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须知
近年来,房屋租赁纠纷日渐增多,因此房屋租赁必须签订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要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注意哪些问题?这都是租赁双方要弄清楚的问题,否则对就容易出现纠纷。下面就这些问题做些解释,谨供大家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双方权利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特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购买。 另外在合同中还要规定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法律效力审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产权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仅限乙方家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他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元 ,暂定为按季度交费,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后,合同随之生效。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付。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坏,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所有需付费的项目和物品等,如水,电,燃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费,并 承担用户的一切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
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
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签订合同五大签约必备构件 必备构件一
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部分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必备构件,势必需要出租者出示房产证。
必备构件二
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专家认为,消费者应该就这部分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并直接写入合同,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必备构件三
房屋的维护、维修 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4]家电等生活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范本里“房屋的维护、维修”约定了业主与求租者两方的责任,保证在租赁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有效避免业主和求租者因为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
必备构件四
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 租房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约束业主和求租者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在示范文本中,共注明了合同解除的5种情况,其中细化了业主或者求租者单方解约的几项权利,比如业主延迟交付房屋
达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求租者安全等等,求租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求租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业主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必备构件五
违约责任及追究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租赁示范文本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业主和求租者的风险。
玩具租赁须知
1、会员购买玩具租赁卡400元/张,非会员购买玩具租赁卡500元/张。租赁卡用完之后可按以上价格续购,遗失不补。
2、租赁玩具时须统一交付押金600元,直到不再租赁玩具为止,退回原押金600元。
3、租赁玩具的价格以在租赁卡上的打孔数为依据,每张租赁卡24个孔,未用完的不予退款,可转让他人。
4、玩具租赁周期为一周,过期的得加打原租赁孔数。
5、租赁玩具时请家长认真核对该玩具零件数,否则以我们工作人员清点数为准。
6、玩具在租赁期间丢失零件,赔偿金额为:特殊零件(即彩笔打勾)50元/个。其他零件为20元/个;您也可以选择以8折购买该玩具。如果图册丢失须八折购买该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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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赁 权 竞 买 须 知
一、本公司对本场拍卖会拍品所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凡参加竞拍者都应在竞拍前自行实地勘踏现场,确认竞拍租赁房屋范围并认可范围现状及竞拍租赁要求,如在拍卖前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完全认同,对此,委托人、我公司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拍卖会为增价形式的无声拍卖,即先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和加价幅度,然后由竞买人应价,即表示按照一个加价幅度应价,竞买人也可跳叫,即超过一个加价幅度叫价,如有两个竞买人同时应价,则由拍卖师点号为准,拍卖师也可根据场上情况临时调整加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为有底价拍卖,如竞买人竞价未达到底价,拍卖师即可宣布不成交。对超出底价的最高应价,拍卖师连叫三次,如无人再加价,拍卖师落槌成交,最后的应价者即为买受人。
四、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反悔,须按成交价的2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差额部分和新发生的费用由违约的责任人承担。
五、成交后买受人租金如不能按期付清,届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拍卖标的,并向违约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拍卖佣金2000元、履约保证金和一年物业费(0.5元/月/㎡)应于订立租赁合同当日全部付清。履约保证金为五年租金成交总额的6%,剩余四年物业费由委托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租赁期满房屋经委托人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履行合同,且无违约行为,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本次拍卖标的经营业态、范围必须满足护城河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详规要求,不得改变其经营业态,不得从事任何污染环境的项目,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书面报装修方案(含排水、排油烟、排油污等)经委托方审查通过后,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如环保、规划、消防、卫生)履行相关许可后,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相关证照法人名称需与买受人名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委托方视为无效)。
八、标的物经营人只限于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租赁期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转租、出借或以联营、承包等其他形式变相转租。
九、买受人租赁标的物期间发生任何自然灾害、火灾、盗窃、抢劫、刑事犯罪、意外伤害和使用标的物经营时所造成的他人意外伤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事件,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委托方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买受人未按委托方及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排水、排油烟、排油污等,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十
一、本次拍租房产实际面积若与本拍租公告中公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房屋租赁租金。房屋租赁时以现状交接,租赁房屋的清场工作由委托方负责。意向竞买人应在本公告截止日前到现场查看拟出租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拟出租房屋范围、面积、现状及对意向竞买人的要求并认可本次出租标的的所有状况,委托方及我公司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买受人应及时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网络安装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自拍卖成交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网络等所有相关费用。
十三、本标的物无装修期。
十四、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不能在期限内交纳租金,拍卖佣金,保证金或不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即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竞买人没有举号牌或以其他方式应价无效,也不得拿自制的号牌应价,号牌不得转让他人使用,若他人举牌应价,造成的后果由此号牌的登记者负责。
