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本业务审计

2020-03-02 23:50: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银行基本业务审计要点一

现金业务

第一节

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运送和保管过程中常常出现以下弊端: 1.损失现金;

2.现金帐目出现错误;

3.没有建立处理现金业务的责任踪迹; 4.收付现金的效率低下;

5.没有建立和实施出纳员个人业绩考评制度; 6.在办理现金业务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规。

二、控制目标

银行应针对上述基本风险,建立现金控制制度的目标: 1.确保现金安全存放;

2.对每天的现金交易进行独立的核对;

3.对各种现金交易建立和保持完整的责任踪迹;

4.消灭出纳差错,杜绝挪用现金,把现金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保证高效率的出纳运作;

6.对每位出纳员和每个出纳部门进行严格的业绩考评; 7.确保现金交易业务按国家的法规处理。

第二节

控制特征

银行应根据上述控制目标,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

1.应将出纳职责与其他职责分离开来:出纳员不能同时负责为客户开立新帐户,也不能同时负责帐户的记帐工作(现金日记帐除外)。

2.出纳员接受客户存入的现金时,必须当面将现金点清,向客户开具存款收据时应在收据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出纳员付出现金或承兑和兑现票据的具体程序必须规范和具有强制性。应确定每个出纳员对处理每笔现金交易和保管每笔现金资金所应担负的责任。

3.现金的存放必须确保安全。银行的金库、保险柜、报警系统和保安系统在装备水平上必须达到同业最低标准。对大额现金的存放必须实行双重控制措施。对每个出纳员和整个出纳系统持有的现金余额必须作出限制,以使其维持在最低余额水准。对各出纳员上报的现金余额,应经常进行监督性核验。在每个出纳员度假或离职以前以及突然离岗超过一天之后,应对该出纳员的现金进行监督性清点。

4.现金交易应由出纳员记入日记帐。出纳员每天经手的各种现金送款单、票据、存款和取款凭单以及其它会计分录凭证应由复核部门独立地进行加总和平衡(即借方发生额应等于贷方发生额)。出现不平衡的情况,则应向有关出纳监督员报告,以便查找原因和作出更正。由此产生的现金损失则按有关出纳员记入出纳长短款帐户。

5.出纳员必须经过全面系统的培训以便应付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做到以高效周到的服务满足顾客的需要。

6.应建立衡量出纳员业绩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并据以考评各出纳员。 第三节

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对出纳员持有的现金进行突击清点

二、观察和验证出纳员是否遵守了安全和控制制度

三、将出纳员报告的现金总额与现金总帐余额进行试算平衡

四、审查和分析出纳长短款帐户

五、清点备用现金

六、同时清点出纳系统的全部现金

七、审查现金控制制度问卷的答案

八、全面评价现金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及出纳运作的质量 第四节

控制问卷

对现金的控制制度,审计师设计的调查问卷中应包括以下问题: 1.在非营业时间里,所有的货币是否都锁进金库或保险柜。 2.金库是否装备有合格的防盗防抢报警等装置。 3.金库的开启是否由定时锁控制。

4.金库是否在每个营业日都最晚打开、最早锁闭。

5.金库备用现金箱是否置于一个由双层锁保护的特别隔间内。 6.金库中备用现金的动用是否由双人监管,共同记录。 7.对备用现金的货币名称和金额是否进行了记录。 8.各出纳员是否持有自己的现金。

9.每位出纳员在金库中是否都拥有属于自己的隔间,以用来隔夜储存自己持有的现金。 10.每位出纳员的工作岗位是否都备有上锁的现金保管设施,以供出纳员离岗时存放现金。 11.每位出纳员的工作岗位是否都装备了防盗报警装置。 12.顾客免下车存取现金的营业网点是否装有防弹玻璃等防弹设施,以确保出纳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13.对首席出纳员、运钞出纳员和大额现金交易网点是否进行了特别的安全防护。 14.对出纳员是否建立和实施了现金限额制度。

15.各分支机构所持有的现金总额是否维持在合理的最低水准。 16.出纳员对其持有的超额周转现金是否进行特别的防护。

17.所有出纳员的现金总额是否每天都与中央复核部门所加总的现金总额核对相符。 18.出纳员所持有的现金是否定期由指定专人进行突击核点,对核点情况是否记录保存。 19.在每个出纳员度假之前或突然离岗超过一天以后,是否对该出纳员的现金进行清点。 20.出纳员是否在其经手的交易凭证和现金封条上签字或盖章。 21.收到顾客现金时,出纳员是否向顾客提供收据。

22.是否对出纳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以指导其经办各种现金交易业务。 23.在出纳员的聘用条件上是否要求应聘者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一定的工作经验及良好的道德水准。

24.出纳员在工作上是否受到严格监督,是否得到大力帮助以及是否有机会参加专业培训。 25.是否实行出纳岗位轮换制度。

26.是否禁止出纳员办理自己私人支票的收付业务。

27.是否允许出纳员接收非本国货币作为其现金的一部分。 28.是否禁止出纳员接触会计部门的帐簿。

29.出纳员的职责是否限制在办理出纳交易的范围内。 30.处理现金交易的效率是否较高。 31.出纳长短款项是否按日结清。 32.出纳长短款项是否记入按出纳员设置的出纳长短款帐户,以反映各出纳员累计发生的出纳长短款总金额。 33.出纳经理是否审核现金出纳长短款项帐户。

