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古印度法

2020-03-02 12:12: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三章 古印度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古印度法的发展演变过程,掌握古印度法的独特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进一步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密切关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

古印度法的概念和渊源;古印度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古印度婚姻继承法的特点。 教学内容:

古印度指的是南亚次大陆,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三国,它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拥有独特的法律文化。

古印度法是个有歧义的概念。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理解:

(1)古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般教科书所采纳的概念。

(2)等同于“传统印度法”, 指英国建立殖民地前的法律,包括产生于印度的宗教法以及强行传入印度的伊斯兰法等。

(3)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 即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以前适用于印度教徒的宗教属人法。

(4)婆罗门教法,仅指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属人法。

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它是经常被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由于各国对属人法连结点分别理解为住所或国籍,故属人法有住所地法和本国法之分。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与发展

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大一统王朝不多,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统一, 因而有关古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 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古印度法即公元前15—10世纪到公元7世纪古印度居民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1500年前后,据称被雅利安人所毁。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充满神化和幻想,涉及到很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大约在后期吠陀时期(后三部吠陀成书时期),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度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约公元前7世纪, 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该教是多神教,以崇拜“梵天”而得名。它认为客观世界是个幻觉,主张因果报应和人生轮回。它产生后,很快发展成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祭司成了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

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下来。

公元前6世纪, 印度北部十六国不断发动战争,阶级矛盾尖锐,其他种姓对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满。佛教应运而生,它反对种姓不平等,主张修行,仪式简单,但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轮回说。

公元前4世纪,印度建立了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孔雀王朝。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时朝,印度社会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他定佛教为国教,广传佛法。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向封建制过渡(贵霜王朝时期就已开始向封建制过渡,笈多王朝时期已经是明显封建化的帝国,封建制关系完全确立)。佛教地位渐渐衰弱,为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所取代。

二、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教规教义、典章典籍等,主要有:

(一) 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

婆罗门教的经典是古印度法最基本的渊源,主要经典是:

1.四部“吠陀”。

即《梨俱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它们是诗歌和散文的汇编,其中《梨俱吠陀》形成最早,约在公元前1500年至1000年甚至更早一些时间,主要汇集了人们祭祀时朗诵的赞美诗,反映了古代雅利安人对各种自然神的崇拜。后三部吠陀成书较晚,大约在公元前10世纪前后,它们有的是散文,有的是巫术咒语,还有的是敬神套语或杀敌诀窍的综录,广泛用于祈祷、医治发烧和蟒蛇咬伤等疾患。四部吠陀的内容涉及面极广,既有古印度的各种风俗习惯、人们的各种生活方式,也有人们对未来的追求与向往,特别是后几部吠陀记录了雅利安社会的等级分化、原始社会的解体等,是我们研究了解古印度社会极好的资料。

2.关于吠陀的注释——《梵书》、《森林书》和《奥义书》。

吠陀经典过于古老,不能适应婆罗门贵族的需要,僧侣们便以散文形式注释吠陀,从而形成了《梵书》、《森林书》和《奥义书》。《梵书》是关于吠陀的注释,例如吠陀的唱法,吟颂吠陀的正确动作等。《梵书》还广征博引远古的神话和传说,追溯祭祀礼仪的起源。《森林书》记载了婆罗门在森林幽静的地方研究吠陀的秘诀,《奥义书》是关于宗教伦理道德的典籍,具有高度的哲理性。婆罗门教最核心、最基本的教义几乎被《奥义书》全部包罗进去。例如它系统阐述了梵天是世界的最高实在、灵魂可以轮回转世、人今生的行为决定了他来世的生活条件等观点,这些全部是婆罗门教立教的理论基础。三部《书》和四部吠陀一样,都是以后祭司们继续发展婆罗门教教义的基础。

3.三部经:《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

婆罗门教的古老经典多为关于宗教礼仪的记述,很少涉及教徒具体的行为规范。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婆罗门祭司编纂了《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三部经典。除《所闻经》还是关于祭祀礼仪的规定外,《家范经》和《法经》都已直接触及到了法律规范。其中《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法经》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确定了教徒的社会行为准则。与婆罗门教其他经典相比,《家范经》和《法经》在古印度法的体系中有着更为突出的地位,成为当时执法机构判案的主要依据。

4.婆罗门教的《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等。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已大大不同于古印度国家刚刚确立之时。大约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5世纪,婆罗门祭司相继编纂了几部称为法典的经典,它们是:

