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20-03-03 06:14: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法理与宪法知识

在2007年之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常识判断”部分,考试大纲对考试范围是这样描述的:“常识判断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自2007年开始,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 “常识判断”部分,发生了重大变化。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也就是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将成为“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重点,而在200

7、2008这两年的考试中,最终出现的试卷上的题目也严格贯彻了考纲这一要求,“常识判断”部分的25道题全部都是法律题。

从考查的范围来讲,之前的考题,涵盖了多方面的知识,对考生备考复习,造成了不小的难度,对平时的知识积累要求更高,而自考纲改革了以来,只考查法律知识,在范围上大大的缩小了,考生的备考复习有了方向性。但随着考试范围的缩小,试题的难度却有所加大,虽然只考查法律知识的试题只有200

7、2008两年,但这种难度逐渐加大的趋势,却已经有了苗头,08年的考题已经逐步呈现出覆盖面广、难度偏大的特定。在在有些题目中,虽然是单选,但一道题目中涉及多个知识点,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对法律知识点基本的记忆准确,还要能够在透彻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谙熟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对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

因为公务员的职业原因,在工作中,通常会涉及到关于行政和公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法和公务员法通常成为考查的重点,就最近两年的公务员考试中,也可以看出,行政法在题目中所占的比例不小,但对如宪法、民法、刑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考查也比较集中,相对而言,其他部门法的考查题目较少,而且,难度也较为基础。 法理学和宪法的的考查

虽然在考试大纲中并没有对法理的内容有明确的要求,但近两年的公务员考试中也都有所涉及,如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0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此题虽然表面上考查了行政许可的内容,但也间接的考查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的知识。

而2008年的公务员考试则更为直接的考查了法理部分法律体系的知识,如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96题: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答案】C。解析:中华法系指的并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他三项都是正确的表述。

对于宪法知识的考查,08年的国考明显有比重加大的趋势,涉及到宪法方面知识的试题多达六道,重点在《宪法》和《立法法》方面,如08年国考第100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构成违宪或违法的行为是: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 D.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应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果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就构成了违宪。A项陈述的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主席的权力。C项陈述的是国务院某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D项陈述的是国务院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后的行为,并不违法。

从公务员考试的试题看,考查的宪法知识多是涉及到政府行为的法律条文,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抓住这一点,对有关的法律知识应熟练掌握,并且对新法,新的规章制度要有一定了解,对宪法方面的知识脉络弄清楚,搞明白,在考场上就不会对题目感觉陌生,有助于取得好成绩。

二、行政法与公务员法知识

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知识一直是考查的重点,尤其是涉及到政府行为和公务员日常工作的法律法律法规,更是试卷上的常客,在近年来的考题中,对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考查更是有增无减。因为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使得这一部门法本身就非常庞杂、繁复。而且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典,相关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这就对考生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增加了难度。

在备考复习的过程中,考生应首先理清行政法律法规的脉络,依照行政法的理论顺序复习,搞清楚行政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如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对各种行政行为要熟练掌握,这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自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改革以来,公务员法这一块内容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中出现非常少,但各个地方的常识判断题中,公务员法相关内容已经是常见题型了。而且,因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律知识的考查毕竟只有两年,因此,公务员法的题目会更多的出现在今后的试卷中。相对于行政法,公务员的内容比较少,脉络也较为清楚,考生掌握的时候也会较行政法容易。从其他省市散见的公务员法题目看,这一部分内容常考查的有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也即公务的录用、考核、任免、交流、职务升降和公务员的回避、辞退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考试可以多研究教材,多做习题,将内容记牢。

对各种行政行为的考查,一直是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考查的重点,比如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0题,考查了行政许可的内容: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解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等,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而2007年第118题则考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法律的专有权力,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只能选C。其他选项可由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

20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行为的考查则更为多样化,考查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而且第112题还考查了行政救济手段中的国家赔偿这一内容: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6题: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属于行政裁决的是( )。 A.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

B.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 C.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

D.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答案】D。解析: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有:(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2)有关知识产权争议;(3)民事侵权赔偿争议。AB明显错误,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属于行政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9题:

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某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一项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 A.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该企业可以同时向这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该企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D。本题属于直接考查法条的类型。考查的是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据此可知,D为正确答案。但是如果考生只知道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或者不知道国务院不做复议机关这一尝试的话,很有可能错选为A。