十六、进场人员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主持拍卖工作,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买等违法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竞买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七、凡领到竞价号牌及进入拍卖会现场者,均表示对本公司“竞买须知”的认可,一旦成交,必须遵守。
十八、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电话:0555-6797971
竞买人确认签字: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5日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用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三、哪些是合法的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
四、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消防安全责任;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转租的约定;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七、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鄂价房服(2002)77号文件规定。
九、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十、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十一、出租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配合管理服务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承租人及租住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站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属于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
(五)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六)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七)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机构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管理服务站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管理服务站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四、违反《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不具备租赁条件的房屋出租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出租人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危险房屋出租、有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出租、违法建筑出租、不符合消防规定的房屋出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房屋分隔出租,或将厨房、地下室等出租供人居住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出租人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租人未及时告知管理服务站租住人员变更、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 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300元
租 赁 权 竞 买 须 知
一、本公司对本场拍卖会拍品所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凡参加竞拍者都应在竞拍前自行实地勘踏现场,确认竞拍租赁房屋范围并认可范围现状及竞拍租赁要求,如在拍卖前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完全认同,对此,委托人、我公司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拍卖会为增价形式的无声拍卖,即先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和加价幅度,然后由竞买人应价,即表示按照一个加价幅度应价,竞买人也可跳叫,即超过一个加价幅度叫价,如有两个竞买人同时应价,则由拍卖师点号为准,拍卖师也可根据场上情况临时调整加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为有底价拍卖,如竞买人竞价未达到底价,拍卖师即可宣布不成交。对超出底价的最高应价,拍卖师连叫三次,如无人再加价,拍卖师落槌成交,最后的应价者即为买受人。
四、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反悔,须按成交价的2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差额部分和新发生的费用由违约的责任人承担。
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租金如不能按期付清,届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拍卖标的,并向违约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拍卖佣金(第一年成交额的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应于订立租赁合同前全部付清。租赁期满房屋经委托人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履行合同,且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七、本次拍卖的标的经营业态、范围必须满足当涂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详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创建等工作,不得从事任何污染环境的项目,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标的物的经营人只限于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租赁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转租、出借或以联营、承包等其他形式变相转租。
九、买受人租赁标的物期间发生任何自然灾害、火灾、盗窃、抢劫、刑事犯罪、意外伤害和使用标的物经营时所造成的他人意外伤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事件,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委托方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买受人未按委托方及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排水、排油烟、排油污等,委托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本次拍租房产实际面积若与本拍租公告中公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房屋租赁租金。房屋租赁时以现状交接,租赁房屋的清场工作由委托方负责。意向竞租人应在本公告截止日前到现场查看拟出租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拟出租房屋范围、面积、现状及对意向竞买人的要求并认可本次出租标的的所有状况,委托方及我公司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买受人应及时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网络安装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由租赁人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网络等所有相关费用。
十三、本标的无装修期。
十四、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不能在期限内缴纳租金、拍卖佣金、保证金或不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即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因政府规划用途变更或该资产纳入征迁范围等相关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在征迁部门规定的要求内腾空房屋,并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甲方因征迁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乙方若未按时间腾空的,甲方无条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六、竞买人没有举号牌或以其他方式应价无效,也不得拿自制的号牌应价,号牌不得转让他人使用,若他人举牌应价,造成的后果由此号牌的登记者负责。
十七、进场人员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主持拍卖工作,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买等违法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竞买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八、凡领到竞价号牌及进入拍卖会现场者,均表示对本公司“竞买须知”的认可,一旦成交,必须遵守。
十九、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电话:0555-6797971
竞买人确认签字: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8年1月29日
租赁更名换户须知
