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诚信、双承诺协议书1

2020-03-03 17:24: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村“双 诚 信、双 承 诺”

协议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见证方:_______________村计划生育协会

乙 方: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组

姓名: 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签名

女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签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黔党发《2011》13号、毕地党发(2011)25号,以及金党发《2011》4号文件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我村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内容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工作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等。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开发扶贫、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扶持、项目扶持、普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优待。特别是按规定为“两户”落实有关优惠、特惠政策,帮助、扶持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2、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为育龄群众办理相关证件,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窗口单位对计生“两户”设绿色通道。

3、组织乙方在孩子出生后90天内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绝)育措施;提供环情、孕情、保健咨询与服务;提供产后和术后随访服务;进行病残儿、节(绝)育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鉴定提供咨询服务;每两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全面的妇科病检查,随时提供政策法律、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5、有权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提供乙方违规、违约的事实,协助上级机关按政策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6、符合政策生育的两户,自男女双方年满50周岁起,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奖励,直至亡故。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及时期内自愿落实以女扎为主的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内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孩生育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户奖励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女户奖励由4000元提高到6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10元。对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绝育户女孩考生参加中考的,享受加10分照顾。事业、企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子女。独女户父母年满60周岁,免费进入本乡老年公寓由政府供养。独子户、二女绝育户父母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公办医疗机构对两户父母及子女免收普通挂号费,二女绝育户和实行晚婚晚育的独生子女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病报销比例同等条件下提高20%。参加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县财政补贴30%。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民政部门在发放社会救济金时,对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给予优先照顾,属于低保户的,低保金加发20%。

7、其他未说明的以黔党发(2011)13号、毕党发(2011)25号、金党发(2011)4号文件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文件为准。

二、乙方承诺内容

1、乙方政策内怀孕未经批准擅自人工流、引产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处理,溺弃女婴和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要关心下一代,关怀老人。

2、对违法生育家庭社抚费进行一次性清理核算,经济困难的,经村民委员会开出证明后,乡人民政府研究后分期缴纳,对拒不缴纳的坚决采取司法措施强制征收,2011年10月1日后出现政策外生育的,按上限征收。

3、乙方生育一孩后,在规定时间(42天后,90天内)上环,生育二孩后,在90天内夫妇双方必须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因双方患禁忌症不能做相关手术的,必须到县计生指导站检查,由县计生指导站出具证明后,要在甲方指导下到乡计生站采取其他有效的节育措施并与计生办签订合同,按时参加孕检,违者每次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200元。

4、乡内计生、公安、工商、卫生等一切机关单位对超怀对象、不参加妇检对象、拒不落实(节)绝育对象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对象,暂停发放该户应享受的涉农补贴,停办一切证明、手续,待处理后方可办理。

5、自觉遵守《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交纳违约金元。导致政策外生育的按规定处置;乙方外出打工、经商或异地居住,必须到乡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可外出,否则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元。乙方生育孩子一月后必须自觉按时参加孕情服务检查,接到孕检通知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孕情服务检查的,每次交纳违约金50----200元。乙方不得收留政策外怀孕对象,否则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6、乙方属于孕检对象的,如外出打工、经商,必须每个季度孕情服务检查当月寄回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否则每缺1次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200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自愿放弃有关政策的享受,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在办理个人业务受阻时,责任自负。甲方有权按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有权暂停承诺内容的兑现,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损失进行补偿。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双诚信、双承诺” 协议书

双承诺、双诚信方案1

双诚信协议书

双诚信双承诺工作总结

双诚信双承诺心得体会

双诚信、双承诺监督制度

双诚信双承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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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诚信、双承诺”村规民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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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诚信、双承诺协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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