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江门市港口码头岸线审批规定

2020-03-02 10:07: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港口码头岸线审批

2009-1-23 16:00:50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各类港口码头泊位使用岸线的,需要按项目的规模经过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现行的沿海港口建设项目划分标准,项目设计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的(含100万吨)为大中型项目,项目设计年通过能力小于100万吨的为小型项目;内河港口新增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的项目为大中型项目。

二、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由于目前大中型项目需由交通部进行行业审查,因此不需要单独办理岸线审批。

三、凡由省计划部门进行审批的小型项目,其码头结构按万吨级以上建设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在项目立项前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交通部审批。

四、小型项目中建设万吨级以下各类码头泊位使用岸线的,由省交通厅进行审批,交通厅可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有关审批程序。

五、具体审批规程见《港航设施使用岸线管理审批规程》的内容,有关项目使用岸线的审查事项也参照此章程办理。

附:港航设施使用岸线管理审批规程

1、审批依据

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交规划发

[1998]677号)第二条: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建设港航设施必须办理岸线使用审批,岸线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凡在沿海水域和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水域建设万吨级以上(包括万吨级和结构按万吨级设计)的各类码头泊位使用岸线必须报我部批准;建设万吨级以下的各类泊位使用岸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我部备案。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2、审批内容

对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万吨级以下的各类码头泊位使用岸线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条件(项目报批应符合的条件)

(1)申请使用岸线的功能符合所在市的岸线利用规划;

(2)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建设规模等符合全省及所在市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

(3)具备相关部门同意项目立项的有关文件;

(4)具备土地使用有关证明材料;

(5)附送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

(6)由江门市交通局报送并提出初步意见。

资料来源:中国江门政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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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江门市港口码头岸线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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