一、租赁更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无欠租)
1、原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本市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离婚的。
二、更名的对象、顺序和面积计算
1、更名对象: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能力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2、更名顺序:更名应按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申请更名,顺序在后的更名人应征得同一顺序
之前其他 成员的书面同意;
三、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1、户籍迁离本市或离婚的由原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更名人提出申
请,更名顺 序在前的家庭其他成员书面同意书;
2、原承租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迁离本市的有效证件、医院出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法
院判决书或协办通知书或调解书;
3、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原承租人与更名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和家
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4、经法院判决的在办理各类更名过户手续时应注意手续完整性,特别是凭法院判决书来办理应有法院的协办通知书方可办理。对协议离婚的在协议内容不完整或不严密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再写补充申请;
5、原住宅租赁合同原件,原承租人(死亡除外)和更名人身份证及同住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上述有关证件材料,经管辖地段服务窗口初审后,填写住宅租赁《更名换户申请表》和《公
房管理中心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更名具结保证书》;
2、服务窗口出具《公房管理中心直管公房预约服务收件收据》;
3、电话通知更名人前来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应携带《公房管理中心直管公房预约服务收件收据》和更名
人身份证原件)。
《租赁房屋租户安全须知》
租赁房屋租户安全须知
为了保障各位租户的人身安全及私有财产,在租赁期间内各租户必须严格做到安全用电、用水、安全使用液化气罐等事项:
1.经常检查液化气罐的橡胶管,是否有老化现象,发现橡胶管有老化开裂等现象,必须更换液化气橡胶管;外出或晚上睡觉前,必须检查液化气关闭状况,绝不能在液化气开着或煮东西的状态下外出或睡觉。
2.必须正确使用热水器,在使用完毕热水器后必须关闭热水器电源或关闭热水器电气开关。
必须正确使用家用电器,不要乱用拖线板插座,以免因接触不良而造成家电损坏,或引起人员触电事故。有电瓶车租户不要放在房屋内停放或充电,请把电瓶车停在院墙内指定充电处充电及停放、电瓶充电完毕后请勿长时间充电以免引起火灾等多发事故。 3.请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长时间离开房屋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和水阀门。 4.不得让外来无关人员留宿过夜。
5.注意管理好个人财物,注意人身安全,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因个人保管不善丢失物品或因违反规定影响人身安全的,一概与房主无关。
6.为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有一个干净的居住环境,请各位租户爱护居住环境,请不要乱丢烟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请不要饲养各种宠物(如狗、猫等);请保持室内墙壁干净整洁,不得在房屋内、走道和楼梯间的墙面上乱涂乱画,乱订钉子,乱贴乱撕,乱拉电线。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用途,保持房间及公共通道通畅、清洁,不准往阳台和窗外扔垃圾和杂物,如有住户往窗外扔垃圾杂物,造成伤人伤物者,后者自负。请把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放在垃圾堆放地点,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等不得丢入便坑内,若造成排水管道堵塞者,由该租户自行负责疏通。
7.出租屋内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未经同意不准擅自进入其他租户房间。8.租户带有孩子的、其监护人不能让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必须保证其人身安全。 9.严禁在出租屋内贩毒吸毒、斗殴、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和棍棒,刀具,枪支等武器。
10.请各位住户要相互团结,和谐相处,避免磨擦,遇事相互商量。
以上内容敬请各位租户自我约束并认真对待,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你我共同的责任。,给大家一个安全,干净,和谐的休息环境。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房主宣
房屋租赁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须交的文件资料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住宅一式3份,非住宅一式4份)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对各类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的说明
房屋出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实际情况,对照下列说明提供相关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一)1950年―1984年的《房地产所有证》;
(二)1984年―1987年的《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三)1987年―1993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四)1993年―2002年的《房地产证》。(五)2002年至今的《房地产权证》。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可以提供以下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新建房屋
1、已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和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声明该房产未出售。
2、未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办土地有尝使用手续的应补办,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③质监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
(二)商品房
预售的商品房应提交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或广州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契约》)和房屋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
已办初始登记(确权)后出售的商品房要办理《房地产权证》后才能出租。(三)回迁房
应提供经市城市房屋拆迁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四)临时建筑
应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工程报建审核书》,已作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同意临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设应提供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书》。(五)军队房
应提供军队房管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如拍卖过户登记凭证、法律文书等。
三、其他资料:
(一)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共有人失踪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其他共有人出时归还其应得份额的公证文书;共有人是未成年人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谁是监护人及有关财产分配的公证文书。
(二)转租房屋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租的证明。
(三)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四)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证明(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证明书等合法资格证明。
(五)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有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
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六)临时建筑应增加“临时建筑遇到城市拆迁时,租赁双方应无条件拆除”的条款。
(七)出租房屋用途与产权资料的房屋使用性质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房屋所有人应到规划部门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八)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外籍人员租赁房屋的期限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护照的有效签注时间;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终止手续的视为不定期租约。
七、合同印花税:出租方、承租方各交合同租金总额的1‰.
