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数总结

2020-03-03 13:53: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报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数罪并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法定从一罪处罚的情况

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3.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

4.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

5.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 转化犯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使非法拘禁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参见第238条第2款规定。注意必须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否则属于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的条件是收买后又出卖,第241条第5款)

3、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则由 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条件是在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条件是在实施虐待被监管人罪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 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 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 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参见第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条件是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条件是造成他人伤害的。参见333条第2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

13、挪用公 款罪—→贪污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 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 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 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 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的情节

1、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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