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范

2020-03-02 06:06: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考勤管理规范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考勤

(一)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公司员工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三)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即为旷工。旷工者扣发当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15天视为自动离职。

(四)员工的考勤情况,各部门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由各部门主管进行监督、检查。部门主管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汇总递交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制作《考勤报表》并根据考勤情况进行员工工资调整。

二、出差

(一)市外出差的员工凭已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到综合办公室备案,出差完毕后由综合办公室核实实际出差时间并签收。

(二)出差期间,工资照发。综合办公室在《考勤报表》中列明出差情况,并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支付出差补贴(详见《出差管理规范》)。

三、加班

(一)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 - 1 -

的,节日按日工资的300%、假日按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二)公司员工应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单次加班时间少于4小时的不计算加班工资,且每月累计加班不应超过36小时。在工作日加班的,按日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三)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所属部门正职批准后交由综合办公室留存。部门正职申请加班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综合办公室根据《加班申请表》在《考勤报表》中核实并统计加班情况,并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支付加班费。超过加班定额(每月36小时)部分,不支付加班费,但可安排补休。

(五)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加班时间限制和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请、休假

(一)除公假外,请、休假一律需填写《请、休假申请表》及提出相关证明,由综合办公室会同各部门统筹安排假期。

1、公假包括法定节假日,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社会活动、工会活动等,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和经公司批准的休养。

2、中层职员请假需呈请总经理核准。

3、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门经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分管领导核准;超过七天者,呈总经理核准。

4、员工请假到国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探亲、访友,一律需报总经理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所属部门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但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或理由,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请、休假期满,持《请、休假申请表》到综合办公室销假。综合办公室在《考勤报表》中统计事假情况,并据此调整员工工资。

(四)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发旷工期间工资。

(五)事假

工作日请事假者扣发事假期间工资。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可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六)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可休病假,病假天数以自然日计算。

病假期间只发给工资且不低于武汉市最底工资标准的80%。具体按按现行工资标准计算并如下执行: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年工龄(从首次参加工作之日起,以下同)的发60%,2

年工龄发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1年工龄发50%,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

龄发80%,5年工龄发90%;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80%。

(七)探亲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假,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公假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15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假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10天,已婚员工2年1次1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公司按实报销员工探亲往返交通费,超过范围的和其他如食宿、通讯及探亲地当地交通费用均由员工自行处理,不得报销。往返交通费报销范围具体如下:

1)乘火车,报销硬座或动车组二等硬座费用,连续乘火车6小时及以上者可报销软座、硬卧费用。

2)乘轮船,报销比统舱高一级的舱位费用。

3)乘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

4)探亲不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只按直线车、船票价并参照上述范围按最低费用报销。

5、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部门和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

(八)婚假

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7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婚假内工资照发。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九)产育假和护理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其中产前休假30天;难产可增加30天;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增加15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7天产假。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

4、产育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由所属部门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男女双方均属晚婚的,男方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

6、产育假和护理假天数均以自然日计算。

(十)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假5天,非直系亲属,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假期内工资照发。

(十一)年假

1、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300%日工资。

2、员工累计工作(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7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5天;已满

10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20天;已满15年的,年休假25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3、事假、病假可按年假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护理假和丧假不计入年假。但员工当年事假、病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假;若当年年假已休,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年假。

4、年休假允许拆零休假,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本规范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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