四、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在租赁期内,由于房屋发生产权转让、继承、赠与,或者由于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填写《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登记备案
租赁期限满或者在租赁期内,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览表
一、住宅:
1、月租金未达1000元,按租金收入的
2、月租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租金收入的4.7%征收。
3、月租金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租金收入的6.7%征收。
4、月租金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按租金收入的征收。
二、非住宅:
1、月租金未达1000元,按租金收入的
2、月租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租金收入的6.7%征收。
3、月租金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租金收入的8.7%征收。
4、月租金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按租金收入的征收。
5、土地使用税:出租面积÷总楼层×18÷1
26、印花税: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租赁双方分别征收。
枞阳县陈瑶湖镇水圩村原村部办公楼1-3层20年租赁权
拍租须知
1、有关事项:本次拍租标的物以现状为准,竞租人应事先仔细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状况,对有关事项详细咨询;一经应价,即承认标的物现状,如因情况不清造成后果责任自负。委托人和本公司对标的物不承担瑕疵、品质担保责任。凡参加竞租的竞租人请仔细阅读本场拍租会的《拍租须知》、《拍租规则》及枞阳县陈瑶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了解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2、标的物概况:(以现状为准):枞阳县陈瑶湖镇水圩村原村部办公楼1-3层20年租赁权,建筑面积约420m2(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房屋四界:东边与住户周建相邻,南边与住户徐林共墙,西边小区道路,北边公路。参考价:60000元/年。
3、拍租具体时间:2018年 2月 12日下午15:00时。
4、拍租地点: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
5、标的物租赁期限:二十年。
6、竞拍号牌:2018年2月12日14:30分,竞租人到拍租会场凭《报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领取竞拍号牌。竞拍号牌为拍租会竞价的唯一凭证,领号牌者与登记人身份须相符,且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调换,否则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7、拍租方式:本次拍租会拍租方式为有底价的增价式拍租,即先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然后由竞租人举号牌报价,即表示按照一个加价幅度加价,竞租人也可跳叫,即超过一个加价幅度叫价。如有两个竞租人同时应价,则由拍卖师现场确认竞价者。拍卖师在拍租前应当宣布起拍价格、竞价阶梯,并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最高竞价者拍卖师落槌以示成交,竞租人即成为该标的的承租人,承租人与拍租人现场签订《拍租成交确认书》和《拍租会笔录》。
8、其他事项:(1)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2)租赁期内,承租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安全、消防、卫生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一切安全和经济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
竞租人签字: 担。(3)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维修、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必须书面报告陈瑶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4)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5)承租人在经营期满后,包括装饰装修等一切不可移动的出租建筑物、构筑物均无偿交付给出租方,可移动的物品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走。(6)具体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9、支付款及佣金:承租人在拍租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拍租成交总价款(20年总价款)及成交总价款的0.8%佣金。承租人在付清拍租成交总价款及佣金后其竞租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
10、签订合同:承租人凭《拍租成交确认书》、租金缴款凭证、佣金支付凭证与陈瑶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按照合同书条款履行,并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11、违约:在拍租成交签订《拍租成交确认书》后不按规定时间缴纳拍租成交总价款和佣金,不按时与水圩村民委员会签字《房屋租赁合同》,视为违约,其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其违约人责任。
12、纠纷:因拍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竞租人已认真、仔细阅读了本场拍租会的《拍租须知》,对其意思表示已清楚明白。同意接受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愿意对自己的竞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枞信拍卖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竞租人签字:
房屋租赁中应注意的环节
为了帮助租赁双方了解权利义务和政策规定、防范纠纷、保障权益,在您租房时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验资质
一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合法,经纪人员是否在工商部门备案;二看出租/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留底;三看房屋权利人是否与出租人一致。
细了解
一是详细了解房屋权利状态,是否存在越权代理或转租等问题;二是详细了解水、电、气设施、家具、家电状况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
审合同
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将“口头”承诺作为合同附件写进合同中,签订规范、完善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推荐您使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请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合同示范文本”栏目或首都之窗网站()“合同范本”栏目下载。 办登记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重诚信
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须知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二)提交资料
1.出租人资料
单位出租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并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双方进行约定:“若合同期内产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B、《建筑许可证》、《红线图》,复印件盖单位公章。C、《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4)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5)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7)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8)需要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个人出租
(1)产权证明(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并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双方进行约定:“若合同期内产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及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的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并附上当事人的约定(约定内容同A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2)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4)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
(5)需要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2.承租人资料
单位承租
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如出租房地产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境外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
个人承租
(1)本市居民提供特区身份证,市外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员应持有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其中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需提供经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3)委托他人代办承租手续,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3.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凹凸租车讲解有关汽车租赁的须知
摘要:汽车租赁的实质是在将汽车的产权与使用权分开的基础上,通过出租汽车的使用权而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其出租标的除了实物汽车以外,还包含保证该车辆正常、合法上路行驶的所有手续与相关价值。不同于一般汽车出租业务的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自行承担驾驶职责。汽车租赁业的核心思想是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关键词:汽车租赁
“汽车租赁的实质是在将汽车的产权与使用权分开的基础上,通过出租汽车的使用权而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其出租标的除了实物汽车以外,还包含保证该车辆正常、合法上路行驶的所有手续与相关价值。”凹凸租车的专业人士谈到,“不同于一般汽车出租业务的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自行承担驾驶职责。汽车租赁业的核心思想是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为此,下面就讲解下有关汽车租赁的须知!
