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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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文件

中储粮〔2016〕105号

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

为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总公司对原《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辖区直属企业认真学习《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准确理解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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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导直属企业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科学合理划分安全责任区域,细化安全管控要点,落实三级检查制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担责、人人防控”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凡发生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或电话直接报告至总公司。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置专线电话,用于24小时接报安全生产事故。电话:010-68776696。

附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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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防洪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中储粮党字[2013]37号),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以硬件建设为基础,以规范操作为保障,以科技应用为支撑,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全体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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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总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对全系统安全生产实施组织领导。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仓储管理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总公司仓储管理部,是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总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总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总公司机关办公区安全工作。

(二)各分(子)公司成立总经理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辖区安全生产实施组织领导。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仓储(业务)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各分(子)公司仓储(业务)处,是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他职能处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直属企业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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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管理,并指定具体科室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直属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三)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计划,并确保投入到位;

(五)研究处理安全生产重大管理事项。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四)组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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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九条 领导班子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职工高度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班组长对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直属企业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防火、防爆、防汛和安全保卫专项制度,建立电气设备、粮机设备和储粮药品、药剂管理制度,完善粮油出入库、熏蒸作业、高空作业、电气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应合理区分生产、办公和生活功能区域。粮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库房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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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和规定。必须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粮油出入库作业、熏蒸作业、气调作业、高空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管理。

(一)粮食出入库(含烘干、倒仓)必须严格遵守《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填写《粮食出入仓作业单》。拆卸挡粮板和进入圆筒仓等作业,必须停止出入粮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二)熏蒸作业方案必须经库主任审批,未经审批不允许擅自熏蒸。熏蒸作业前规范填写《粮食熏蒸作业单》,熏蒸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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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有相应的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

(三)氮气气调储粮应规范空气呼吸器、氧气浓度报警器、浓度检测仪的使用,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人员方可入仓。

(四)有限空间作业实行审批制。作业场所设备要定期吹洗、置换,照明器材使用12V以下绝缘安全灯。作业过程须定时测试设备内含氧量和有毒有害气体。

(五)熏蒸作业、氮气储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缺氧和有毒有害气体空间作业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须实行登记制度,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修。

(六)作业区域与地面垂直距离超过2米,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其登高设施必须安全有效;严禁五级以上大风或雷暴雨天气室外高空作业。

(七)生产场所必须设置移动式安全警示牌。

第十五条 直属企业生产作业实行领导带班制,带班领导要到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生产班组带班员须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巡查,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并做好违章记录。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实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动火作业要专人操作、专人监护,六级及以上大风禁止动火作业。直属企业要结合库区周边环境,制定外来火源防范措施,加强外来火源管理。

第十七条 直属企业须加强对生产作业必需的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应与储粮区域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存放,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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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直属企业露天囤、露天垛和罩棚仓应分区、分组布置。每区总储存量不大于20000吨,每组总储存量不大于5000吨;单个储粮货位规模最大不超过5000吨,露天垛和罩棚仓的堆粮高度不得大于5米。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30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6米。露天储粮的外表层必须使用防水阻燃材料苫盖。

第十九条 直属企业应加强对粮食筒仓管理,工作塔内应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定期对粮食筒仓的电器设备进行密封防爆和静电防范检查,及时清扫除尘,确保有效降低危险区域的粉尘浓度。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库区电气线路整体布局合理,电气设备临时用电须使用带保护装置的专用配电盘(箱),严禁私拉乱接,对电气线路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仓内照明一律采用防尘防爆灯具,老旧仓房内照明线路必须穿管。机电设备须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直属企业库区自用高压进户线一律地下铺设,跨越库区的公用高压线路与库内建筑物的水平距离要大于杆(塔)高的1.5倍。变电所、变压器、配电室和配电箱与罐体或连接罐体的管道设施水平距离要大于15米。

对于历史形成的不符合本条标准的,直属企业须制定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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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证件过期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三条 直属企业药品药剂须专库储存,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地坪高度须高于室外地面0.5米以上,须距离办公区和居住区、水源地30米以上。药品库整体结构必须坚固,具备防盗、防火、防漏、防潮功能,并安装监控;库内具备避光、通风和防静电功能,配置安全防护器材。库外须悬挂药品库管理须知和醒目剧毒标志。

第二十四条 直属企业购买药品药剂必须按照总公司集中采购办法执行,严禁自行取货,严禁接收邮寄。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建立药品药剂管理台账,严格领用审批手续。药品药剂须分类、分货位储存,悬挂标签,保持整洁。过期、散溢、渗漏药品药剂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残渣和残液须充分分解后,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在远离水源30米的偏僻处深埋;熏蒸用过的药桶和容器应由厂家回收。非熏蒸期间严禁储存熏蒸药剂。

第二十六条 直属企业须配备抽水泵、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灯、苫布、镐、锹、雨衣、编织袋、防汛沙等防汛物资器材。防汛物资和器材实行定点、定量、定人、定责管理,非防汛应急处置任何人严禁动用。