二、

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 第一节

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银行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业务中常常出现以下风险:

1.挪用存放同业资金,并导致存放同业帐户出现透支情况。 2.帐务上漏记存放同业资金或同业存放资金。 3.备付金准备不足。

4.存放同业帐户上资金闲置过多。 5.没有为顾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6.从同业存放帐户或存放同业帐户中错误付款或重复付款,且款项无法追回,导致资金损失。

二、控制目标

针对上述基本风险,银行应确立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控制制度的目标:

1.正确记录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收付金额,确保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安全。

2.做好与代理行的对帐工作,确保本行帐务余额与代理行帐务余额相符。 3.对各项有关交易均以正式的单证授权,以便分清责任。 4.在存放同业帐户中保留必要的余额,并定期将余额情况向主管帐户头寸的官员进行汇报,以便将多余的头寸进行投资,或对不足的头寸进行拆借补足。

5.做好帐户头寸分析,确保本行从代理行帐户中所获利益大于本行存放代理行资金的机会成本和本行的服务费用。

6.提高办理代理行业务及进行有关帐务处理的工作效率。 第二节

控制特征

根据上述控制目标,银行应建立以下控制制度: 1.对办理帐户头寸调拨的业务人员做到慎重聘用。

2.把资金调拨职责、授权职责和帐户调节职责分离开来,不得一人二职。 3.建立日常的帐户调节制度。

4.保持完整的帐户调节记录,并由监督人员进行审核。 5.对本行的银行汇票进行编号控制。

6.对签字盖印机的使用进行控制,防止滥用。

7.对空白汇票实行共同保管(即由两人同时保管,互相牵制)。 8.由高级经理人员对本行头寸表进行审核。

以上八个方面的控制制度是针对存放同业而言的。针对同业存放的控制制度有:

9.在同业存放帐户项下发生借记(即付款)事项时,向有关代理行(即在本行存入款项的其他银行)编发正式的借记通知书(即付款通知书)。

10.定期向代理行寄发对帐单,将对帐单直接寄给代理行的对帐部门。 11.向代理行提供贷记通知书(即收款通知书),可以作为一项追加的控制。 第三节

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分析和描述控制制度

二、确认存放同业帐户与同业存放帐户余额

三、调节存放同业帐户余额

四、审查汇票的签发和清算

五、审核存放同业帐户和同业存放帐户的活期余额,查证活期余额是否合乎要求

六、验证存放同业帐户定期余额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同业存放帐户定期余额产生的利息支出

七、对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及后续经营的质量作出结论 第四节

控制问卷

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支用存放同业帐款。

2.在采用签字盖印机签署汇票的情况下,是否对签字机进行特别控制,以防止滥用。 3.在存放同业帐户中是否只存有有限的资金,以供代理行对盖印签字的汇票进行付款。 4.所有汇票是否都进行事先编号,且根据不同的帐户行(即汇票的付款行)而编制不同序列的号码。

5.签发后六个月未清偿的汇票是否置于特别控制之中。 6.是否按存款帐户的控制制度来控制同业存放帐户。 7.是否还对同业存放帐户进行特别的控制。

8.是否根据向代理行提供的服务范围对同业存放余额进行具体分析。

9.存放同业帐户的收付款通知书、已付汇票和对帐单是否直接寄给本行独立的帐户调节部门(或岗位)。

10.帐户调节人员是否被禁止拥有支取存放同业帐款的权利。

11.是否禁止调节人员处理现金、现金项目或有价证券,是否禁止其进行帐务处理。 12.是否根据既定的频率计划,对存放同业帐户定期进行调节。

13.对本行的每一开户行是否都设有一个明细存放同业帐户与之对应。 14.是否根据对帐单定期对差异项目进行逐个调节,以列出每个差异项目的发生日期和金额。 15.是否对对帐单的更改进行审核,是否将已付汇票逐一或按总额与对帐单进行比较核对。 16.调节记录是否保存完整。

17.在调节记录中各调节项目是否按发生日期记录清楚。

18.本行关于存放同业事项的政策是否由董事会制定和批准执行。 19.本行的开户行是否经董事会批准指定。

20.是否制定了帐户平均余额方针,用以指导确定在每个开户行中存放的平均余额。 21.对各受权人员的身份及权限范围是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2.是否指定了一名职员或监督员负责定期正确地调节帐户。 23.是否制定了有关核销老调节项目的方针。

24.对本行有关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的政策是否每年审议一次。

三、

投资和相关收入

第一节

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银行在办理投资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如下:

1.投资不能回收。即银行购入的有价证券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兑现,或者是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倒挂,发生损失。

2.对购入的有价证券保管不善,发生票券丢失或被盗的情况。

3.对投资业务不按银行监理机构或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造成会计核算混乱不堪。

4.挪用或侵吞用来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的资金、证券到期收回的资金以及应收的证券利息。

二、控制目标

银行应针对上述基本风险,确立有关投资业务的控制目标:

1.确保各项投资交易(如购买、出售或到期兑付)均由专人提出,并经董事会批准。 2.对投资证券进行安全保管。

3.建立完善的责任追踪制度,实施和健全双人控制管理。 4.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做到正确、完整、及时和前后一致。 5.加强对到期证券本息的回收和运用。 第二节

