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之我见

2020-03-01 20:41: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醉驾入刑之我见

关键词:醉驾 法律 交通事故

据中央电视台《午间新闻》报道,9日晚上,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名人。经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他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中新网5月10日)

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醉酒驾驶者,他们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使酒后驾车者受到刑事处罚。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而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有禁不止呢?据《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可见,人民群众认为,之前的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之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但仍有部分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甚至有些司机心存侥幸心理,醉驾入刑后仍酒后驾车。

我国将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但我认为“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消除的。毕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强调的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也十分重要,如提高国民素质,增强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感等等,在这种社会道德和文化的熏陶之下,人民群众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酒后驾车行为,惟有两者相结合,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的根本之策。

这些天,各地公安交警部门,正依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醉驾入刑正式开始实施。醉驾入刑的执法关键,在于让每一个醉驾者都能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毫无疑问,这对遏制酒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深远的意义。长期以来,由于深受源远流长的“酒文化”和社会风气的影响,许多机动车驾驶人面对酒杯无法抗拒,讲究“喝酒不喝醉,感情不到位”,以致“前脚喝完酒、后脚驾车走”几乎成为醉猫们的习惯。由此带来的危害自然是显而易见的,大量马路上的人间悲剧层出不穷,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百分之七点三的速度增长。故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是民意所需,众望所归。

根据媒体的报道,今年“五一”以来,全国各地警方相继查获了多名醉驾人员,当事人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但因现实条件所限,有关部门对醉驾入刑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以至于有些醉驾者直到落网后才知道醉驾将面临刑事处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对酒驾、醉驾行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调动各方面的警力、警务资源,从查获、取证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打置法律和他人安危于不顾、顶风作案的酒驾者。另一方面,也要切实加大醉驾入刑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坚持长时期、大密度地进行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做好普法工作,让广大老百姓切实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认识到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当然,对千千万万的普通驾驶人而言,更要从自身作起,绷紧远离酒驾这根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这根红线,做一个文明驾驶、理性驾驶的模范。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醉驾正式入罪。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相应改变。刑法修正案

(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了打好“酒后禁驾”战役,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2010年3月又出台了111号令,规定对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如今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与之相衔接、并同时于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罚款从200-500元提高至1000-2000元,暂扣驾照的期限从1-3个月提高为6个月。这对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影响更为深远。

据记者调查,尽管公安部门在不断大力整治酒后驾车,但是酒后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陆在春认为,即将于下个月一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大众对安全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与时俱进。从处罚力度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能强化对以身试法者的震慑作用;从立法技术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入罪形态界定为低门槛的“危险犯”,不苛求“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而且比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有利于实现“罚当其罪”。从处罚性质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面临了更加严格的处罚,因为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7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近年来,我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此次“醉驾入罪”,意味着凡醉酒驾驶者,已不是违法嫌疑人,而是犯罪嫌疑人,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被判处刑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定因醉驾行为吊销驾照的人还将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考证。这也意味着,酒后驾驶不仅仅是扣分吊销驾驶证,还将面临着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罚。

酒驾肇事终身禁驾。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两次酒驾吊销驾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驾吊销驾照五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驾可能被解除合同。“醉驾”正式定为刑事犯罪,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届时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长可处6个月拘役。“醉驾”入刑,醉酒司机就是犯罪,无疑会影响当事人一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就面临被开除公职。《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学生醉驾终身禁考公务员。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那么他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也将被开除党籍。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等。公务员醉驾或被开除。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观点一醉驾入罪易造成打击面过宽。“目前对于醉驾入罪的问题有点情绪化倾向,大家对醉酒驾车、在路上飙车现象非常气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有法律来管了,在入罪方面,要十分慎重。”李连宁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他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

观点二醉驾即处以拘役仍偏轻。但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观点三公务员在醉驾上更应率先垂范。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家公务员招考时,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他分析,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而转型社会也意味着风险社会,运用刑罚手段对一些严重的突出的社会问题给予严厉的压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观点四醉驾状态其实很难判断。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针对这一问题,丛斌提出了完善该规定的两个方式,一是单纯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二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酒驾入刑”的前提是严格执法。翻开刑法的发展史来看,危害性原则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基本的原则,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其对社会造成足够危害的情况下才会被纳入刑法的视野,进而作为犯罪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这在刑法中是一个常识性问题,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的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有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给“醉驾入刑”开口子,忽视了重人情关系的现实国情,忘记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这显然与立法初衷相违背、与法律条文的原意不相符。所以,我以为“醉驾入刑”还是一刀切为好。

事物发展的规律是由量变决定质变,我们相信,随着醉驾入刑观念日益得到理解和普及,当刑罚力度与“酒文化”进行反复较量并不断取得战果之后,酒后驾驶的行为必然会大大地减少,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这一块将会开创出一个崭新的局面,这将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

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交通安全

醉驾入刑争议

醉驾入刑新标准

醉驾入刑的案例

醉驾入刑问题之考量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取保候审

醉驾电动车,严处罚、慎入刑

《醉驾入刑之我见.doc》
醉驾入刑之我见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