第二十七条 直属企业在汛前须检查库区排水系统,清理排水沟渠,确保排水畅通。处于低洼位置的库区必须封堵仓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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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口,露天储粮区要设置围堰,防水墙和围堰的高度要高于仓房地坪0.5米以上。

第二十八条 直属企业在汛期须加强与防汛部门和气象部门联系,做好汛期预警,实现联防联汛。汛期执行周报制度,逐级上报汛情。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保卫须严格执行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员工三级值班值宿制度,落实安全巡查记录和交接班登记,严禁擅离职守。人员、车辆和物资出入库区必须严格检查,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库区。

第三十条 直属企业库区铁路专线须专人管理。火车进出库前,应开启道口警示灯和警示铃。车辆停稳后应用铁鞋固定,装卸车作业时车厢门必须有效固定。

第三十一条 直属企业库区主干、支干等交叉路口须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定期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三十二条 直属企业须加强库区电子监控设施建设,实现库区监控全覆盖。电子监控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置;监控数据资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严禁无关人员查看和拷贝。

第三十三条 直属企业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直属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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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属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直属企业要按照总公司《直属库租仓储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规范租仓储粮行为。

直属企业要根据租仓实际情况,与出租企业规范签订相关业务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仓储设施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划分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四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查要依据检查指南进行,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查看、测试、检测)、查阅档案、情况问询等方法。总公司、分(子)公司主要采取抽查或专项检查方式,每年不少于2次。直属企业主要采取日常检查、月度考核检查和专项检查方式,春秋冬季重点检查防火,夏季重点检查防汛,收购季节重点检查电气机械的安全防护、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操作。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分(子)公司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成被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隐患,应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检查人员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直属企业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当日发现当日消除;发现重大危险源应立即研究处置措施,定期检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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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向作业人员通报,限期解决。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如实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在案,并按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总公司、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督办,督促直属企业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第三十八条 检查人员须遵守检查纪律,认真细致开展检查工作,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被检查单位必须对检查工作给予配合,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阻挠、拒绝检查。

第五章 教育培训与劳动防护

第三十九条 直属企业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至少一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四十条 直属企业应当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直属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应当纳入本单位员工统一管理,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外包人员,未经岗前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对项目施工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交底,记录在案,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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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直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直属企业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六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分(子)公司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引,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合格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总公司向国家安监总局和国资委备案,分(子)公司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总公司备案。

第四十五条 直属企业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引,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合格并经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向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分(子)公司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直属企业须根据应急预案,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职责和分工。结合工作任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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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七章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结合中储粮垂直管理体系实际,并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本办法将事故分为以下五级:

(一)Ⅴ级事故,即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

(二)Ⅳ级事故,即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重伤3人以下、无人员死亡;

(三)Ⅲ级事故,即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人员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四)Ⅱ级事故,即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人员死亡3至9人,或重伤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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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Ⅰ级事故,即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或人员死亡10人(含)以上,或重伤30人(含)以上。

注: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伤亡人员医疗费、丧葬费及家属抚恤费、赔偿费等;事故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以及受灾粮食倒仓、整理、晾晒等处理费用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十九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须在1小时内逐级或直接电话上报至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发生Ⅲ级、Ⅱ级、Ⅰ级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电话报告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在当天将下列内容以短信、传真、邮件等方式报送至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损失出现新的情况,事发单位应在当天2小时内向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补报。

第五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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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下列事故处理材料:

(一)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

(二)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分(子)公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赔偿说明书及相关赔偿单据;

(五)事故照片、录音或录相;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去职务等组织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和演练;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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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以及劳务保护用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进行生产作业;

(五)生产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直接上岗;

(六)违规、违章、违反劳动纪律作业或经常性疲劳作业;

(七)疏于对外包作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八)对检查发现或群众反映的安全问题和隐患不及时排查整改。

第五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凡向总公司、当地政府安监管理部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情况,或阻挠事故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事发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事发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必要时对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一)Ⅴ级事故,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二)Ⅳ级事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三)Ⅲ级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Ⅱ级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五)Ⅰ级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分(子)公司辖区直属企业发生事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分(子)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相应处分,必要时对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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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Ⅴ级、Ⅳ级事故,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二)Ⅲ级事故3起(含)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Ⅱ级事故2起(含)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一次死亡6人(含)以上的Ⅱ级事故,按照Ⅰ级事故给予处分;

(四)Ⅰ级事故,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直属企业发生Ⅲ级、Ⅱ级、Ⅰ级事故,由总公司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对分(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对直属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发生Ⅴ级和Ⅳ级事故,由分(子)公司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对直属企业作出处理决定,并报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分(子)公司机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总公司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事发单位不按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或不执行处理决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条 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按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外,还要按照总公司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涉及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直属企业租仓库点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须按规定时限逐级或直接上报事故情况。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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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但给直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本办法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粮油加工企业压榨、灌(包)装车间和物流企业港口、码头粮油装卸作业以及米面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由相关分(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自行制定,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储粮〔2007〕299号)同时废止。

抄 送:国务院派驻中储粮总公司监事会。

总公司发送: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各部,存档。 联系人:祝 凯 联系电话:68776102 校对人:祝 凯

1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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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印发

自来水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总公司).doc》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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