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对有关的总帐与所属的明细帐进行试算平衡

二、核实已入帐的投资证券的实际拥有情况

三、详细分析投资业务的处理过程

四、审查投资交易是否由指定人员发起,是否经董事会审批

五、审查投资证券是否以成本价入帐

六、审查到期收回的和售出的投资证券价款是否正确入帐

七、审查证券利得和损失是否正确入帐

八、审查应收利息、累计折价摊销和累计溢价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九、审查利息收益、折价摊销和溢价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十、审查双重控制是否有效,有关凭证是否健全

一、查证有关信息的准确性

十二、对投资证券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进行总结性评价 第三节

控制问卷

审计师对投资证券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本行的总体投资战略和投资政策是否正式成文,并经董事会批准执行。

2.董事会或其下属的投资委员会是否对投资证券的购买、出售和调换进行了正式授权。 3.是否只有经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才有权发起投资交易。

4.在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是否记录了对投资交易的批准决定。 5.本行投资业务的经纪人是否经董事会慎重选择和正式批准。 6.对持有的投资证券,是否定期审查其信用级别和市场价值。

7.对投资证券是否进行了明细帐记录,投资明细帐是否按月与投资总帐进行试算平衡。 8.负责上述试算平衡的职员是否与投资证券的交易授权、收发保管、帐务记录等职责没有直接关联。 9.投资会计系统所记录的数据是否能满足合理确定应计利息收益和证券利得或损失的需要。 10.上述数据是否有来自独立渠道的充分证据(如经纪人开具的发票、代理行的通知等)进行证实。

11.投资明细帐的记帐职责是否与投资业务的实际执行职责相分离,亦即,负责记帐的职员是否被禁止发起投资交易或被禁止接触投资证券。 12.投资会计报告的编报人员是否被禁止拥有投资权限;报告的内容是否经过监督人员的复核和审查。

13.每笔投资交易的原始凭证是否由不负责发起投资的职员进行审核。

14.购入的各种投资证券在可能的情况下是否都由代理行(或代保管机构)进行保管。 15.在证券由代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情况下,本行是否持有代保管收据。 16.存放在本行内的证券是否由双重锁锁存,并实行共同保管制度。

17.对双重锁钥匙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达到任何一人都不可能同时拿到两把钥匙的安全程度。

18.归本行拥有的证券是否与不归本行拥有但由本行持有的证券分开存放。

19.对投资证券的移动是否实行了双重控制,如对证券的入库或出库是否有两人签字等。 20.是否对投资收益作出预算。 21.投资收益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和明细记帐这两项职责的职员负责收取和存放。 22.投资证券利得和损失是否在实现时进行计算和确认。 23.对不能赎回的投资证券进行核销,是否经过董事会批准。

24.本行的投资业绩与其他投资机构相比,是否在证券的信用等级、到期期限和实际收益率上具有优势。

银行基本业务审计要点二

一、

商业贷款和抵押品 一

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银行商业贷款部门的工作任务有以下七项: 1.受理贷款申请,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2.办理贷款支付,建立会计记录; 3.负责收贷收息;

4.负责贷款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 5.监控贷款的执行情况; 6.建立和审查贷款档案;

7.负责抵押品的收入、保管和发还工作。

一、基本风险

银行在办理商业贷款活动中的基本风险是:

1.无贷款政策可依(包括贷款政策不适合),有贷款政策不依,信贷过于集中,贷款信息不准确和不完整,致使银行遭受较大的信贷损失。

2.工作出现差错,致使贷款利息收益发生流失,以及银行信誉受到损害。

3.不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办事,而受到法律或法规的处分、罚款或其他制裁。

4.对来自外部的欺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而致使银行蒙受损失。来自银行外部的欺诈行为主要有:借款人编制虚假的财务信息,以伪造的证券作为抵押品,以及对抵押品进行挪用或转换等。

5.对来自内部的欺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而致使银行蒙受损失。来自内部的欺诈行为主要有:内部人员截留和挪用借款人归还的本息金额,侵吞抵押品,捏造虚假贷款,以及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收受回扣等。

6.擅自更改与贷款帐户有关的信息,如更改借款人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等),以及贷款历史信息(包括贷款所属种类、抵押品、偿还金额、拖欠时间、展期期限、到期日期、分期还款计划等)。 7.隐瞒逾期贷款信息。

8.将偿还的贷款金额记错贷款帐户。

9.对偿还的贷款金额不分本息,笼统入帐。

以上第

6、

7、

8、9项风险是采用计算机进行贷款业务会计处理情况下的基本风险;在手工处理情况下,则不常发生。

二、控制目标

各银行应针对商业贷款活动中的上述基本风险,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1.制订适当的贷款政策,防止信贷过于集中,确保贷款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把有关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消灭工作差错,保护银行收益,维护银行信誉。 3.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做到依法经营贷款业务 4.保护银行免遭内外欺诈,确保贷款安全运营 二

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审查商业贷款控制制度,评价其充分性

二、对贷款余额进行试算平衡

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贷款样本

四、直接与借款人确认抽样贷款余额

五、审查所有的非正常贷款 非正常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利息未按期收回的贷款、重整贷款以及商业贷款部门认定的有问题的贷款

