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审计实施细则

2020-03-03 16:09: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云南省能源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能源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能源审计行为,根据《云南省能源审计暂行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事相关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 能源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它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是进行企业能源审计的技术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根据节能工作计划,制订年度能源审计计划。

第五条 各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能源审计工作。

第六条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

第七条 企业可委托经过培训合格的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并按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被委托方支付能源审计服务费。企业有权监督和举报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依照国家能源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审计工作。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综合能耗大于5000吨标煤(含5000吨标煤)

1 的企业;

(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省能耗限额规定的;

(三)节能监察发现违反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的;

(四)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五)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节能评估项目未能通过评审的;

(七)节能主管部门责令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的;

(八)其他情况应该进行能源审计的企业。

第九条 年综合能耗小于5000吨标煤的用能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开展能源审计。

第二章 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般的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

(三)有五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从事节能管理工作四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能源审计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节能监测仪器仪表计量合格证书及能源审计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等文本。经审查合格后,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经委将在相关媒体公示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以便企业选择。

第三章 能源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具体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审计期、审计工作人员、审计工作时间、审计工作内容和范围、要求配合的人员、要求提供的资料、需要备查的资料、审计工作的依据、标准和报告完成时间等。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在制定能源审计方案的时候,要与委托方充分交流意见,力求切合实际。审计方案一经双方确定,能源审计工作应按照方案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在审计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书面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能源审计工作时间、工作安排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工作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对象,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首先判断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所具备的条件。对不满足最低审计条件的企业,应不对其进行能源审计,并建议企业完善能源审计条件,加强节能工作基础建设,待具备能源审计条件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云南省工业企业能源审计手册》相关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前,应当主持召开企业能源审计工作会议。与节能管理人员、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沟通,落实审计内容、审计日程、审计细目,以及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技术辅助条件;提出需审查调阅的文件、能源账目和测试项目。

第十八条 参加能源审计人员应当经省经委能源审计专

3 项培训合格。

第十九条 能源审计程序,包括准备工作、现场勘察、数据采集和测试、指标计算、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等。

(一)准备工作。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企业规模、性质、所在地区或行业中的地位、企业的发展历史和归属;企业能源供销情况,能否满足当前生产和发展的要求;已实施过的节能活动及项目、技术培训等情况。

(二)现场调查。调查工艺设备系统,了解企业辅助生产系统、生产服务用能系统、能源购销系统和转换系统等。

(三)数据采集和测试。按照能源审计要求,采集有关经济活动和产品生产的有关综合数据,采集能源供销及分配数据,有关能源费用与价格方面的数据。同时对部分耗能设备、工艺设备进行必要的节能测试。

(四)指标计算。按照能源审计通则的要求,计算综合能耗等有关指标。

(五)分析评价。进行能源使用现状的分析评价,提出降低能源损耗、提高使用效率、挖掘节能潜力,减少能源费用、提高用能经济效益,依靠节能发展生产等方面的分析;提出改善运行、维护、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意见;必要时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进行综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

(六)编写能源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该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委托方提交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完成后,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能源审计评审验收工作完成后,中介服务机构将经过验收合格的能源审计报告报送被审计单位所在

4 地州市经委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经委定期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凡能源审计报告达不到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的,将责令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补充审计或重新进行能源审计工作。重新进行能源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重新进行能源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和能源审计报告,由省经委组织专家重新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在一年内完成的能源审计报告评审合格率低于70%,不得进行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季向省经济委员会上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年度能源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不定期对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从事能源审计工作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能源审计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能源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泄露接受审计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五)企业投诉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能源审计、工作敷衍了事,经核查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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