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总结

2020-03-02 04:22: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

【补充: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后果三要素构成。其表现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国际条约。】

2.职业安全卫生法:也称劳动安全卫生法,是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综合。

3.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的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指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6.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公民;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7.重大危险源管理: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对此要进行

1、登记建档

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制定应急预案

4、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8.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到了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其它有毒有害等职业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

9.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对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进行评价。

10.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业危险因素给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包括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

1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四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

12.安全标准:以系统安全风险控制目标与指标为原点,在对系统的安全责任与组织管理程序、构成系统的结构与每个基本功能单元(包括子系统、设备、技术措施、人员资格、组织能力等)进行科学分解与优化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组织的资格、各个相关子系统、元器件等每个基本功能单元明确提出强制性的统一的规范化安全要求与工作程序要求以及应承担的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用完善的技术与管理体系保证责任的可追溯性的,由国家(或权威性机构)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3.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14.法律责任: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的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法律规范如果缺乏法律责任的保障,就难以在实际生活中被普遍遵守。

15.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6.未成年工工作时间:指16到18周岁未成年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应当从事劳动或者工作的时间。未成年工工作时间应当小于8小时。

17.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18.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遵守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作时间。

19.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20.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的是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

2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3.三同时:即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4.党内责任:指对在安全工作中犯有失职类错误的共产党员的纪律处分1)对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2)对党组织:改组;解散。

简答题:

1.什么是法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基本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哪几个法律部门构成?社会主义法包含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宪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 6.刑事法7.诉讼法

内容:(1)宪法:称为“母法”、“最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

(2)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3)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其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

(4)部门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3.工会监督的作用是什么?如何开展工会监督?

答: 作用:

1.工会监督属于群众监督,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2.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

3.在各级工会组织中,一般都设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来管理安全工作,对企业特别是对基层班组的安全工作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4.工会组织还可以在监督行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5.由于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一样,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尤其是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等方面,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的作用。

6.工会是群众团体,它的监督属于群众监督,并且通常只是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实现,而不能采取国家监察的某些形式和方法,特别是不能采取哪些以国家强制的形式表达国家命令的手段,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注: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检查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5项:

(1)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权。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如不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护措施;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等。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是直接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不得推诿,并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工会有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对确需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的,立即组织执行;对尚不需要撤离从业人员,但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

(5)工会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首先,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工会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其次,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并可以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工会监督的建议

(1)提高认识,树立科学维权观

要提高工会干部对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认识。要扎实做好“及时报告和消除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案例征集工作。要以通报形式进行点评,对隐患发现和报告及 时、协调解决主动、消除彻底的案例进行通报,形成交流互动促进效果提高。让广 大的监督检查人员和小组检查员从消除的事故隐患的案例中认识到监督检查工作的 重要性,激发检查人员的使命感和自豪感。

(2)结合实际,完善工作制度

一要及时修订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在责任制落实、会议制度、台帐制度、小组检查员设置等方面,针对薄弱环节进行修订完善。

二要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职责。重点明确界定车间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以此发挥车间级工会监督检查组织中各个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作用。

三要完善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明确对局属单位的工作要求,在制度上支持配套,操作上简便实用,工作中体现效果。

(3)规范组织,合理进行人员设置

要抓住自控型班组建设过程中规范班组设置契机,规范合理的设置全局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产生的渠道和队伍的管理。要做好监督检查人员资料存档和动态调整跟踪管理的工作。

(4)运用载体,积极防范安全隐患 一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年度激励项目作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奖励在安全生产一线岗位上忠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优秀检查人员。二要发挥各类先进人物、职工代表和职工家属“二道防线”的作用,引导和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监督检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多发现隐患,多解决问题,多为职工的安全健康做好事实事。

(5)抓好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安排不同的培训重点,避免车间级和班组检查员不分;要根据不同培训对象,让他们明确掌握什么时间、地点进行检查,检 查哪些方面,哪些属于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向谁报告,应急情况怎样处置,问题报 告以后如何跟踪。

(6)畅通信息,发挥工会作用

一要坚决落实接报告人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协调整改工作,杜绝隐患问题 提交后不过问、不跟踪和不协调的现象发生,落实整改期限过后没整改处理意见或 协调不成的即报告上级工会制度。二要严肃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定期通报和考核不 报告和不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工会,并按照相关工作考核标准严格考核。三要充分 利用工会宣传阵地优势和网络宣传优势,定期公布或通报阶段工作情况,形成共识,吸引更多的职工参与到查隐患和消除隐患的行列中来,真正形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群防群治的氛围。

4.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包括哪些内容?

