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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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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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公积金 〔2009〕9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的

通 知

各科室、管理部: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审计稽核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稽核监督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核,是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审计稽核人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及相关的金融、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业务关联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济活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稽核。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实现经济管理目标。

第三条 审计稽核科为中心审计主体,在中心的领导下依法实施审计稽核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审计稽核人员在审计稽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被审计稽核部门应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稽核人员做好审计稽核工作。

第二章 审计稽核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六条

审计稽核工作职责:

(一)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二)对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三)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四)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资金回收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五)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增值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六)对住房公积金国债及定期存款进行审计稽核。

(七)对住房公积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八)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审计稽核。

(九)对受托银行承办的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审计稽核。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认为需要而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稽核事项。

第七条 审计稽核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计稽核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稽核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各种业务资料,被审计稽核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进行审计稽核时有权随时检查被审计稽核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料,被审计稽核部门不得拒绝。

(三)审计稽核过程中,审计稽核人员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检查各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及现场查实。

(五)审计稽核人员认为被审计稽核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建议纠正,不予纠正的,提请中心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审计稽核范围、类别及时间

第八条

审计稽核工作的范围包括对中心经费、资产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核算等所有业务,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可延伸到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所有单位。

第九条

审计稽核分为日常业务审计稽核、专项审计稽核、专案审计稽核。

(一)日常业务审计稽核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通过分析被审计稽核对象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而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经常性审计稽核。

(二)专项审计稽核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稽核。

(三)专案审计稽核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中心部署进行的审计稽核。

第十条

审计稽核应采取计算机审计、报送审计和现场审计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稽核应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审计稽核科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以定期为主,不定期为辅开展审计稽核工作,并对审计稽核情况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稽核内容与重点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稽核的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稽核。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稽核的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计划归集、提取资金和实际归集、提取完成情况审计稽核。

(二)住房公积金计划贷款发放、回收和实际贷款发放、回收完成情况审计稽核。

(三)预算业务收支和实际业务收支情况审计稽核,分析预算和实际差异的原因。

(四)住房公积金计划存贷比例与实际存贷比例,预算增值收益和实际增值收益情况审计稽核。

(五)中心经费预算和实际经费支出情况的审计稽核。

(六)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计稽核的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调整是否合规。

(三)各类补缴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四)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入账,是否定期与缴存 单位、个人对账。

(五)对拖欠、欠缴住房公积金是否造册登记,摸清原因,进行催缴。

(六)对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经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是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缴存单位。

(八)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及时汇缴分配,是否有长 期挂账不分,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

(九)单位录用职工、退休职工、辞退职工等是否及时办 理设立、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

(十)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日常业务审计稽核的内容:

(一)支票、印章的保管是否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复核制度进行审批与复核,提取手续是否齐全。

(三)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手续是否齐全,提取额度、方式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按照三级审批制度办事。

(四)职工有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户口迁出本省(市)或出境定居的上述情形支取时是否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否予以核实,并出具相关提取证明。

(六)有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违规核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七)各项业务资料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八)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常业务审计稽核的内容:

(一)贷款发放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档案是否完整。

(二)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资金划转是否真实、合规。

(三)贷 前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购房合同、首付款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调查是否有详实的记录。

(四)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开发公司、担保公司、委托银行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是否完整、真实、合规。

(五)抵押物、质押物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按揭贷款楼盘审核是否合规,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退还是否合规。

(七) 是否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八)是否建立贷款风险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级进行日常管理。

(九)对逾期借款人是否建立台账,编制催收计划。

(十)各项业务资料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十一)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增值收益审计稽核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岗位责任是否明确。

(二)印章、支票、收据及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

(三)银行开户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月末是否及时和各银行对账,做好银行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是否及时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金调拨、资金结算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账表、账账、账证是否相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足额回收并入账,逾期贷款、抵贷资产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等。

(五)各项业务收入、业务支出、计算是否准确。

(六)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缴存职工结息并记账;各项手续费的计提标准、审批和支付程序是否合规。

(七)增值收益分配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专户存储,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提取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定期存款审计稽核的内容:

(一)是否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经管委会批准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优化资金结构,使资金保值增值。

(二) 相关会计资料是否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中心经费使用审计稽核的内容:

(一)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完整性。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各项管理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车辆燃油费、维修费是否有相应的内控制度。

(五)中心印章、协议、合同房地产契约书等重要物品资料是否分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六)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审计稽核的内容:

(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情况。

(二)固定资产购置、入账等管理情况。

(三)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处理。

(四)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报废、报损、残损收入是否全额入账。

(五)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品审计稽核的内容:

(一) 办公用品的费用定额管理及采购情况。

(二)办公用品的购入库、存放、保管、领用情况。

(三)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审计稽核的内容:

(一)网络信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系统操作是否严格按照计算机管理办法和分级授权制度进行操作。

(二)住房公积金电子数据库是否建立各项数据备份、异地存放,并具备严密的数据存放措施。

(三)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系统除日常维护外,是否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专项维护,并有书面记录。

(四)微机网络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对外信息交流是否畅通,咨询回复率达到100%。

(五)网络系统管理维护、维修及相关资料的完整保管情况。

(六)是否存在计算机使用安全隐患,是否按制度规定操作。

(七)其它需要审计稽核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稽核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稽核按照年度工作安排进行;编制年度审计稽核工作计划,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项、专案审计审计稽核的内容,依照特定项目或重要事件具体要求确定。由审计稽核科根据中心部署及具体情况拟订审计稽核方案,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审计稽核项目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稽核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审计稽核前3天,应向被审计稽核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审计稽核方案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应当按规定审查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稽核工作底稿。审计稽核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二十九条 审计稽核人员在结束审计稽核实施后,应提出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稽核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稽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稽核科,逾期视为无异议。但审计稽核人员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审计稽核负责人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稽核部门的书面意见书一并向中心提交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稽核部门,被审计稽核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审计稽核科应对采纳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作后续审计,跟踪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稽核项目结束,审计稽核人员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稽核部门不配合审计稽核工作,拒绝审计稽核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稽核人员的,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审计稽核,发现中心各科室及管理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的,由审计稽核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中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稽核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审计稽核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审计 稽核 办法

抄送:相关银行,担保公司。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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