六、审查贷款项下的票据

七、审核贷款抵押品

八、审查贷款的运作程序和贷款部门对贷款的监控情况

九、审查信贷档案

十、审查贷款是否合乎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十一、对本行商业贷款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作出审计结论

控制问卷

审计师对有关商业贷款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董事会是否正式制订和批准了本行的总体贷款政策。

2.贷款政策是否规定了各级信贷官员和贷款与贴现委员会的贷款限额。 3.商业贷款部门是否在贷款方针中明确规定了以下问题:

(1)各类贷款的信贷规模;

(2)贷款的主要投放地区;

(3)贷款利率和费率;

(4)各类贷款的期限范围;

(5)拖欠贷款的划分、报告和催收。

4.是否具有独立于信贷职能的贷款检查职能。 5.对信贷的集中情况,是否进行定期报告。 6.商业贷款政策每年是否至少审查一次。

7.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票据是否进行连续编号,并记入票据登记簿。

8.在营业时间内,对票据是否进行安全保护;在非营业时间内,是否将票据存入保管库中,妥为保管。

9.所有的票据是否经贷款官员签署(即在票据上签上贷款官员的词首字母)。 10.是否禁止本行职员持有借款人已签字的空白票据。

11.贷款是否采用本票或采取转存借款人帐户的方式进行支付。

12.对所发放的每笔贷款,是否都相应地保存有经借款人签字的借款申请书。 13.是否为每个借款人建立了信贷档案。

14.对信贷档案中有关信息的现时性(如借款人应提交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是否有一定的控制程序予以保证。

15.信贷档案中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贷款目的的说明;

(2)关于贷款支付的说明;

(3)贷款偿还计划;

(4)贷款调查报告;

(5)借款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6)与借款人会谈的备忘录。 16.商业贷款明细帐的建帐和过帐工作,是否由不接触现金或无权签发本票和汇票的职员负责进行。

17.商业贷款明细帐是否按日过帐,是否按日与贷款总帐进行核对调节。 18.贷款明细帐与总帐之间的调节事项是否由不接触现金的职员进行查询。 19.贷款明细帐与总帐之间的试算平衡是否经常进行,进行这项工作的职员是否不负责办理商业贷款业务和记录商业贷款明细帐。

20.对贷款余额进行查询的职员是否不接触现金。

21.调整贷款的文件是否由不接触现金的职员进行核验。

22.是否将商业贷款分录记入了日记帐,是否将日记帐每天与总帐进行核对调节。 23.是否将已清偿贷款项下的票据或有关文件及时退给借款人;是否在退回的票据上或有关文件上加盖了“已清偿”戳记,表示票据或文件已经注销。

24.在贷款发生逾期时,是否向借款人编发逾期通知书;负责这项工作的职员是否不接触现金。

25.在收到借款人交来的抵押品时,是否开具一式多联和预编号码的抵押品记录单;记录单是否至少包括三联:一联作客户的收据;一联作为抵押品的明细帐记录;一联作为抵押品登记副本。

26.对可流通抵押品,是否由双人共同保管;两位保管员在抵押品的收发环节是否都在抵押品记录单上同时签字。

27.是否把作为抵押品的股票与这种股票的授权转让书分开保存。

28.从保管库里临时提取用来抵押的证券,是否采用了预编号码的出库单进行控制。 29.对所有抵押品的价值和状况,是否采取了充分的程序进行监控。

30.对作为抵押品的证券所产生的利息,是否采取了充分的程序进行保护和使之完整无损。 31.是否采取了充分的程序,以确保本行在必要时能立即对抵押品进行清算变现。 32.对逾期贷款,是否采取了有系统的和不断强化的程序进行跟踪催收。

33.对逾期贷款、有问题贷款和未清贷款承诺总额,是否采取了系统的程序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34.本行在办理商业贷款业务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情况是否有凭有据,是否经过检查。

二、

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建筑贷款

不动产抵押贷款,是以不动产作抵押的贷款,亦即是以抵押契据、信托契约、土地契约和不动产的其他置留权契约进行担保的贷款。

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部门的工作任务有以下六项:

1.受理贷款申请,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及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据以作出贷款决策; 2.办理贷款资金的支付,建立会计记录; 3.办妥和保存与贷款有关的各种文件; 4.负责贷款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 5.监控贷款的执行情况。 一

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在不动产抵押贷款活动中,银行常常出现或遇到的风险有以下方面:

1.无贷款政策可依(包括贷款政策不适当),有贷款政策不依,信贷过于集中,以及贷款信息不准确和不完整,致使银行遭受较大的信贷损失。

2.工作出现差错,致使贷款利息收益发出流失,以及银行信誉受到损害。

3.不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办事,而受到法律和法规的处分、罚款和其他制裁。

4.对抵押财产的价值评审不严(通常发生在贷款需求较旺的情况下),而对分期偿贷计划或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又考虑不周,从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而抵押财产价值又不够抵补贷款本息的局面,而使银行遭受损失。

5.借款人不能按规定的成本和工期完成建筑工程,致使贷款失去安全性。

6.对来自外部的欺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而致使银行蒙受损失。来自银行外部的欺诈行为主要有:借款人编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对贷款资金进行挪用等。

