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7:39: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园幼儿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园贫困生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的经济困难,具体工作如下:
一、资助对象
山东省内常住户口,年龄3—5周岁(2012年10月-2014年10月出生)的在园幼儿。
二、资助条件
1、孤儿、残疾幼儿、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2、贫困单亲家庭子女。
3、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 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以准备材料早的幼儿优先。
三、资助标准
每名幼儿根据贫困条件享受每年500元或600元或700元三个不同档次的资助;每年申请,每年发放。
四、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园贫困幼儿资助名额、经费由教育局确定,进行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资助申请。幼儿或幼儿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经受资助幼儿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同时提交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送交幼儿园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三)初审公示。幼儿园成立由园领导、园务会、家委会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10人),按资助名额,依据《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所记载的幼儿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幼儿园在《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在幼儿园进行 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上报评审。幼儿园初审拟受资助幼儿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报送乡镇负责人,乡镇负责人复审后上报资助中心审核。
五、资金拨付
资助中心按照审核通过的受助幼儿监护人提供的材料,同意开户建卡,幼儿资助卡由幼儿园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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