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2020-03-03 06:50: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由综治维稳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问题进行分流处理,综治维稳办公室的所有成员单位都应当按要求主动了解掌握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情况、不稳定因素和治安突出问题,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

(二)排查内容包括:影响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政务公开、“法轮功”等邪教活动、民族宗教等问题而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的苗头因素;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在辖区活动和敏感地区外来(归来)务工人员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活动情况等。

(三)综治维稳办公室每十五天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前夕集中排查。根据矛盾纠纷情况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流处理,明确化解调处责任主体。对可以由综治维稳办公室协调解决的问题交由相应工作部门协调处理,由专职副主任负责跟踪落实;对需要主要领导协调解决的按照“五个一” 领导包案制度由综治维稳办公室相应领导包案解决;对需要县委、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县综治办和信访局。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随时排查,及时上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问题应当全部建档管理。

(四)排查工作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拓展信息渠道,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排查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时应包括辖区内所有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有突出问题的也要及时纳入到排查范围。矛盾纠纷排查实行总结报告制度,一季度一总结一报告。

接访制度

(一)群众来访工作由综治维稳办公室负责,接访工作实行首接责任制,在岗接受群众来访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受理或转交群众来访事宜。接访人员实行轮流值班接访制度,当值人员应当在接访室候值。遇有大规模集体上访时,由主任统一调配力量。

(二)首接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对来访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得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在接访过程中要做到认真负责,态度热情,用语文明,并严格执行信访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接待来访群众时,首先请来访人填写《受理事项登记表》,在检查表格内容清楚完整后,核对来访人身份证。属精神病人或传染病人的来访者,应通知有关部门将其带离。

(四)接访工作人员要认真阅读来访材料,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清楚主要问题,认真做好记录,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或要求视情况分别梳理。对简单问题应当当场解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而不能办理的,应对来访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属于协调解决的问题直部门处理,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可要求相应主管部门领导到现场做解释疏通工作;对不属于协调范围的应告知来访人具体承办部门,并尽可能给予指导或帮助联系有关单位。

(五)承办单位、部门在信访件处理完毕后,须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将调处结果报送中心信访办备案归档。

(六)对来访反映的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摘报、信访反映、转送、交办、发函、立案、调查等形式进行处理。

对需要县领导批示的,经办人拟稿后送中心主任审批,以信息专报的形式上报。

(七)对来访反映的情况以规范的文书格式进行处理并及时归档管理,对每月和季度来访情况进行归类并及时形成文书上报主管领导和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

领导包案化解制度

(一)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和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经讨论需要由领导包案处理的,严格按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五个一”机制逐一落实并认真填写,经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审批,审批以后将表送达包案领导。

(二)包案领导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对所包案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处方案,亲自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处工作。

(三)包案领导在调处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应积极联系,真实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同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采取的调处行动。

(四)包案领导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调处期限内完成调处工作,确实因为难度太大或出现不可预计的变化,需要延长时限的,经一把手同意后,在延期期限内办结。

(五)包案领导应及时将包案办结的材料移交中心归档,由上级有关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结案以后应将调处情况书面告知中心备案。同时,综治办应及时做好销案和归档工作。

(六)应当及时将领导包案调处情况报告县综治办,由一把手在会议上进行通报督促。

督办制度

(一)对有关部门承办的案件,要对其调处工作进行督办,对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矛盾纠纷个案,可以召集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综治维稳办公室工作。

(二)对督办的事项应当对承办单位发出书面督办通知书,也可走访承办单位和当事人,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调处意见。

(三)对承办部门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或当事人申诉不满的,有权提出重新办理意见;有权调阅承办部门调处矛盾纠纷的有关材料;有权要求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或经办人汇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有权召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问题。

(四)对没有按照调处时限完成调处工作的,应当发出督办通知书,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超时办理的原因及进展情况,并重新确定办结的时限。

(五)受理解决的事项,按情况分为急件和一般事件,由领导进行工作情况督查督办,对于上级部门的督办事项则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人员在接到领导批示的交办事项后,即成为信息反馈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事项,并向中心领导汇报结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限时内办结或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领导请示。事项承办人在领导批准结案或需要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时,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七)对于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当加强与主

管部门的联系,积极跟踪指导调处工作,及时上报进展情况。一般情况下应当对办理进度进行一月一报,必要时可一周一报。在办结时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结果反馈。

(八)对督办通知书进行统一编号,列表建档,随时对督办案件进行跟踪和指导。

情况通报制度

(一)对各种渠道收集的信息和不稳定因素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分析,提出预防意见,并及时向领导、有关部门和所辖工作站通报。切实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互通情报,共同预防。

(二)综治办负责将一般信访问题、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等排查调处情况定期上报领导、县综治办和信访局。

(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疏导、化解、劝反接回。

(四)每周一组织召开一次办公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并对本周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五)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单位会议,分析、通报前阶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治安形势和部门工作等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部门成员责任

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或国家、集体、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成员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2、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3、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1、工作成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工作成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查处。

3、工作成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在追究工作成员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责任,并通报批评。

信息报告制度

(一)对本地区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和治安突出问题应当及时以信息报告的形式向党委、政府一把手和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通过矛盾纠纷排查掌握到的,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2、本地区维稳及综治工作的重大部署、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3、群体性事件苗头及有关处置情况。

4、“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的滋事破坏活动情况。

5、重大节日前夕和敏感时期社会政治稳定情况和倾向性问题,治安突出问题情况分析、整治对策方案及整治成效。

6、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情况及其它有关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

(三)上报的情况务必准确及时,对党政一把手和上级机关的批示要第一时间传达到相关部门并抓好落实。

(四)信息报告涉及到机密事项的,按照规定在报告上注明秘密等级,务必通过机密途径传达,由保密员经办并做好收发记录,处理完毕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

治安联防制度

(一)成立治安联防大队,设置治安联防员,治安联防大队在综治维稳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与社区治安联防员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治安联防队伍的主要任务有:做好治安巡逻和执勤工作,及时预防、控制、发现现行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政府各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配合其他部门调查处理治安肇事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好现场周围的治安秩序;做好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各级治安巡防队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以身作则,严格管理,秉公执法,当好上级领导的参谋和队员的楷模,及时了解掌握队员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认真抓好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和业务学习。

(四)治安队员应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治安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学习活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五)各级治安联防队伍负责人及队员应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绝不允许发生隐情不报和漏报的情况,遇有突发性事件、事故或其他治安紧急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大队和派出所作出应急处置。

(六)联防队员必须佩带执勤标志上岗,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文明执勤、以理服人、以礼待人,积极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树立文明形象。

(七)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负责,完成任务较好,对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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