《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迦旃延那法典》等。这些法典与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有很大区别,其具体内容不仅是宗教组织对宗教教义的阐释,也包含了大量规范教徒世俗法律生活的内容。比如《述祀氏法典》中有大量有关法院和诉讼制度的内容,在某些方面略有发展,如承认寡妇对亡夫财产的优先继承权,全面列举了审判法的内容;《那罗陀法典》确认了国王敕令的最高法律效力,对债务、合伙等涉及商品经济方面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并列举了各种奴隶及奴隶的解放条件。在几部法典中,《摩奴法典》最完整、最系统地总结了婆罗门教的全部教规教义,是婆罗门教最具代表性的经典,因此是古印度法最重要的渊源。《布里哈斯帕提法典》和《迦旃延那法典》更多地反映了古印度社会由古代向中世纪过渡时期的政治、经济状况。需注意,无论法经还是法典都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典,而是伦理、宗教与法律的混合体。

(二)佛教类

佛教作为古印度社会中和婆罗门教并行的另一大宗教,其经典也是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佛教经典的种类较单一,主要是《律藏》、《经藏》和《论藏》,统称“三藏”。“藏”有装物的篮子之意,佛经称为“三藏”,意在告诉世人这是三部满载佛教知识的著述。其中《律藏》记载了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定下的寺院规条;《经藏》主要记录了释迦牟尼的一些言行;《论藏》是佛教各教派学者的论说集。“三藏”中的《律藏》更多地涉及了教徒的生活准则,法律的性质更为明显。 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三)其他渊源

主要指古印度国王颁布的一些诏令。古印度各王国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国王的法令大都以宗教名义颁发,因此也是古印度法这一宗教法的渊源。 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阿育王时期为了使臣民都了解佛法,他下令在帝国境内开岩凿壁,树立石碑,在上面刻下诏令,弘扬佛法。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规定官吏不得贪污渎职,并设立了“正法官”以监督法律的实施。

二、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这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制。

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称为“瓦尔那”,原意为“颜色”,早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的过程中即已萌芽,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初步形成。雅利安人有很强的优越感,称当地黑色人种的达罗毗荼人为“达萨”(敌人),种姓制的产生是两个不同肤色种族对立的结果。种族对立后来发展为四大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每个种姓遵循各自的行为和道德规范。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各种姓之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伺侯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所有权

古印度的土地所有制以国有制(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占有土地者均得向国王纳税。在此前提下,土地买卖和土地私有已出现,但受到限制。私人财产所有权受到保护,偷盗要受到惩罚,小到井绳,大到牲畜珍宝等各种物品都会烧到数额不等的罚款或断肢等体罚。但不同种姓的财产权有分别,如摩奴法典公然宣称婆罗门是“一切存在物的主人”,“婆罗门在穷困时,可以完全问心无愧地将首陀罗的财产据为已有,而国家不应加以处罚。”刹帝利和吠舍的私有财产也受法律保护。只有首陀罗不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首陀罗只能拥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即使它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奴隶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东西,他不占有主人不能夺取的任何所有物。”

(三)债法

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但已经开始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如契约要履行等。

2、债法最主要的特点是对高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收取的法定利息不同(借贷利率随种姓不同而不同,信用贷款的利率依种姓高低依次为2%、3%、4%和5%,),处罚也不相同,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1、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所以要按宗教举行相应仪式。《摩奴法典》规定了8种形式的婚姻,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种姓。婚姻是神意不可离异,但实际上只适用于妻子,妻子即使被丈夫出卖或遗弃也不得脱离丈夫,丈夫可借口其有病或不孕、性情不好抛弃妻子。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 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婚姻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但低等种姓男子与高等种姓女子的婚姻则被视为“逆婚”,因而是禁止的。最为法律所不容的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之间的婚姻,其后代被称为“旃陀罗”,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他们被排除在种姓之外,不许与种姓人往来,必须住在村外,从事低贱的职业。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4、长子优先原则,其他诸子依赖长子,父债子偿。如果诸子不愿生活在长兄领导下的大家庭里,可以分家析产,长子得两分,次子得一分半,其他各得一分。如果有同种姓的未婚姐妹,则各留1/4给她们。

5、与种姓直接挂勾,高种姓妻子所生之子得到的财产多。如即使这个婆罗门没有其他儿子,首陀罗妻子所生之子也不能得到财产的1/10。

(五)刑法

1、一方面受宗教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受种姓影响。 如印度人视牛为圣物,所以杀害母牛就被列为仅次于杀害婆罗门等大罪的二等罪。罪行可通过苦行来赎罪,剔去头发,身披母牛皮住在牛棚中细心伺候母牛三个月。许多罪名的设置及惩罚方式与宗教直接有关。