7.对来自内部的期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而致使银行蒙受损失。来自银行内部的欺诈行为主要有:内部人员截留和挪用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息,捏造虚假贷款,以及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收受回扣等。

8.抵押契约出现错误,抵押财产的投保不当,抵押财产置留权税赋由银行负担,以及抵押财产的产权不完整(即除银行外还有其他人也对抵押财产享有优选置留权或权益),由此使银行蒙受与抵押财产有关的损失。

9.擅自更改与贷款帐户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更改借款人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地址等),以及贷款历史信息(包括贷款所属种类、抵押财产、已偿金额、拖欠时间、展期期限、到期日期、分期还款计划等)。 10.隐瞒逾期贷款信息。

11.将借款人偿还的款项记借贷款户头。

12.对借款人偿还的金额不分本息,笼统入帐。

二、控制目标

各银行应针对不动产抵押贷款活动中的上述基本风险,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1.制订适当的贷款政策,防止信贷过于集中,确保贷款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把有关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避免缴纳抵押财产置留权税赋,防范抵押财产灾害保险中途终止。 3.尽量消灭工作差错,以保护银行收益和维护银行信誉 4.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做到依法经营。

5.防范借款人伪造财务信息,防止贷款资金被借款人挪作他用,以保护银行免遭外部欺诈所带来的损失。

6.防范银行内部人员伪造票据捏造虚假贷款,截留和侵吞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以及挪用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 二

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审查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控制制度,评价这些制度的充分性

二、对贷款余额进行试算平衡

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贷款样本

四、直接与借款人确认抽样贷款余额

五、审查新发放贷款的文件

六、审查贷款运作程序

七、审查不动产抵押贷款部门对非正常贷款的监控情况

八、对本行不动产抵押贷款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作出审计结论

控制问卷

对不动产抵押贷款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是否具有合适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政策。 2.每年是否至少审查一次不动产抵押贷款政策。

3.所有票据是否按序编号,是否在票据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

4.所有票据在营业时间内是否受到保护,在夜间是否得到了妥善保管。 5.贷款批准官员是否在所批贷款的票据上签署本人姓名(的词首字母)。 6.不动产抵押贷款承诺是否以书面形式发出。

7.本行对(上次审计以来)新发放的贷款,是否制定了有关贷款费率、利率、期限和抵押财产的书面计划。

8.贷款是否采用本票或贷记借款人帐户的方式进行支付。 9.是否设有专人负责不动产抵押贷款文件的档案工作。 10.是否编制文件清单以保证贷款文件按要求收妥和存档。

11.在贷款文件档案中是否保存有经借款人签字的每笔不动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12.对去向不明的文件,是否制订了系统追查程序。

13.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贷款关闭帐户后所有文件的起草、执行及存档情况; 14.不动产抵押贷款明细帐的建帐和过帐工作,是否由不接触现金或无权签发本票和汇票的职员负责进行。

15.不动产抵押贷款明细帐是否按日过帐,是否按日与贷款总帐进行核对调节。 16.贷款明细帐与总帐之间的调节事项是否由不接触现金的职员进行查询。 17.贷款明细帐与总帐之间的试算平衡是否经常进行,进行这项工作的职员是否不负责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和登记不动产抵押贷款明细帐。 18.对贷款余额进行查询的职员是否不接触现金。

19.调整贷款的文件是否由不接触现金的职员进行核验。

20.是否将不动产抵押贷款分录记入了日记帐,是否将日记帐每天与总帐进行核对调节。 21.在贷款发生逾期时,是否向借款人编发逾期通知书;负责这项工作的职员是否不接触现金。

22.是否制订了系统的和不断强化的逾期贷款催收程序。

23.是否制订了向董事会报告各种非正常贷款(如还款逾期不止一次的贷款、还本正常而利息拖欠的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承诺总余额和有问题贷款)的系统程序。

24.是否将已清偿贷款项下的票据或其他有关文件及时退给借款人;是否在退回的票据或其他有关文件上加盖了“已清偿”戳记,表示票据或有关文件已经注销。

25.本行已持有其产权证书的抵押财产是否在帐务上转作本行拥有的其他不动产。

26.是否制订了有关程序,以保证本行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贷款限额、贷款信息陈报以及反歧视和高利贷等内容的法律规定。

27.是否制订了有关程序,以保证本行遵守贷款担保机构或贷款保险机构的要求。 28.就建筑贷款来讲,本行是否要求承包商和主要分包商就其专业技能提交充分的证明文件。 29.本行是否要求对各建筑阶段都要进行成本明细估算。 30.建筑协议和贷款协议是否经本行律师和其他专家审查。

31.对建筑协议的更改是否必须经过本行律师、长期贷款人、建筑设计商、项目管理工程师以及主要租户的书面批准。 32.建筑协议和贷款协议是否规定了工程的完工日期,是否禁止在本行没有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是否规定了本行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利和按工程进度支付贷款的权利,以及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对工程进行及时而全面控制的权利。

33.在董事会或贷款贴现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是否记录了对抵押财产估价师进行授权的内容。