但是解决这道题我们可以换个思路,到底是“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还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呢?如果我们了解在制定法律时便利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原则,就会自然选出D。

还有一点,既然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部门共同作出的,那么行政复议决定肯定也要由他们共同做出。由此,如果你虽然不知道法条,但懂的法理的话,更应该确定D为正确答案。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2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考对公务员法的考查比较少,07年和08年都是只考查了一道题目,但在众多的法律部门中,每一年都固定有一道题是公务员法的,应该讲,这一部分内容还是比较重要的,而且今后对这一部分的考查也不会减少。2007年和2008年的考题都是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方面的,07年考查的是交流,08年考查的是录用,因此考生对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的内容考生可以重点看一下。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97题:

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在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A.调任 B.转任 C.轮岗 D.挂职锻炼

【答案】D。解析: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挂职锻炼,是根据培养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在此期间,公务员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4题:

小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某机关录用,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公务员纪律被取消录用,小王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D.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小王不是聘用制公务员,发生人事争议时,不能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内容作为法律知识考查的重点,在考生的备考复习过程中,也应该作为法律知识的重点进行有序的复习,掌握好这一部分内容,在今后从事公务员工作时,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必然不少,因此考生应该特别看重这一部分内容。

三、民法知识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凡是有涉及到法律知识考查的试卷,都会将民法列为考查的重点。公务员考试自然也不例外,自公务员考试有常识判断以来,民法的内容就常常出现在试卷上,而07年以后,国家的公务员考试只考查法律知识,则使民法更加成为公务员考试的重中之重,每一年的试卷上都会出现很多民法的试题。 民法的内容比较庞杂,除了《民法通则》这部典型的民法典外,其他的诸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以及新颁布的物权法等等民事法律关系都在民法体系调整范围之内,在200

7、20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在常识判断部分都出现五道左右的民法题目,占总量的五分之一(常识判断部分共25题),从题量上也能看出民法这一部分的内容在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性。对民法这一部分的内容,复习的时候不应被其较多的内容吓倒,应该仍以民法通则为重点,尤其对其中民法理论的内容不应忽视,很多的题目在解题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与民法理论相关的内容,而且,某些商法及经济法的试题在解答的时候,如果能够熟练掌握民法相关理论,也将事半功倍。从近年来的试题看,通常对民法的考查每一部分都会有所涉及,如07年的国家考试就分别考查了一道婚姻法题目、一道继承法题目、一道担保法题目而08年则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又考查了一道物权法的试题,从中可以看出公务员考试中对民法的考查是比较广泛的,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抓住主线,对民法重要的知识点作归纳整理、牢记迸熟练运用,对民法下属的各个部门都要掌握,诸如婚姻法、继承法的知识点也不应遗漏。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1题: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这一题考查的就是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代理是民事法律关系里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对这一部分知识的应当弄清弄懂,而且这一部分知识脉络比较清楚,并不难理解,考生在备考复习的时候应记清记牢。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3题: 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答案】A。解析: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因此,A是错误的。本题考察的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

这一题考查了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这一部分也是民法基本理论中较为重要的一块,考试的复习是也应多加留心。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4题: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配偶 子女 父母 B.兄弟 配偶 子女 C.子女 父母 兄弟 D.父母 兄弟 配偶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一题就考查了民法体系中的继承法内容,考查的题目较为简单,只是考查了基本的法律条文,考试在备考复习之时,也应关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5题:

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中赵某车祸受伤所得的医疗费用赔偿不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 这一题明显考查的是婚姻法的内容,而考查的方式和继承法相同,都是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考查,所以,备考复习的时候,应以最基本的知识为复习重点。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20题: 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D.抵押人所有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担保法,因为D中的抵押人房主已经被查封,所以不能抵押。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最后一题同样是一道民法的试题,所考查的内容则又是担保法的基本规定,从国考的真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民法这一部分的复习应当紧扣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取得分数。

再来看看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真题,对民法的考查同样也丝毫未少,同样是五道题,但就题目本身而言,难度明显有加大的趋势。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3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ACD都不对。 这一题考查的是关于民事行为的能力的相关问题,实质上仍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不同的是题目和选项都是以事例的形式的出现,需要考生首先判断该事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形中增加了难度,但如果考生对民事基本理论熟练掌握,本题仍较易解答。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4题: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题所叙述的情形下,同某并未主动“逗狗”,不存在过错,狗的饲养人方某肯定要承担责任,本题的关键是同谋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出题者的本意来看,本题中“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这样的字眼,应该是意在描述同谋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题同上一题目相同,仍是以事例形式出现,但解答本题,仍然运用的是民法的损害赔偿内容。因此,正如之前所说,对民法的复习应抓住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5题:

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此题较简单。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即可答对。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问题。陈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力是法定的,但是因此造成了相邻的陆某的直接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2008年的中央国家公务员考生中,民法试题的度的提升都体现在题目以事例的方式出现,考生需要对事例本身作出判断,再结合所学的知识来解答,但所出的事例都不难,如果考生对民法知识掌握熟练的话,并不难解答。本题亦是如此。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6题: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C。解析:本体直接考查法条,虽然十分具体,但涉及了多个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上述“但书”的情况下就会不同。A项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项显然是对对这一条错误的理解。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前提并不是标的存在质量瑕疵,而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项完全正确,是法条的原文。

这一题考查是合同法的内容,虽然仍是直接考查法律条文,但和以往不同的是,以往的题多是考一条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一题则就一个风险负担的问题考查了了多个法条。但究其根本还是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民法的考查,通常都会直接取才自最基本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都是民法法律理论基本理论的体现,因此考生在备考复习中,应当抓住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围绕这一部分重点内容,多作习题,熟练掌握。

三、刑法知识

刑法和其他部分法一样,都是法律知识考查中的重点,在历年的公务员考试中都在考卷中占有较重要的位置。公务员考试中,对刑法知识的考查多集中在刑法总则部分,对于刑法的分则,通常考查多是如贪污,行贿,侵占等在政府工作人员中,会出现的犯罪行为。如果考生报考的公、检、法系统,那么考生应多关注刑法的内容,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招警,法检系统考试中,刑法的内容会占有较大的分值,而且对于刑法分则的内容也会有较多的考查,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这一部分的内容在改革后的两年中并没有考查太多,而且也多是集中与刑法最基本的理论知识,但题目难度加大的趋势极其明显,尤其到了08年的考题,所出的刑法题目出现了结合事例和法条判断的题目,难度提高了不少,考生在复习之时应多注意案例类的题目,这一类的题目较难作答,通常一个案例中涉及多个法律条文,需要考生对刑法的知识掌握的非常透彻才能快速,准确的得出答案。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2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第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这一题考查的是最基本的刑法原则,即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比较简单,考生只要复习很容易作答。从中可以看出,在07的时候,对刑法知识的考查基本都是最基本原理问题。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8题: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

【答案】C。解析:本题也较简单。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这一题仍能难度不大,还是对最基本的刑法知识考查,即犯罪的主观方面,通过学习很容易可以作答出答案为C。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9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解析: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显然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题就属于典型的案例类题目,但难度并不大,只是对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考查,仍然还是刑法最基本的理论问,考生可以从这一题中看出以后考生中对刑法知识考查的发展趋势。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20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答案】D。解析:本题比较复杂,需要了解《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多个知识点,方能做对,而且这道题本身设计上就存在问题。胁从犯指的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犯罪的被胁迫的人,如果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是不可能构成胁从犯的,A项明显错误。B项中,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直接定罪论处,而不是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C项和D项是关于贪污罪共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C项中,虽然中学生乙已经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从题中所给条件,并不能得出“甲乙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论。 虽然只能选择D项,但是D项本身在语言文字的表述上就存在较大问题,不知道出题者是想说“为丁理赔”还是“为丙”理赔。但也只有D项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共犯的基本条件。

这一题的难度陡然提升,解答此题需要了解刑法的多个知识点,尽管题目在设置和语言文字的表达上有瑕疵,但考生仍然可以从中看出该题对刑法知识的考查已经具有很大的难度,考生在遇到这样的题目时应细细读题,将题目弄懂,然后再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解答题目。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民法的考查,通常都会直接取才自最基本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都是刑法法基本理论的体现,因此考生在备考复习中,应当抓住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围绕这一部分重点内容,多作习题,熟练掌握。对于刑法分则部分的内容,在复习时应抓住重点,对涉及政府工作,政府人员行为规范的法律条文重点掌握,如果考生报考的是公检法系统的工作岗位,最好能够做到全面复习,这样才有更大的把握在考生中得到分数。 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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