租赁方式
企业租车: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信息卡、企业法人身份证、公章、委托书
2.承租方经办人本市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
个人租车:
一.承租方应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等,与业务部门签订租车合同。
二.承租方应严格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合同条款。
三.承租方应预付全部租金,抵押金不能视为租金。
四.承租方提供转帐支票,必须款进帐后方可办理租车手续。如出现空头支票,将上报公安机关,一切责任自负。
五.承租方每天按24小时为一个租车日,每天限180—260公里这个具体根据各地租赁公司不同而定,超一公里收取相应的租金,剩余公里数累计租车时可以于租赁公司具体谈。
六.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若违反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
外籍人员租车:
1.租车人本人护照、本市居留证1年以上、中国驾驶执照、本市户口担保人一名。
2.担保人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担保承诺书。
租赁步骤
1.了解手续
在租车之前一定要做好足够的准备工作,对于租车的一些手续要有了解。不要等到了租车的地方等别人给你解释,这样不仅能浪费了时间,自己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2.选择车辆
在选择租车的时候选车不能马虎,不同的车辆在价位和服务上都是有不同的,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才是最重要的。
3.选择公司
公司的选择是很明确的,口碑好,公司大的就可以先去咨询一下。这样的租赁公司并没有一定的好坏,服务和口碑是最重要的,信誉代表了公司的好坏。
义务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
承租人在车辆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汽车租赁公司负责。因承租人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保养。在出车前,必须作常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水、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租车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租赁公司为止。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租赁公司及有关部门。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二、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
三、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八、其他事项
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注意事项
不同的汽车租赁公司,其经营形式、租赁车种、服务内容都有所差别。有的公司提供的是一年以内的中高档车,也有的以闲置车辆用来租赁。在租车前,要先了解租赁公司可供车的车型、车况,以确定是否为己所需。然后,咨询各家的租赁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证件、押金等情况。租车所需的证件一般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及驾照,租金通常是预先支付,而不是从押金中扣除。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发生事故时如何处理。发生事故时,不要私自处理,要等待交警前来勘验现场认定责任,并及时与租赁公司联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划分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责任的主要依据。如果是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事故,承租人负责赔偿;如果是汽车本身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租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障处理
承租人在租车期内,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马上停止驾驶,并通知租赁公司。同时,还应遵从租赁公司的指示。
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租赁车辆的损失,承租人则应马上通知租赁公司并将汽车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所需证件
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或个人,需要的证件有所区别,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企事业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单位介绍信
3.合同章或公章
4、承租方经办人身份证、驾驶证
私营、集体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单位介绍信
4.合同章或公章
5.承租方经办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证
港、澳、台同胞及海内外宾客:
1.还乡证或护照
2.国际驾驶执照
3.需担保人,且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
居民: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执照
2.担保人户口簿、身份证
3.市居民及其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担保人必须是非直系亲属。
注:国内的大型租车公司已经使用信用卡担保了,使得不但是本地租车,外地人来当地租车,也可以使用信用卡结算,先是租车时,刷取一定额度的预授权,还车时再结算。由于信用卡的高信用度和广泛使用,使得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延伸阅读:
凹凸租车(atzuche)成立于2013年7月1日,总部设在上海,隶属于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凹凸租车率先将“车共享”理念带入中国。通过平台,车主安心将自己的闲置车辆通过平台租给他人使用;租客能够使用车况更好的车辆。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管理所收文 —管理所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双方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的:
1、《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2、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清地价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个人的:产权证明(房地产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等)(验原件留复印件)或街道办、居委关于产权的书面证明。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使用房屋租赁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个人的:
1、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境外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护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的:
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士须提供护照或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填写《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20~49周岁女性计划生育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承租手续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变更时,需按合同登记(备案)的要求出具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所重新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交房入住须知
一,业主办理交房须携带资料
1,.《入住通知书》。 2.业主本人身份证。 3.购房票据 5《购房合同》
二,委托他人前来办理交房的需出示资料:
1.经过公证的合法有效的业主授权书或委托书。2.有业主签字盖章的保证书。
三,业主如购房款未结算完毕的,需由营销中心出具签章认可的交房结算单,至项目开发商财务部将购房款结算完毕后方可继续交房流程。
四,业主(或业主委托人)对业主所购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业主在《验房记录表》上签字;如需整改,则由管理处工作人员在《验房记录表》上记录需整改项目,回复整改时间,并由业主签字认可。
2017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
须知
一、优先保障
对符合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