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必须加重处罚。以伤害罪为例,低等种姓伤害高等种姓,必须断其肢,

同种姓相伤,或罚款或驱逐出境,高种姓伤害低种姓常常就不需要惩罚。

(六)诉讼制度

古代印度的诉讼制度不太发达,许多规定较为简单、原始。其基本特点是:

1.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

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到重大案件时,则由国王任命一个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大多数纠纷由村内长老解决。

2.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仅依靠证人证言和物证,不能确定事实真相,要判明是非曲直,须依靠宣誓和神明裁判。证言主要通过证人宣誓和神明裁判的方法来获得。(神明裁判方式有:水审、火审、毒审、热油审等。)

三、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基本特点

具有东方奴隶制法的共性,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特权,并且诸法合体,缺乏抽象的概念和规则,但又有个性,主要表现在:

1、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首先,宗教众多, 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以婆罗门教义为哲学基础,对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严格规定;它们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而且对教徒的世俗生活进行限制和调整。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它们紧紧围绕“五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一步复杂化。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有关法律的内容如何受宗教影响问题在上一节中已有详细介绍,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一转世与解脱”,中间插入的几部分内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第2卷)、“家居期的法”(第

3、

4、5卷)、“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第6卷),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2、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宗教在古印度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经典是基本法律渊源,法律汇编也包括宗教教义;法律要依赖宗教去贯彻实施,宗教也要凭借法律去有效传播,二者互为补充.因为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本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容包括进去。从吠陀到法经到诸法典,没有一部纯粹意义上的法典,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就是《摩奴法典》中纯法律的条文也只有1/4强。

3、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又称种姓法。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它把居民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严格区分,职业世袭,种姓之间永远不能混杂。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

4、法律汇编是法律和宗教,哲学,伦理道德的混合体。 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比如《摩奴法典》涉及到宇宙和人类的起源、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行为准则、敬神仪式等宗教规则、道德训言、统治者治国方略、商业知识等多个学科领域,相当于一部百科全书。特别是其中收录了很多至理名言,诸如“甘露甚至可以取自毒药,妙语甚至可以取自孩童,善行甚至可以取自敌人,金子甚至可以取自不结物”等等,说明法典虽然以宣扬唯心论、形而上学为主,但也有一定的科学性。

(二)历史地位

1.对印度法制史的影响

古代印度法是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诸种因素共同发展的产物,它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深远影响。中世纪后期,随着穆斯林的入侵,伊斯兰法成为印度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但这并不影响印度教法在印度教徒中的适用。古印度法的许多内容不仅凭印度教法的适用而得以幸存,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一批古代法典的解说集,使古代法典中的基本原则能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虽然印度先后受到伊斯兰法和英国法的冲击,但印度教法作为一种属人法仍发挥着很大作用,《摩奴法典》仍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1947年印度独立后编纂的 《印度教法典》仍以《摩奴法典》为基础。

2.印度法系

1世纪至15世纪, 东南亚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印度的宗教文化对东南亚产生很大影响,许多国家如缅甸、泰国、斯里兰卡、越南等都摹仿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但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 它被认定为“死法系”。

四、现代印度法的发展

1947年印度独立后,法律在法系上属普通法系。其法制建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独立前的法律进行整理

原则上保留独立前英国殖民当局在印度施行的法律,但印度议会要对其进行审查,可予以废止或修改。印度最高法院如果认为其与印度民主共和国抵触,也可以不予适用。

2.建立新的法律体系

1950年《印度共和国宪法》奠定了新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3.对属人法进行法典化编纂

印度独立后,政府认识到属人法尤其是印度教法的混乱状态是法律现代化的巨大障碍,于是着手对其进行整理和编纂,使其法典化、系统化。

1955年至1956年间完成的《印度教法典》不仅从内容上对传统印度教法进行了系统整理,清除了其中野蛮落后的规定,肯定了印度教法的精华,提高了妇女和子女的地位,加强了低等种姓的权利;而且还从形式上统一了印度教法的规范,这在印度这个宗教林立的社会是史无前例的。

古印度法

浅议古印度法之种姓制度

第3课时古印度教学设计

印度种姓制度及古印度法的影响

古印度婚姻制度分析

古印度教学设计

古印度的种姓制度

古印度佛教的起源

3幽默诙谐法

招标法3

《3古印度法.doc》
3古印度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