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更名换户须知

2020-03-03 14:07: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租赁更名换户须知

一、租赁更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无欠租)

1、原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本市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离婚的。

二、更名的对象、顺序和面积计算

1、更名对象: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能力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2、更名顺序:更名应按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申请更名,顺序在后的更名人应征得同一顺序

之前其他 成员的书面同意;

三、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1、户籍迁离本市或离婚的由原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更名人提出申

请,更名顺 序在前的家庭其他成员书面同意书;

2、原承租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迁离本市的有效证件、医院出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法

院判决书或协办通知书或调解书;

3、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原承租人与更名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和家

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4、经法院判决的在办理各类更名过户手续时应注意手续完整性,特别是凭法院判决书来办理应有法院的协办通知书方可办理。对协议离婚的在协议内容不完整或不严密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再写补充申请;

5、原住宅租赁合同原件,原承租人(死亡除外)和更名人身份证及同住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上述有关证件材料,经管辖地段服务窗口初审后,填写住宅租赁《更名换户申请表》和《公

房管理中心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更名具结保证书》;

2、服务窗口出具《公房管理中心直管公房预约服务收件收据》;

3、电话通知更名人前来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应携带《公房管理中心直管公房预约服务收件收据》和更名

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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