(6)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情形。
二、房源情况
2017年市本级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要为良和雅苑、康晓人家、金茂悦府、白马湖、肖苑、学院华庭等小区房源及其他零星房源。上述房源的座落、户型、面积、套数等具体信息详见届时选房通告。
三、租金标准
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四、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市级审核机构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定期(每月)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的申请条件进行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选房,不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终止。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上发布。
五、领取《受理单》
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受理区住建局领取《受理单》。
六、公开选房
(一)参加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二)配租原则。申请家庭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单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或成套一居室住房;2.两人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二居室住房。 属同一单位工作且同性别的单人户可申请合租(须提交《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合租申请书》)。
如选房家庭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
七、办理配租入住
(一)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有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申请人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双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需进行公证,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免交公证费用外,其余承租人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共同承担公证费用。同时,承租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押金和租金。承租人持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发的《入住联系单》到所选房屋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并且不得装修、不得违规使用。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须提交资格续审申请并经市级审核机构审核公示,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期限合并计算)。
八、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
(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承租人有第
(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
(一)款第
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
(一)款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一、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教育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生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拨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什么人可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层次,专业类型可分为专科专业、本科(可分为基础科段和本科段)专业和独立本科专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何进行管理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考生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证,省自考办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考生因户口先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地区或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段)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理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同时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一、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教育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生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拨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什么人可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层次,专业类型可分为专科专业、本科(可分为基础科段和本科段)专业和独立本科专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何进行管理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并按规定计
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考生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证,省自考办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考生因户口先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地区或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段)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理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同时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一、考试时间: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举行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的第三个双休日、10月的第四个双休日,7月的第一个双休日加考一次,具体日期请见当次《报考简章》。体制改革专业自学考试:每年1月增加一次考试。
二、报名时间:自考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前三个月左右,具体日期请见当次《报考简章》,本网也会及时公告。
三、考试座位号通知单网上下载时间:考试前15天左右。
四、成绩查询时间:一般为考后二十天左右,具体时间本网会及时公告。
五、课程合格证书发放时间:具体时间可向当地自考办咨询
六、免考办理时间: 省自考办办理审批免考为每年的三月、九月两次。需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请在上半年的一月份之前,下半年在七月份之前(含
一、七月份)到当地自考办办理。
七、转考办理时间:省自考办根据设区市自考办上报的转考名单,一般在每年的
三、
六、
九、十二月办理转考,将考生的考籍档案寄往有关省、市自考办。
八、毕业申请时间: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应在上半年5月中下旬、下半年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可向当地自考办咨询)前向当地自考办提出申请。
九、毕业证书发放时间:考生办理毕业手续时,区县自考办会根据当年办理毕业手续的规定通知考生领取毕业证书的时间,一般来说领取毕业证书的时间为:上半年毕业生于八月初领取,下半年毕业生于次年二月初领取。
一、新生报考
首次报考的新考生应随带身份证(军人证),未达办理身份证年龄者应持公安机关出具有“身份证号”的证明,近期同底正面免冠半身一寸相片二张,在规定的报名时间,亲自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现场采集照片并订购所需教材)。证件不齐、相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考。
报考时,应按要求如实填涂(写)“一表、二卡”,“一表”是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二卡”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信息卡》。
