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2020-03-03 19:11: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7〕11号

省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第六条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具体包括:

(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专业职能,需印制数量大、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业务用房,确需承租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八)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业务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九)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专项公用类项目。

第七条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是指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三)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十条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首先应保证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好经常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省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编制和严格审核。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要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类项目一般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列支其他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

名称、内容、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经常性是指每个财政年度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阶段性是指一个财政年度以上且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次性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经费安排完毕的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工作和一般工作。

重要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项目,须提供文件依据。

一般工作指履行工作职能所需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专项公用类、发展建设类进行类别申报。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组成。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须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二)新增发展建设类项目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三)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省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调整依据;

(四)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审核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对于在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内的经济分类科目金额,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通过编制用款计划调整。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财政厅将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将对当年部门预算中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取消;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省级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章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按年初预算布置要求设立的专项经费,列入专项公用类项目。第三十七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第三十九条动用机动经费须按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我省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列入省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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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38号)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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