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2020-03-02 19:18: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山东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为提升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山东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着力提高运行效率。该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达92.3%,76市县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所有城市消除了污水处理率为0的现象,各项指标均排在全国前列。山东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有:

一、体制上企业化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坚持配套管网、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原则,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排水管网、脱氮除磷设施不配套的,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制定鼓励使用中水的政策,明确中水价格标准,抓好回用管网建设,推进中水回用。加大科技进步,注重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提升。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批工艺成熟、投资节省、运营成本低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二)推进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完成改企任务,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律不再批事业单位。推行股权转让、转让经营转让(TOT)、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规

1 范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三)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全面放开污水处理市场,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运营。新建污水处理厂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采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项目运作和建设,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等模式,推进市场化。对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暂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定城市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二监管上制度化

(一)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质量验收制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评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文件精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上一级建设、发改、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都必须参加。城市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城市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3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自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财政

3 部门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拨付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的,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可适当扣减或增加运行费用。

(三)实行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制度。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制定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的措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的检测数据应于每月6日前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须报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监管制度。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内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等。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4 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由上级部门管理的,应及时报告。城市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城市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上岗证书。

三、运营上市场化

(一)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监管制度。合理征收污水处理费,是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推进市场化、产业化的前提和关键。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1个设区城市将污水处理费提高到1元/立方米的保本微利水平,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关停城区自备水井,加大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此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度经营公报和绩效评价制度。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水处理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城市污水处理

5 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三)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四)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谎报运行数据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责任。对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各级 6 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污水厂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汇报

污水处理工作应急预案

医院污水处理工作管理总结

污水处理工作档案的收集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内容

城市污水处理厂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62号)

城市污水治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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