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

2020-03-02 20:42: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浙江乐清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公开宣判,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成功宣判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开始,张某组织发起10万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488.91万元。为隐匿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农行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10日至10月19日,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资金1900.29万转入叶某农行账户。2007年7月,叶某用现金预付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房东傅某定金20万元,随后又从该账户转账798万元到傅某账户作为首付款,并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此后,张某又将1102.29万元非法集资款转入叶某农行账户等待支付余款。其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到其朋友陈某委托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临时周转。2007年11月,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叶某无奈放弃购买,并将傅某退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838万元转入叶某另一张工商银行卡上。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叶某将工商银行卡账户注销。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当地人民银行配合司法机关连续5个月调查取证,完整取得叶某洗钱的主观明知证据;运用现有资产减去合法收入的间接证明法,确认了叶某非法资金数额,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总结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案例二: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建设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该案是我国首例成功宣判的涉黑洗钱案,也是反洗钱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打击涉黑洗钱犯罪的重要成果,对今后的反洗钱工作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三:广东广州伍某毒品洗钱

2009年11月1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6.16”特大制贩毒品案中“职业洗钱人”伍某一审宣判,认定伍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007年9月,广州分行配合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成功破获了“6.16”特大制贩毒品案,警方抓获谢某、伍某等犯罪嫌疑人16名,查封、扣押和冻结毒品犯罪资产折合人民币1亿多元,摧毁跨国(境)毒品犯罪集团5个,查获制冰毒工厂6个,一并查破往年重特大毒品案件41宗。

经查,谢某于1999至2003年期间从事制贩毒活动,积累了巨额非法所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为了清洗毒资,谢某在广州注册(香港)溢忠有限公司,由伍某全权负责洗钱活动。2003年至2006年,伍某直接筹划,将谢某等人的制贩毒所得投资房地产、夜总会和公路等项目,通过拍卖竞投购得房产物业数十处,并转让或抵押投资获利,洗钱操作极为纯熟。

本案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职业洗钱人”出现。在以往案例中,洗钱者并不以洗钱为业,其洗钱活动往往是偶尔为之;而本案中伍某完全依附于谢某犯罪集团,其所有投资经营活动都以清洗毒资为最终目的,从而赚取了巨额不义之财。“职业洗钱人”的出现,表明中国洗钱犯罪活动的职业化倾向,给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二,房地产拍卖转让已经成为洗钱的重要途径。本案及最近一批类似案件均反映出,犯罪分子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投资房地产洗钱,随着房地产价格上涨而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房地产领域纳入反洗钱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案例四:福建福州邓某洗钱案 2009年12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邓某洗钱案终审宣判,认定邓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司法解释》)成功宣判的洗钱案件。

经查,2006年至2008年9月,原福建省永泰县政府副县长陈某(另案处理)为逃避纪检和司法部门的查处,先后将人民币410万元存入以其妻弟邓某名义在建设银行永泰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中。2008年

7、8月间,陈某得知纪检部门在查办永泰县城峰镇十八坪新村违规开发问题后,怕受到牵连,就将前述410万元人民币存折交邓某保管,并嘱咐当有人问起,即称此款为邓某本人所有。同年9月,陈某又指使邓某将该款以放利名义,通过转账形式汇至永泰县龙翔出租车公司副经理陈J在建设银行永泰县支行的账户上。后经调查,该410万人民币中有141万元系陈某受贿所得的赃款。

2009年8月6日,福建省永泰县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非法犯罪所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邓某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明知是其姐夫陈某的受贿犯罪所得款,仍提供银行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已构成洗钱罪;原判认定罪名有误,予以更正。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辩方提出两点辩护意见:其一,邓某不明知上述存款中包含犯罪所得;其二,本案与上游犯罪陈某受贿案审理顺序颠倒,应后于陈某受贿案或与之同时审理。对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洗钱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第一,对明知问题,依据《洗钱司法解释》第1条,邓某在协助其姐夫陈某转移410万巨款时,应当认识到此巨款与陈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故符合“明知”认定条件。第二,对程序问题,依据《洗钱司法解释》第4条,此案上游犯罪虽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故不影响洗钱本案洗钱犯罪的审理。

本案及近年类似案件均反映出,通过亲属账户转移非法资金已经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重要途径,应引起有关部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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