二、考试报名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4]费字273号文以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闽教财[2003]119号文件规定,考生报名等应缴纳费用,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 考试报名费
1、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按每生每门课程40元收取。
2、业务部门(学校)委托开考专业:按每生每门课程50元收取。委托开考专业名称以报考简章公布的为准。
3、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报名费:每生每门课程80元。
4、点考费:即停考专业尚缺
一、二门课程未通过的考生,申请另行安排的考试,由省自考办直接组织,每生每门课程80元。由省自考办或委托单位直接收取。
(二)参加课程实践性环节费
按专业性质不同,不分本、专科核定如下:
1、工、医类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50元;
2、农、林、理类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3、文、法、财经等专业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80元。
以上收费含报名费、考前指导费、材料费、邮寄费以及考核费等。
(三)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与答辩费
分本专科核定如下:
1、专科不分专业类别,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200元。
2、本科不分专业类别,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600元,在闽部委属高校及进入“211工程”学校和重点学校可上浮30%。
以上收费包括报名费、考前指导费、材料费、邮寄费、考核费、设计费、答辩费等。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自学考试毕业手续每年办理两次,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考生应及时到当地自考办申请并办理毕业手续。
1、考生毕业条件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2、考生毕业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其有关材料向当地自考办申请毕业(上半年在5月中下旬,下半年在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可向当地自考办咨询),并认真填写毕业生申请表、《毕业生鉴定表》,当场校对有关信息,本科毕业生还应附有原大专毕业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验证人的签字及考办签章)和公证部门出具的毕业证书的公证原件(本省自考专科毕业生可不必提供公证原件,公证书不予退还,在http://.cn上能查询到专科毕业证相关信息的,也不必提供公证原件,只要提供该网站上打印的“查询报告”。否则延误办证时间,毕业时间顺延,责任由考生自负。具体安排请向当地自考办咨询。
3、毕业证书
(1)、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01年开始,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署印,主考学校副署,并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2)、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3)、毕业证书不慎损毁或遗失,一律不补发。但考生要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登报内容应包括姓名、毕业证书号、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等),持报纸、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自考办办理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无入学门槛,无学制年限;文凭质量可靠,含金量高,在国际上得到美、英、加、澳等26个国家承认。学习费用低廉,学习形式灵活,能有效解决工学矛盾;考点、助学点遍布全省,专业覆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毕业生在就业、工资、报考国家公务人员等方面享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是广大在职人员和千千万万想读大学又未能如愿的学子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最佳途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自1984年在我市开考以来,累计近1.3万人从这所没有围墙的大学毕业并走向社会,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
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考。
三、报名费: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课程每门40元,部门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的课程每门50元。
四、教育形式:免入学考试,以个人自学为主,无年限。
五、考试时间:每年安排四次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为:
上半年:1月份第二个双休日
4月份倒数第二个双休日
下半年:7月份第一个双休日
10月份最后一个双休日
六、报名时间:1月份、7月份考试到福建自考网(http://.cn)进行网上报名,1月份考试定于上年11月报名,7月份考试定于当年5月份报名,具体时间详见福建自考网通知。4月份、10月份考试可到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考办进行现场报名,也可网上报名(首次报名只能现场报名)。
4月份现场报名时间定于上年12月11-17日,网上报名定于上年12月11日至当年2月份。10月份现场报名时间定于当年6月11-17日,网上报名定于当年6月11日至8月份。
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最新规定
1、《英语》
(一)可用非本专业合计为7学分的课程替代;《英语》
(二)可用非本专业合计为14学分的课程替代。
2、2007年4月开始,《高等数学》
(二)(9学分)调整为《概率论与数理统计》(5学分)和《线性代数》(4学分);《大学语文》(6学分)调整为《大学语文》(4学分)。
3、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①毕业时,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②在毕业后三年内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可按自学考试学历由省人事厅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证具有同等效力,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具体作用是: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凭就业报到证转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
(4)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
(5)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八、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类等二十五个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的专业考试,不必加考其他课程。
九、考生可在网上申请免考和省内转考,详情请登陆福建自考网(网址:http://.cn)。
十、教材供应:福建省自考办考生服务部,联系电话:0591-88035387。
十一、漳州考生成绩查询:16888568
十二、报考机构:
漳州各县(市、区)报名点 电话 通信地址 备注 邮编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办公室
芗城区教育局自考办
龙文区教育局自考办
龙海市教育局自考办
漳浦县教育局自考办
云霄县教育局自考办
东山县教育局自考办
诏安县教育局自考办
南靖县教育局自考办
平和县教育局自考办
华安县教育局自考办
长泰县教育局自考办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成教
院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教务
处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成教
处
漳州市教育局自考办
福州市通湖路后曹巷13号(西87665929350001 湖大门对面) 2025450 漳州市芗城区共和路20号 漳州市 363000 2161496 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政府旁 区考生 363005 6538951 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111号 363100 3103139 漳浦县绥安镇锦江西路6号 363200 8527730 云霄县云陵镇和平路13号 363300 东山县西埔镇白街府后路晨光5880488 363400 港02号 诏安县安居小区教育.水利大3323772 当地考生 363500 楼 7822835 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49号 363600 5233580平和县小溪镇东风街25号 363700 华安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四7362180 363800 楼 8332253 长泰县武安镇东洋新村 363900 2660753 漳州市高校园区 363000 在校生 2559567 漳州市高校园区 363000 全市“两学”、全国英语等级2595497 新华本路296号 考试(PETS)报名点 漳州胜利西路118号(市政府2046223363000 内)