34.是否只有在对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得到审查通过后,以及只有在承包商、借款人、现场检查官和信贷官员进行书面授权后,才能对贷款按事先安排好的计划进行支付。 35.本行的律师是否对长期贷款人所作出的赎回承诺的可接受性进行审查。 36.本行是否审查长期贷款人的财务报表,以确定其承担财务责任的能力。

37.本行是否持有承包商支付代扣的员工税款、建筑险保险费、工人补偿保险费和公共义务保险费的凭证。

38.本行是否持有抵押财产所有者支付不动产税和灾害保险费的文件凭证。

普华公司关于银行内审及风险管理的模式

(一)普华公司根据平衡计分卡(Balanced card)原理设计的内部内审模型。

该模型的中心思想是将内部内审定位为银行内部的一种服务即:必须为银行创造价值,因此内部内审必须能够提供满足客户期望的产品。具体模型见下图:

上述模型中,清晰定义内部内审的使命是提高内部内审质量和效果的前提和关键。为此:

1、首先,必须分析客户的期望是什么,以识别推动内部内审创造价值的内在因素。在普华的模型中,上述行为被定义为“价值的鉴定和对口”。该模型认为内部内审的价值推动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享有利益者的要求,这里的“享有利益者”即为内部内审的“客户”,从内部看主要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各级管理层;从外部看主要包括监管当局、外部审计师等,对不同的“享有利益者“而言,内部内审的价值是不同的。二是风险管理,即内部内审关注的重点从单纯的财政管理向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转变,根据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来安排内审资源。对于内部内审而言,识别价值推动力是提高审计效果的前提,上述两方面的价值推动力决定了内部内审的定位,即内部内审提供什么样的产品,进而决定了内部内审的策略和程序 。

2、在价值鉴定的基础上,设计内部内审的产品、建立架构、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并在人力资源的配置等方面作出安排。在普华的模型中,上述行为被定义为内部内审的“价值创造”过程。

3、建立内部内审自身的绩效评估机制。在普华的模型中,建立这个机制的目的在于:一是检讨内部内审的策略是否与价值推动力保持一致,并根据检讨的结果对差异进行修正,同时寻找新的价值创造机会;二是检讨内部内审策略和程序的有效性。实质上,这种检讨评估机制是对内部内审的再认识过程,通过这种再认识不断地反思内部内审在定位、策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从而把工作做得更好。上述检讨评估机制提供了一种在工作中学习工作的方法,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方法论在内部内审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二)风险管理

普华国际会计公司按照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新资本框架以及利率风险管理指导原则、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指导原则、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原则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导原则等文件精神,系统的介绍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风险管理原理和国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作法。具体的模型见下图:

上述模型的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

1、明确金融机构的领导层必须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责任,即风险管理必须由全权负责整个金融机构业务的最高层自上而下的推行。因此,有效的风险管理首先需要领导层的重视和参与。

2、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整个金融机构范围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完整的组织架构、报告线路和监督制约机制。其核心是建立一个独立的、拥有可以批准风险管理策略的风险管理组(委员会);一个独立并清晰定义职责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从整个组织层面上评估、衡量以及报告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包括可以量化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及不可量化的策略风险和操作风险,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向风险管理组负责并报告。

3、业务部门的风险主要由其主管负责,业务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风险管理和日常的评估、监控,并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信息的传递反馈机制。因此各级管理层要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4、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目标必须与金融机构的经营政策和目标相匹配。 具体而言,有效的风险管理包括以下五个相互联系的部分: g风险管理策略

g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

g风险的衡量、报告和控制 g操作控制 g风险管理系统 (三)风险管理内审

从内审策略看,各项内审均体现了以风险为导向的思路,具体内审路径则是“由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由宏观到微观再由微观到宏观”的过程。上述思路的理论基础即是上面所提到的风险管理原理和COSO理论。具体而言,首先从宏观的角度,从上到下分析评估被查单位的控制环境(如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和胃口、风险管理的策略是否恰当、人员素质、责任是否匹配和明确)、风险评估以及衡量和报告的程序是否健全性、对风险管理的系统是否有监督等,据此从宏观上分析被查单位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其次,根据上述评估的结果,对具体的业务进行抽样检查,以验证策略和控制措施是否被有效执行。具体检查时,检查的重心和资源的分配均以风险为导向。第一步,从整个工作流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二步,分析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那些具体的控制措施;第三步,确定具体的内审策略,如内审目的和程序,以验证控制措施是否存在,是否一贯地发挥作用。通过这种对于微观层面的具体的程序和环节的检查,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向上寻找控制系统方面哪里出了问题。

巴林银行的财务监管漏洞

巴林银行创建于1793年,创始人是弗朗西斯·巴林爵士,由于经营灵活变通、富于创新,巴林银行很快就在国际金融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业务范围也相当广泛,无论是到刚果提炼铜矿,从澳大利亚贩运羊毛,还是开掘巴拿马运河,巴林银行都可以为之提供贷款。但巴林银行有别于普通的商业银行,它不开发普通客户存款业务,故其资金来源比较有限,只能靠自身的力量来谋求生存和发展。在1803年,刚刚诞生的美国从法国手中购买南部的路易斯安纳州时,所用资金就出自巴林银行。1886年,巴林银行发行“吉尼士”证券,购买者手持申请表如潮水一样涌进银行,后来不得不动用警力来维持,很多人排上几个小时后,买下少量股票,然后伺机抛出。等到第二天抛出时,股票价格已涨了一倍。20世纪初,巴林银行荣幸地获得了一个特殊客户:英国王室。由于巴林银行的卓越贡献,巴林家族先后获得了五个世袭的爵位。这可算得上一个世界记录,从而奠定了巴林银行显赫地位的基础。

