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问题调查研究

2020-03-03 16:15: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问题的调查

研究

“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是以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村民代表议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老党员参事会作为参谋机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的新型村级治理组织构架。2013年以来,xx镇以xx村为试点,进而在全镇25个村全面实行“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并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总结提升“四位一体”村民自治的能力水平,本课题结合工作实际,在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报告。

一、创建新型村级治理新模式的实践探索

(一)“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的主要做法

1、村代表议事。成立村民代表议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进行民主提议、科学议事。议事会承担政策宣传、民意收集、上传下达、沟通联系、参政议政、参与决策等职责。议事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公益事业、社会稳定等方面,凡涉及阶段性发展规划、重大财务支出、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及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和涉及本村群众和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决策。议事会实行“半月谈”制度,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商议村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形成“议案”,报村党支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2、老党员参事。建立老党员参事会,作为参谋机构,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参事。参事会成员由年满55周岁以上、德高望重、参政议事能力较强的非村民代表的老党员组成。参事会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发挥“智囊团队”作用。专门设立村民说事场所,定期不定期组织群众“说事”,安排老党员值班“听事”,把村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事项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审议,同时对一段时期内的村情动态进行梳理汇总,并提出意见建议,供村党支部参考,提高村党支部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发挥“延伸手臂”作用。根据老党员的性格、特长等条件进行设岗定责,充分利用老党员的经验优势、政治优势和威望优势,引导老党员在矛盾纠纷化解、乡贤交友拓展、婚育新风倡导、协调党群关系、项目用地征迁等方面发挥积极引导作用,使老党员“有职有责,有岗有位,有位有为”。

3、理事会理事。建立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进行民主管理、科学理事。根据自然村的区域分布情况,成立若干个“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由本自然村中德高望重、组织协调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的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致富能手、妇女骨干以及农村“五老”等组成,已参加议事会和参事会的村民小组长和老党员作为理事会的当然成员。各村党支部依托新农村建设理事会这一群众组织,整合吸收民间力量,壮大农村社会管理人员队伍。把村民代表议事会议研究确定的“议案”,特别是牵涉到村民切身利益的新农村建设重点、难点、热点项目交由理事会牵头实施。通过实行“村事村理”,发动群众做群众工作,化阻力为助力,有效调动广大村民服务服从发展大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基础设施、村容整洁、项目规划、征地拆迁、产业培育等各项农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4、监委会监事。通过村民直选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进行民主评议、科学监事。切实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确保监委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实施农村“五要”工程、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村级“三资”管理、党务村务公开等各项农村事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凡是召开涉及村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监委会主任或成员都要列席。监委会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重点对村级各项开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纠正。建立重大事项“建档销号”制度,对村民代表议事会研究确定的事项及时建立档案,强化跟踪督促,做到办结一项销号一项,并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二)“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的主要成效

从运行情况看,新型村级治理新模式愈来愈显示出勃勃生机,受到广大农村党员群众的普遍认可。主要成效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村级党组织核心领导地位凸显,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理顺了村支两委关系,促进了村党组织领导方式的转变。村党组织从事无巨细的直接管理中彻底解脱出来,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的优势,集中民智办民事,公信度、凝聚力显著提升。

2、村民自治得到有效实现,基层民主进一步发展。村组议事会成员既是议事决策的主体,又是农村各项事务的具体参与者,改变了村级事务由村支两委几个人说了算的状况,形成了“大家的事我关心,集体的事我参与”的良好氛围。

3、构建了化解农村矛盾的有效机制,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四会”搭建起运用民主协商调解农村矛盾的制度性平台,许多长期困扰的遗留问题和镇村干部难断的“家务事”,通过“四会”达成谅解和一致。

4、理顺了村级各种权力主体的关系,为村民自治搭建了可持久运作的制度框架。特别是在涉及到千家万户利益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大量依靠传统思维、传统力量和传统方式难以解决的矛盾。而“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的出现,则为依靠群众智慧,平等协商、平和解决这些矛盾提供了机制平台。可以说,“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起到了基础性、支撑性的作用。同时,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中,村级公共服务资金如何处理使用,由村民议事会讨论来定,既保证了村级公共服务资金的合理性,更兼顾了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同时也强化了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构建“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制度安排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三种民主决策实践形式,但是对“村民议事”并没有相应的制度性安排。从现行《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除少数几项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议决外,村委会几乎可以代表全体村民行使所有自治权力。而“四位一体”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将自治事务的日常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分离,将村委会定位为执行机构,这是对《组织法》的突破。从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构架起村民会议对其他村级自治组织授权的制度空间,是下一步需要强化的地方。