参赛选手须知:
1、参赛选手选手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赛场,确认核实身份;
2、提交参赛表格,按顺序到报名登记处领取参赛号码牌,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场地参加海选面试,如选手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到达赛场的将按弃权处理;
3、海选过程中由于选手个人因素(如身体条件)引起的比赛无法正常进行,将按弃权处理;
4、参赛选手按照号码牌顺序进行面试,由评委通知出场;
5、面试流程及内容:
①评委通知上场
②选手上台做简单形体展示
③在架麦前定位,自我介绍(时间不超过30秒)
④评委评分,选手离开,下一选手准备
6、本次海选按选手舞台表现综合技能进行评分,选手名次将按照成绩从高到低排列,取前30名进入初赛;
7、选手面试完可以自行离开会场;
8、评分内容:评委根据每个选手的“舞台形象(60分)、服装(20分)、语言表达(20分)”的比例进行评分;
9、面试结束工作人员统一电话通知成功晋级的参数选手培训的时间、地点、以及初赛需准备的事宜;
注意事项:
1、选手在赛场应自觉遵守竞赛规则,遵守赛场纪律,保持赛场安静
2、选手不得在赛场大声喧哗吵闹,服从活动组委会统一安排,对影响赛场秩序和其他选手进行正常比赛的,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比赛资格
3、参赛选手在比赛中应充分尊重评委,不得在现场与评委发生争执,影响后续选手正常比赛
4、同意并遵守赛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赛会的各项安排,如有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赛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
5、本活动解释权归XXX所有
转学手续必要材料:
1, 监护人调动证明(调动函) 2, 户口迁移证明
3, 转出证明(原学校出具)
4, (根据转出证明),转入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上交乌鲁木齐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5, 原学校 教育局盖章,并留一份。 6, 交原学校校长一份。
7, 交转入学校一份,如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要,也给一份。
1、接收学校开接收证明
2、转出校看接收证明,提供转学表格,家长填写,学校盖章,拿回转入校
3、转入学校,验证表格,并盖章
4、转入学校教育局盖章
5、转出学校教育局盖章,并留下一份
6、交回原学校主任一份,
7、带走一份,交回转入校(如果转入校教育局也要,你应该准备4份表格)
备注:有的地方,转学证明可以复印,或者通过邮箱传递。费用十分低只要625元以上,包括学杂费之类的。
申请转学应具备的条件: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在本县(市)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且路途较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6、申请转学应准备的材料:
小学、初中县(市)区内部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转学联系单一式二份,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交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转出学校凭转学联系单开具正式转学证明。
市区小学
五、六年级小学生转学,其转学联系单需经我局学校教育处审核,同意后,转出学校方可开出转学证明。
市区初中转学学区仍按我局划定的初中转学包干区。
小学、初中跨县(市)区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证明;转出学校凭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开具转学证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将转学情况记入学生转学情况登记表。
因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但学生或其监护人未提出转学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转学时,学生登记表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登记表。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登记表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学生中途从公办学校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予支持。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民办学校之间的学生相互转学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
7、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苏教基[1999]98号)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 (锡教基[2000]13号)
8、办理流程:
游客须知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
欢迎您来到美丽的廊坊市动物园游玩。为了使您在廊坊市旅游期间能够玩得愉快、顺利、安全,请您在游玩期间注意以下事项:
所有入园游客均受以下须知和景区特别提示约束。
一、游客入园一人一票,门票限当日有效,出园后如需重新入园需重新购票。已售门票,概不退换。
二、请注意园内指示和警示标志,遵守园内安全规定,加强旅游安全意识。请勿进入未开放景点设施。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独立行动困难的游客须有人监护或陪同。
三、参观游览时,请遵守秩序,路经狭窄的游步道时不要拥挤、打闹。客流高峰期间不得拥挤,应迂回游览,在进入窄小通道时要按顺序出入。
四、前往险峻观光地点时应注意景区警示标语,禁止跨越护栏。
五、未经许可,请勿在山庄内进行商业性拍摄活动。
六、在石滩观光时要注意安全,禁止在石滩区内里游泳、洗澡或垂钓。
七、严禁在山庄内从事违法活动,不打架斗殴,不聚众闹事,不搞封建迷信及色情活动,不进行赌博活动。
温馨提示:
1.请告诉孩子野生动物非常凶猛,不要将手或头伸到车外,以避免不必要的危险
2.可以给动物带些新鲜蔬菜和水果,如胡萝卜、白菜等,请提醒孩子在喂食动物时注意自身安全
3.禁止私自喂动物,请不要随意给动物投食。。 4.严禁带入、释放或带走任何动物。
5.严禁交通工具入园(婴儿车、残疾人手摇车除外)。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等危险品入园。
7.严禁翻越、爬跨护栏、围网、电网等动物隔离设施,以免被动物抓伤、咬伤。
8.请爱护园内花草树木,切勿采花折枝、攀登树木、牵绳挂物、随意刻画。9.请爱护园内公共设施,切勿破坏设施。 10.请保持园内环境整洁,切勿乱扔垃圾。
11.携带儿童的游客,请务必照顾好您的孩子,不要在水边等危险区域玩耍和照相,以保证游园安全。
关于毕业生查询档案邮寄信息的须知
毕业生:
你们好!现将查询2012届毕业生档案邮寄信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学生档案是构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只能通过机要局转递,不允许个人自带。我校毕业生档案邮寄工作每年自毕业生离校之日起至7月末结束,全部由哈尔滨市机要局以机密件形式寄出,自邮出之日10日左右即可到达寄送单位。机要档案交寄单在市机要局与学校机要办公室各存一份,以备留查。
2、市机要局规定:机要交寄单保管期限为一年,查询有效时间为一年,请毕业生在有效期内查询。毕业生如需到市机要局查询档案邮寄去向,先到学校机要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方可办理查询业务。
3、学校邮寄毕业生档案的原则按报到证所派遣的单位名称将档案邮寄到所在地,对邮寄档案单位和地址有异议的毕业生请及时与辅导员核对邮档信息,避免错寄而贻误办理报到手续。
4、毕业生可于8月中旬以后登录网站首页中询档案邮寄信息,也可直接登陆毕业生档案查询系统网站查询档案寄出时间、邮档单位名称及地址信息。
5、毕业生请在离校后三个月内按报到证所派遣的单位名称核查档案是否寄达。核查后,档案确实未邮寄到相关单位,9月份开学后速与学校负责查询邮寄机要档案的部门联系
6、与部队签约的毕业生如需提前调档,请提前15个工作日将调档函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学院辅导员,以便备档,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不受理个人自取档案业务。省外部队如需毕业生自带档案,部队需出具调档函并写明同意学生本人自带,档案未经学校邮送,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7、毕业生办理完改派手续后如档案已寄出,请带改派后的报到证或调档函到原派遣单位办理档案转交手续;档案尚未转出请将改派后报到证白联上交给辅导员老师,开学后在统一时间里办理发档事宜。
8、学校不接收毕业生因个人原因与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退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离职手续时,需协商个人档案移交事宜。毕业生解约后如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办理改派可由就业单位将档案寄回原籍所在地市的人才交流中心。
学生工作处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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