里森于1989年7月10日正式到巴林银行工作。这之前,他是摩根·斯坦利银行清算部的一名职员。进入巴林银行后,他很快争取到了到印尼分部工作的机会。由于他富有耐心和毅力,善于逻辑推理,能很快地解决以前未能解决的许多问题,使工作有了起色,因此,他被视为期货与期权结算方面的专家,伦敦总部对里森在印尼的工作相当满意,并允诺可以在海外给他安排一个合适的职务。1992年,巴林总部决定派他到新加坡分行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无论做什么交易,错误都在所难免。但关键是看你怎样处理这些错误。在期货交易中更是如此。有人会将“买进”手势误为“卖出”手势;有人会在错误的价位购进合同;有人可能不够谨慎;有人可能本该购买6月份期货却买进了3月份的期货,等等。一旦失误,就会给银行造成损失,在出现这些错误之后,银行必须迅速妥善处理。如果错误无法挽回,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该荐错误转入电脑中一个被称为“错误帐户”的帐户中,然后向银行总部报告。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来有一个帐号这“99905”的“错误帐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这原是一个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正常的错误帐户。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下电话,要求里森另外设立一个“错误帐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于是里森马上找来了负责办公室清算的利塞尔,向她咨询是否可以另立一个档案。很快,利塞尔就在电脑里键入了一些命令,问他需要什么帐号。在中国文化里,“8”是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因此里森以此作为他的吉祥数字,由于贴必须是五位数,这样帐号为“88888”的“错误帐户”便诞生了。几周之后,伦敦总部又打来了电话,总部配置了新的电脑,要求新加坡分行还是按规矩行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帐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帐户刚刚建立就被搁置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帐户”存于电脑之中,而且总部这时已经注意到了新加坡分行出现的错误很多,但里森都巧妙地搪塞而过。“88888”这个被人忽略的帐户,提供了里森日后制造假帐的机会,如果当时取消这一帐户,则巴林的历史可能会重写了。1992年7月17日,里森手下一名加入巴林仅一个星期的交易员金·王犯一个错误:客户(富士银行)要求买进20口日经指数期货合约时,此交易员误为卖出20口,这个错误在里森当天晚上进行清算工作时被发现。欲纠正此项错误,须买回40口合约,表示至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其损失为2万英镑,并应报告伦敦总公司。但在种种考虑下,里森决定利错误帐户“88888”,承接了40口日经指数期货空头合约,以掩盖这个失误。另一个与此同出一辙的错误是里森的好友及委托执行人乔治犯的。因为乔治是他最好的朋友,所以里森示意他卖出的100份9月的期货全被他买进,价值高达8000万英镑,而且好几份交易的凭证根本没填写。如果乔治的错误泄露出去,里森不得不告别他已很如意的生活。将乔治出现的几次错误记入“88888帐号”对里森来说是举手之劳。但至少有三个问题困扰着他:一是如何弥补这些错误;二是将错误记入“88888”帐号后如何躲过伦敦总部月底的内部审计;三是SIMEX每天都要他们追加保证金,他们会计算出新加坡分行每天赔进多少。“88888”帐户也可以被显示在SIMEX大屏幕止。为了弥补手下员工的失误,里森将自己赚的佣金转入帐户,但其前提当然是这些失误不能太大,所引起的损失金额也不是太大,但乔治造成的错误确实太大了。为了赚回足够的钱来补偿所有损失,里森承担愈来愈大的风险,他当时从事大量跨式部位交易,因为当时日经指数稳定,里森从此将多交易中赚取期权权利金。若运气不好,日经指数变动剧烈,此交易将使巴林承受极大损失。里森在一段时日内做得还极顺手。到1993年7月,他已将“88888”号帐户亏扣的600万英镑专为略有盈余,当时他的年薪为5万英磅,年终奖金则将近10万英磅。如果里森就此打住,那么,巴林的历史也会改变。除了为交易遮掩错误,另一个严重的失误是为了争取日经市场上最大的客户波尼弗伊。在1993年下旬,接连几天,每天市场价格破纪录地飞涨1000多点,用于清算记录的电脑屏幕故障频繁,无数笔交易入帐工作都积压起来。因为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交易记录都靠人力。等到发现各种错误里,里森在一天之内的损失便已高达将近170万美元。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里森决定继续隐藏这些失误。1994年,城森对损失的金额已经麻木了,88888号帐户的损失,由2000万、3000万英镑,到7月时已达5000万英镑。事实上,里森当时所做的许多交易,是在被市场走势牵着鼻子走,并非出于他对市场的预期如何。他已成为被其风险部位操纵的傀儡。他当时能想,是哪一种方向的市场变动会使他反败为胜,能补足88888号帐户中的亏损,便试着影响市场往那个方向变动。里森自传中描述:“我为自己变成这样一个骗子感到羞愧——开始是比较小的错误,但现已整个包围着我,像是癌症一样„„我的母亲绝对不是要把我抚养成这个样子的。”

