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2020-03-03 18:58: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所属三级煤矿企业。

第三条 各三级煤矿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二章 举报原则

第四条 举报原则上使用实名举报制,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举报原则上适用同级举报制,遇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纪违法事件或同级举报事项得不到及时处理的,可越级举报。

第六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各三级煤矿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制度等的行为。例如单位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严重违章作业以及不按照规定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中列举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被煤矿企业认定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九条 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不积极履行部门安全检查职责,工作敷衍了事;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视而不见或避重就轻;处理违章行为不当;收取施工单位现金、贵重礼品;严重失职,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不跟踪落实等。

第四章 举报受理程序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举报。

第十一条 接受举报后,受理单位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以及来访记录工作,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意见。核查可以以举报的事项为线索,但不限于举报范围内的事项。调查可以采用书面调查的方式,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有关整改措施的意见,根据本部门程序报负责人,由其决定是否批准。经批准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受到举报的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五章 举报途径

第十四条 各级单位应采用尽可能多、尽可能大众化的举报方式,为举报提供方便和支持,同时,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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