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2020-03-03 22:15: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积金系统数据的安全,促进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建金管2004 [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负责拟定全省公积金数据监管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数据系统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公积金监管系统及业务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装和维护操作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对服务器的登录密码要定时更换;对服务器用户的权限进行详细的审核;对硬盘进行定期的整理;定期保存系统日志。

(二)根据系统要求,对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系统及外围

1 设备进行配臵和调试优化。

(三)负责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四) 负责系统用户登记和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 (五)严密监视系统运行的异常现象,及时进行处理,运用网管软件,对管理中心网络运行状况进行监管,确保网络正常运行。

(六)负责病毒防御,做好反病毒宣传工作。

第五条 省监管办公积金监管系统操作员负责建设厅公积金监管系统网络的日常操作,定期接收全省各管理中心上报的静态报表,并做报表汇总,统计分析 ;随时查看全省各管理中心的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指定专门领导作为监督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公积金中心应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配备计算机安全技术人员1至2名,分别负责软件和硬件管理,逐步加强机构建设。

第八条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发现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级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

2 部门报告。

第九条 信息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可能危及数据库安全时,各管理中心可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等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制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信息进行安全稽核,防止信息被非法增加、删除、修改或复制。

第十一条 各管理中心应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备份制度,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安全操作规范

(一)工作人员必须各自保管好进入业务系统的帐号、口令。新增工作人员由系统管理人员为其设定注册工号、口令和使用权限。工作人员退职、易岗、调离时其工号、口令等做消除处理。

(二)严禁在业务用机上安装其它软件,以防止感染病毒。

(三)严禁更改机器名、IP地址等基本配臵。

(四)各业务部门之间必须保持协调,有关参数的修改若对其它环节的业务处理产生影响,必须在协调后再做处理。

(五)各类网络设备、网线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关闭、拔

3 插。

(六)系统管理员必须对用户名、系统口令等保密,不得告诉他人,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以确保数据安全。

(七)在完成工作以后,按步骤退出应用程序,正常关机。

第十三条 使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存取、处理、传递属于公积金业务数据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确保公积金业务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四章 软硬件建设和数据容灾备份

第十五条 全省施行统一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WEB服务器、系统工具、安全系统和系统所需的其他软件。

第十六条 各公积金中心要加强数据安全的硬件建设,各种设备要及时更新,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硬件配备的最低要求由省监管中心确定。

第十七条 各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加强机房建设,做好防雷等安全工作,保证良好的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 按照安全要求,整合资源,邻近各设区市开展对口异地容灾备份,并进一步加强本地的双机备份和日

4 常备份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工作人员由本级公积金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各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数据或人为导致监督网络无法顺利联通的,由上级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在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过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监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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