健康和生命,被伤害的不止是一个家庭;肇事者往往也会被这个梦魇缠绕终身。从公众对近几年的醉驾案件的反映不难发现,醉驾入刑是很多人的呼唤,体现了我国社会和法律的进步,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一、醉驾的判定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二、对醉驾的法律处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定,并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与《刑法修正案

(八)》紧密衔接,从而更好地有效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之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做了如下的修订:

1、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

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醉驾后可能还会有以下处罚:

1、醉驾可能被解除合同。“醉驾”入刑,醉酒司机就是犯罪,无疑会影响当其一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就面临被开除公职。《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学生醉驾终身禁考公务员。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那么他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3、党员醉驾可能被开除党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也将被开除党籍。

2011年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其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毫克。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

(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1]

公安部方面称,在《刑法修正案

(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由于“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一些醉驾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阻碍民警执法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三、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至今的发展,使我国机动车数量呈爆炸式增长,人与车在有限的道路资源的占有使用上发生了矛盾。醉驾在现有的道路资源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事故地发生,并造成重大财产乃至生命损失。 醉驾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醉驾的直接后果是死亡、残疾、医疗支出的剧增、家庭的支离破碎、财产的毁灭,以及由此而产生接踵而至的诸多社会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发

布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有至少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醉驾已成为车祸致死的罪魁。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有统计显示,我国交通事故致死有2/3是因违章驾驶,违章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超重、超载、超车,二是酒后驾车。醉酒驾驶不禁,无论司机和行人都没有安全感。[3]

有些人认为“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 ,理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没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权,以开除公职不公平为借口,质疑“醉驾入罪”,某种意义上是在阻挠法律与时俱进,这种法律逻辑才最可怕。因此,“醉驾入罪”体现的不止是法律的进步。

也有人以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有交通肇事罪而对醉驾入刑提出质疑。对此,《广州日报》发表评论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实践中处罚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而纵观世界各国,针对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在法国,司机即使只是轻微醉酒,一旦被警察查处也会被注销驾驶证,并缴纳相当于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醉驾伤人,司机必须支付医疗费用等巨额赔偿……

秩序置于自由之先,是法治社会的应然逻辑;法定犯越来越多于自然犯,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惩治酒驾,尽管限制了某一少部分人的自由,但这是秩序的要求;酒驾入刑,重在规范司驾这一特殊职业群体,警示驾驶一族,利己利人利国而无一弊,符合国家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四、结束语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能与现实脱节,及时根据社会新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是法制时代的文明体现。也许有人会觉得醉驾入刑有些不近人情,我国是礼仪之邦,大家交往很多时候都是借助于酒,而醉驾入刑后很多聚餐或者商谈都不敢喝酒,这对于我国的这种酒文化的大环境是一个挑战。可是换个角度想,难道不喝酒就谈不成生意交不了朋友了吗?当然不是,不喝酒可以更清醒的谈生意,回家的时候也让家人没那么担心,不管对自己还是对别人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如果一定要喝酒,那可以不驾车出去,或者在之前就联系好专业的代驾人员。醉驾入刑对司机的醉驾行为是有力的震慑,是法制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符合公众的意愿和祈求。当然,醉驾入刑只是从一个方面预防了事故的发生,更重要的还是需要各个驾驶员自觉形成意识,只有自己从思想上主动要求自己,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别人的生命,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生效 被告被判拘役4个月

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之我见

“醉驾入刑”交通安全

醉驾入刑争议

醉驾入刑新标准

醉驾入刑的案例

醉驾入刑问题之考量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取保候审

醉驾电动车,严处罚、慎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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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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