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条例

2020-03-02 12:07: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科学地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使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第一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时数分配和考核方式等,均须征得负责教学的系(部)主任同意,由该专业所在系(部)填报《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申请书》,报送教务处审定,重大变动要报请分管院长或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的申请被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并将批件转给有关系(部),由系(部)通知有关教研室、教师和学生。

第四条 必须保证专业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不经批准,擅自变动专业教学计划者,应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和执行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授课和编写教材的依据。各门课程都必须有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 对于没有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有关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出具有高度思想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教学大纲。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大纲内容,若需修改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由系(部)主任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系、部、教研室应对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妥善处理,并报教务处。

第四章 教学计划进程表的编制

第九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是专业教学计划具体实施的现实体现,它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由系(部)编制而成并报送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各系(部)应在每学期的第14周前安排好下学期本系各专业班级的教学计划进程表,并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的具体教学安排,然后汇总按班级编制每学期的教学计划进程表。

第十二条 在编制教学计划进程表过程中如发现与教学条件有冲突或学生负荷严重不均衡等不合理因素时,教务处可提出修改方案或与有关系(部)协商调整,如无大的分歧,由教务处确定,必要时由分管教学院长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通常情况下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务处核准后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是安排课程和核算该学期的教学时数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五章 教师授课计划

第十五条 教师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各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计划进程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表的安排认真填写。教师授课计划须经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教师授课计划一式三份,在每学期开学前送交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另一份本人留底。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进度。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教学进度者,在不降低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由教研室主任妥善解决,对提前或拖延一周以上者,须查明原因后,由系(部)主任解决,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系(部)主任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执行授课计划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时,教研室主任应将本教研室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在书面总结中报系(部),重要情况由系(部)报教务处。

第六章 任课教师的安排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第一线,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关键。各系、部、教研室必须根据教师任课资格安排好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原则上必须具有由人事部门认定的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实践课教师原则上也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特殊情况由系(部)主任审查、教务处复核后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新任课教师,在担任教学任务前,应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和试讲,系(部)在确认其能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新专业或缺编较多的教研室,暂时达不到该项要求时,需报请系、部主任批准)。教研室应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加强具体指导,尽快帮助其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课程表的编排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程表是保证教学执行计划顺利实现的安排表,课程表应严格按照学期教学计划进程表的安排和各教学环节的特点,在理论实践“一体化”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考虑教师的要求,进行合理编排,同门课尽量并班上大课。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表由教务处结合本校教室的具体情况统一编排,并于本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的课程总表下达到系(部),由系(部)分别下达到教研室和学生班级。

第二十五条 编排课程表过程中应征求各系(部)的意见,注意均衡学生的课程负担,同一课程一周内应保持一定的间隔,一般以两节连排。

第二十六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宜变动,必须变动时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系(部)、教研室都应有计划地认真组织。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至少每两周应利用一个下午时间,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含外聘和本校兼职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和有关教学文件或经验总结,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讨论重点、难点、研究教改方案,开展听课、观摩教学第二课堂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 第二十九条 鼓励教师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通过多种渠道争取并参与课题和科研活动。

第三十条 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活动或学术会议的教师,返校后应当向教研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议,同时,将有关资料交系(部)或资料室登记保管,供教师参阅。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推动教学工作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院领导和系、部、教研室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到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分析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状况,不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三条 负责教学工作的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和学院有关处(室)的干部,应定期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第十周前后两周为全校期中教学检查时间,主要由各系(部)负责进行,各系(部)可根据学院的部署和本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及教学情况,决定本部门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方式,教务处和督导室有重点地参加各系部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各系(部)应将检查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的改进措施书面报教务处和督导室,由教务处和督导室汇总报分管教学院长。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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