2、权力主体的边界确定及关系处理问题。改革后的村级组织,每个村有四套并存的机构,因此,合理界定这些机构的职能非常重要,既要避免交差重叠,又要避免职能不清。在实际操作中,议事会的权限如何确定是个难题。目前能确定的议事会的权力有议事权,以及一部分决策权。但目前的村级治理结构中,已经有三个决策机构:村民大会,这是法定的决策机构;村民代表大会,这也是法定的临时决策机构。现在又有了议事会,三者的权力如何划分?有专家认为,村民(代表)大会系村民自治基层治理最高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容削弱和改变。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委会,都是以此为基础,经授权、委托而产生和形成的村级基层自治机构或组织形式。因此,农村新型村级基层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应当始终围绕加强和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终极目标进行。

3、确保和加强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问题。在村民自治中,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是由我国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由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该条规定表明两点,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其工作职责是,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从制度变迁的类型学角度看,“村民自治无论何时都必须依赖执政党的推动”。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因此,如何将村党支部的领导作用落到实处就成为村民自治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4、“四会”成员的素质问题。目前,大部分“四会”成员是没有报酬的,许多基层干部和群众担心,“四会”成员的积极性会不断降低。另外,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也会影响办事的效率和质量。另外,受文化素质、认识偏差、家族利益的影响,有的成员在投票时可能表现出盲从性、随意性,影响结果的公正性。

5、村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效力问题。调查反映,村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效力问题是村级组织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如果议定事项执行不到位,就会直接影响议事会的权威性。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对村级自治组织决定事项的效力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村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效力,没有法律保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其效力等同于民事协议的规定。我们认为,村民(代表)大会委托村民议事会行使处分权的委托,可以视为合同法意义上的委托合同,而对全体村民产生约束力,从而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明确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效力,为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6、经费保障问题。“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牵涉一个成本问题,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否则难以有效运转。工作经费如何筹措?议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如何确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7、防止程序空转倾向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有程序空转的倾向。目前我们虽然已经构建起了“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基本框架,但实际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四会”有的时候甚至沦为干部规避个人责任的一种工具。这种倾向值得警惕。

三、对构建“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的建议

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新模式的探索,对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以及推动城乡统筹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下一步,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1、深化“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坚持议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直选和“结构席位制”、完善候选人初始提名、席位确定、选举程序等方面的办法。二是完善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授权的形式和办法;明晰村民议事会的权力边界及表现形式。三是统筹考虑决策民主化和决策科学化,通过加强培训、第三方介入等,在提高村民议事会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上再下功夫。四是研究议事会持续运行的动力机制。五是探索完善促进农村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村民自治的制度机制。

2、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新型村级治理机制要得以良好运转并向纵深发展,加强党的领导是基本前提。党组织作为先进分子组成的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政治整合的功能。这种功能在相当长时间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发挥这种功能。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农民民主自治素质的提高,党组织不可能再以超越于群众之上的权力组织这样的身份来进行治理,而需要将自己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之上,通过民主选举获得和证明自己的先进性,由此发挥作用。新型村级治理的议事会制度,今后很可能会朝着由村支部书记兼任议事会召集人发展为鼓励村支部书记竞选议事会召集人,党员竞选议事会成员的趋势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有效领导,又促进村民自治的蓬勃发展。

3、放心、放手,培养自治的“草根”精神。尽管在“四会”的实行过程中,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行,还是对民间创造的肯定与推广,政府的作用必不可少。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在帮助村民做好了前期的这一切准备工作之后,是否敢于放手让村民议事会成员自己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的权利。“草根性”是自治组织的生命力所在。因此,政府应充分相信中国农民有自治的能力,能够自己办好自己的事情,在做好对议事会程序的规范和议事会制度的保障后退居幕后,让村民在议事会这一崭新的民主平台上充分演练,不失为是一种锻炼村民民主素质、保护村民自治积极性的明智之举。

4、加强农村人才储备,强化引导人才资源向农村基层倾斜的制度机制。任何制度机制最终要靠人来落实,推进“四位一体”村民自治新模式、实现村民自治的最终水平直接取决于落实者的能力素质。建议从战略高度明确“人才向基层流动、在基层培养”的导向,加强政策倾斜,畅通基层干部出口,从政治、经济、精神等各方面提升基层岗位吸引力,不断充实农村基层工作力量和人才储备,让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干事创业,在改革发展一线得到历练。

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重要指示

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问题研究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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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和完善民主决策机制问题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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