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020-03-02 17:28: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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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消除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

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各有关部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职业卫生问题。

第四条 职业卫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协调和服务。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例会,总结本月职业卫生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担任。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本单位职业卫生问题。设立一名领导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及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职业卫生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机构,督促、检查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卫生隐患。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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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四)保证公司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七)负责主持召开每季度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问题。

第八条 党委书记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把职业卫生列入企业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二)把职业卫生纳入各级党组织的日常活动中。

(三)组织加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及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

(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九条 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对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及职业卫生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审查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卫生职责履行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召开每月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分析与解决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总结与布置职业卫生工作。

(六)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综合大检查,督促落实重大职业卫生隐患的整改。

(七)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组织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

(九)组织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十)组织职业病防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与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条 总会计师职业卫生职责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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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企业资金预算时,应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编制职业卫生费用预算,并保障实施。

(三)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一条 技术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审核,确保采用先进的职业卫生防治技术。

(三)负责组织开发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工艺,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协调处理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关系。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协调管理。

(四)负责协调突发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应急物资的调配。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三条 项目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进行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建设时,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三)对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生产工艺的先进性、职业卫生政策法规的符合性进行审定。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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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先进性和符合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公司长远规划时应有职业卫生内容,加强对完成情况监督考核。

(三)负责企业职业卫生风险防范管理。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五条 人事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三)在组织编制企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按有关要求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并督促落实。

(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六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对企业职业卫生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职业卫生费用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七条 其他公司领导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HUBEI DONGFANG CHEMICAL INDUSTRY CO.,LTD.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三)负责组织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深入现场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对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建立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和负有地方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行业的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专门机构,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制定职业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五)负责组织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六)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七)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八)组织宣传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和环保知识。

(九)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病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十)组织或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和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负责编制职业卫生费用的年度预算,监督职业卫生措施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职业卫生职责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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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将职业卫生规划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

(三)负责将职业卫生指标纳入到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中去。

(四)负责编制下达公司年度职业卫生措施项目计划。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精益生产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将职业卫生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使生产与职业卫生协调发展;

(三)合理组织生产,确保职业病防治装置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同时大修,当职业病防治设施运行发生故障时,生产装置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技质量部环境保护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在制定工艺规程时,编制职业卫生的内容,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危害因素排放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及工艺技术创新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规定。

(四)对科研、试制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五)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发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工艺,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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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费用的预算,并保障到位。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公司各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

(三)组织员工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有职业卫生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

(五)负责向安全环保部提供准备在有害岗位新上岗或离岗员工的基本情况。 (六)负责职业病人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七)负责职业病人复查、治疗的安排及费用管理。 (八)对有职业禁忌症员工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调换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组织重大职业卫生事项的后评价、效能监察。

(二)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委工作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职业卫生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组织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工会职业卫生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劳动竞赛内容。

(三)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职代会的重要内容。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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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医院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对职业中毒人员的抢救、治疗及转送院工作。

(二)按要求配备必备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物资、药品,参与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医护人员参与配合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场开发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采购的设备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劳保护具和各种原材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满足职业卫生要求。

(三)在采购或外售有职业病的化学品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抓好主管业务范围内涉及到的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分厂(中心、子公司)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分厂厂长(中心主任、子公司经理)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抓好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负责层层落实到人。

(三)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各级各类人员职业健康保护意识。

(四)负责组织每月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职业卫生问题。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卫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六)组织制订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七)合理组织生产,确保职业病防治装置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同时大修,当职业病防治设施运行发生故障时,生产装置要采取相应措施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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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八)安排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参加职业健康监护。

(九)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及时、正确处理,及时上报,协助做好调查处理,落实好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责任制制订本单位各级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如生产单位制订厂长、书记、副厂长、科长、工段长、班长及员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机关部室要制订部长、副部长、科长、科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挡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第三十六条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费用应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的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员工),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由人力资源部将有关员工名单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以及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十一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全环保部在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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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如员工在离岗前90日内已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不再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力资源部不得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书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员工。

第四十三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调离或者暂时安排脱离原工作岗位。

第四十四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妥善安置。

第四十五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需要复查的员工,安全环保部应按照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六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健康检查机构建议安排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七条 对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的,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为职工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职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职工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离开公司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全环保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

第五十条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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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置与监测周期应符合兵器集团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厂房生产设备整修或更新改造或生产工序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应重新设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日常监测方案由安全环保部每年初确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职工公布。

第五十五条 当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安全环保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对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安全环保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五十七条 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监测所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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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六十一条 由安全环保部根据生产岗位性质特点制订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督促采购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购置。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经常性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要教育、督促、指导职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六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岗位特别是容易造成急性职业中毒的岗位,应存放与在岗员工相匹配的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有专柜专人保管,并做到完好有效,取用方便。

第六十五条 个人防护用品应规定合理的使用期限,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与更换。

第六十六条 个人防护用品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职业病危害岗位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带入非职业病危害场所。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九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第七十条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第七十一条 生产场所的排毒、抽尘、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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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检修和保养,定期组织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七十三条 未经安全环保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十四条 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第七十五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资料档案。

第八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第七十六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七十八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九条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八十条 采购部门在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八十一条 采购部门在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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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保管单位在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八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在组织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八十三条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八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应组织对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八十六条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十七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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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十八条 当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章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制订操作规程时,就同时制订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评审。

第九十条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所有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 第九十一条 当生产工艺、使用材料、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组织制订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使广大职工掌握。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监督职工严格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所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九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第九十七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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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十九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一百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第一百零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或者审核。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三类: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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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所在单位应立即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及时向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职业中毒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一百一十条 事故报告采用先行电话报告,随后辅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职业危害事故按管理权限不同分别由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批复与结案,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事配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按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干部管理权限,按相关规定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并对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以及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档案,事故管理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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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以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四)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级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由主管副总经理审阅批准后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入年度培训计划工作中。具体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协调参与。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培训计划。

第一百一十八条 培训除采用集中培训外,还可利用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培训教师可由各部门根据需要指派内部人员或聘请外部人员担当。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对新进厂人员、转岗人员、复工(息工半年以上)人员及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的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以便满足新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职业卫生宣传。

(一)公司利用OA公告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二)各基层单位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

第十四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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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各基层单位及子公司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编制应急预案要努力实现程序化、图表化、简明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按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或组织公司内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组织公司内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时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职工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各生产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一百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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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公司各生产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作为年度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的一部分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形成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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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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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报告

公司办公楼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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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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