(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3)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5.相关方的管理职责是什么?发生事故后与企业有何连带关系?

相关方:主要指在公司进行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维修、原辅材料供货、产品配套供货、产品委托加工、物流服务、环卫绿化服务、废弃物处置、公司客户、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 相关方职责:

1.相关方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宣传、培训,遵守 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2.协助安全环保科开展安全环保告知工作,接受项目单位和安全环保科的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

3.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保证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4.相关方车辆、人员、设备进入厂区,必须在厂区大门门卫处进行登记,并接受保卫、安全人员的检查。

5.相关方人员施工范围内若存在公司重点设备(如氢炉、推板窑及真空炉),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陪同。

6.相关方工程作业区域的设定、警示和隔离

a)工程作业区域的设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避免在同一时间和空间交叉作业。一般情况下,工程让生产;下列情况下,生产让工程: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紧急事件处置、避免公司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工程。

b)在道路和车间内施工,必须用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定和隔离施工区域;在无法封闭和隔离的情况下,必须安装红色警示灯。

c)有高空坠落、塌陷和绊倒危险的施工区域,必须设置适用的警示标志,实行区域封闭,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7.动用明火作业或其它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作业,必须向安全保障部安全环保科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a)在工程现场配置适用的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b)清除动火施工区域的易燃物质和可燃物质。

c)安排专人进行现场防火监护,动火结束后,检查并清除火源,持续监火60分钟,方可离开现场。

8.作业现场的电器设施、线缆和接线装置不得有裸露和破损,取电、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电器使用的安全标准。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必须使用防爆电器。

9.严禁将电源线、压缩空气管、氧气管和乙炔气管放在地面横跨公路设置;跨越公路架设临时管线,其距地面高度必须大于4m。

10.未经授权,严禁动用 公司的任何设备/设施或其它资源。

11.工程单位必须保持工程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文明施工,严禁将施工物资乱堆乱放,形成安全障碍;工程结束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整理现场,清除施工物资和废弃物。 发生事故后与企业有何连带关系?

根据《合同法》对责任、权利、义务的规定,业主的主要职责是控制投资、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检查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商抓好进度以及完工后接收工程;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是要对承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全面负责,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交付给业主,施工技术、工艺措施、安全防范、临时工程等,都是承包商要完成的。

承包商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生产现场的加工制造单位和工程现场的建筑安装单位是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现场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地段进行工程建设,配套的安全设施不合格,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资金严重短缺,安全教育培训明显不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等,是降低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而不属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核心问题,那么何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呢?法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多数都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是因为工程质量标准过于复杂、过于专业,不可能统一于一个概念之中;另一方面,也是没有严格区别安全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的界限,经常把降低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和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混为一谈。

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是最有能力控制现场的一方,是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完全有能力编制一个合理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如果监理认为,某些具体方案和措施应改进,可以向承包商提出。承包商有权根据企业特点及技术经济优势,在遵循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参考监理意见,采取适宜的安全施工方案。

只有施工单位才具备安全生产特定的经验和技能,才能执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直接控制现场,对施工现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如果监理审查了安全技术措施,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才应受到处罚。如果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就要求监理受到处罚,必然导致监理在审核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因成本的增加只与承包商和业主有关,与监理无关,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工程项目合理实施。监理审查签字,只能表示他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而不能保证该方案不出事故,更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部分企业管理制度、合同和文件都从不同程度上曲解了《条例》的规定,将业主或监理责任扩大化。

小结: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境、健康负全面责任;承包商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施工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

6.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

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的权利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4、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7、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的权利(紧急避险权)

8、享有工伤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义务:

1、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掌握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5、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报告

7.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止从事的活动。(2)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特殊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1)最低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2)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4)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的登记制度(5)未成年工的教育培训。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6)违反未成年工特殊权利保护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是什么?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9.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3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事故报告的主体有哪些?其报告程序是什么?

主体: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2)事故单位负责人;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5)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报告程序:

1) 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3)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

4)特大、重大事故——省部级——国务院; 5)较大事故——省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6)一般事故——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1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有哪些?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什么?

单位:

1)调查组组长——有关政府指定;

2)调查组常委——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

3)邀请单位——人民检察院参加; 4)聘请人员——专家 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3)事故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原因和性质; 5)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 6)防范和整改措施。 另:一是要附具有关证据; 二是事故调查组成员要签名

12.工伤和视同工伤包括哪些情况?

认定: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3.《安全生产法》对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规定的行政处分有哪些?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4.《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职业卫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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