从制度上看,巴林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交易与清算角色的混淆。里森在1992年去新加坡后,任职巴林新加坡期货交易部兼清处部经理。作为一名交易员,里森本来应有的工作是代巴林客户买卖衍生性商品,并代替巴林从事套利这两种工作,基本上是没有太大的风险。因为代客操作,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交易员只是赚取佣金,而套利行为亦只赚取市场间的差价。例如里森利用新加坡及大阪市场极短时间内的不同价格,替巴林赚取利润。一般银行对予其交易员持有一定额度的风险部位的许可。但为防止交易员在其所属银行暴露在过多的风险中,这种许可额度通常定得相当有限。而通过清算部门每天的结算工作,银行对其交易员和风险部位的情况也可予以有效了解并掌握。但不幸的是,里森却一人身兼交易与清算二职。如果里森只负责清算部门,如同他本来被赋予的职责一样,那么他便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为其他交易员的失误行为瞒天过海,也就不会造成最后不可收拾的局面。在扣失达到5000万英镑时,巴林银行总部帝派人调查里森的帐目。事实上,每天都有一张资产负债表,每天都有明显的记录,可看出里森的问题。即使是月底,里森为掩盖问题所制造的假帐,也极易被发现——如果巴林真有严格的审查制度。里森假造花旗银行有5000万项镑存款,但这5000万已被挪用来补偿88888号帐户中的损失了。查了一个月帐,却没有人去查花旗银行的帐目,以致没有人发现花旗银行帐户中并没有5000万英镑的存款。关于资产负债表,巴林银行董事长彼得、巴林还曾经在1994年3月有过一段评语,认为资产债表没有什么用,因为它的组成,在短期间内就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彼得·巴林说:“若以为揭露更多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就能增加对一个集团的了解,那真是幼稚无知。”对资产负债表不重视的巴林董事长付出的代价之商,也实在没有人想像得到吧!另外,在1995年1月11日,新加坡期货交易所的审计与税务部发函巴林,提出他他们对维持的88888号帐户所需资金总是的一些疑虑,而且此时里森已需每天要求伦敦汇入1000多万英镑,以支付其追加保证金。事实上,从1993年到1994年,巴林银行在SIMEX及日本市场投入的资金已超过11000万英镑,超出了英格兰银行规定英国银行的海外总资金不应超过25%的限制。为此,巴林银行曾与英格兰银行进行多次会谈。在1994年5月,得到英格兰银行主管商业银行监察的高级官员之“默许”,但此默许并未留下任何证明文件,因为没有请示英格兰银行有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违反了英格兰银行的内部规定。在发现总是至其后巴林倒闭的两个月时间里,有很多巴林的高级及资深人员曾对此总是加以关切,更有巴林总部的审计部门正式加以调查。但是这些调查,都被里森以轻易的方式蒙骗过去。里森对这段时间的描述为:“对于没有人来制止我的这件事,我觉得不可思议。伦敦的人应该知道我的数字都是假的,这些人都应该知道我每天向伦敦总部要求的现金是不对的,但他们仍旧支付这些钱。”从金融伦理角度而言,如果对以上所有参与“巴林事件”的金融从业人员评分,都应给不及格的分数。尤其是巴林的许多高层管理者,完全不去深究可能的问题,而一味相信里森,并期待他为巴林套利赚钱。尤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巴林破产的两个月前,即1994年12月,于纽约举行的一个巴林金融成果会议上,250名在世界各地的巴林银行工作者,还将里森当成巴林的英雄,对其报以长时间热烈的掌声。l995年1月18日,日本神户大地震,其后数日东京日经指数大幅度下跌,里森一方面遭受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购买更庞大数量的日经指数期货合约,希望日经指数会上涨到理想的价格范围。l月30日,里森以每天1000万英镑的速度从伦敦获得资金,已买进了3万口日经指数期货,并卖空日本政府债券。2月10日,里森以新加坡期货交易所交易史上创纪录的数量,已握有55000口日经期货及2万口日本政府债券合约。交易数量愈大,损失愈大。所有这些交易,均进入88888账户。账户上的交易,以其兼任清查之职权予以隐瞒,但追加保证金所须的资金却是无法隐藏的。里森以各种借口继续转账。这种松散的程度,实在令人难以置信。2月中旬,巴林银行全部的股份资金只有47000万英镑。1995年2月23日,在巴林期货的最后一日,里森对影响市场走向的努力彻底失败。日经股价收盘降至17885点,而里森的日经期货多头风险部位已达6万余口合约;其日本政府债券在价格一路上扬之际,其空头风险部位亦已达26000口合约。里森为巴林所带来的损失,在巴林的高级主管仍做着次日分红的美梦时,终于达到了86000万英镑的高点,造成了世界上最老牌的巴林银行终结的命运。新加坡在1995年10月17日公布的有关巴林银行破产的报告及里森自传中的一个感慨,也是最能表达我们对巴林事件的遗憾。报告结论中的一段:“巴林集团如果在1995年2月之前能够及时采取行动,那么他们还有可能避免崩溃。截至1995年1月底,即使已发生重大损失,这些损失毕竟也只是最终损失的1/4。如果说巴林的管理阶层直到破产之前仍然对“88888”账户的事一无所知,我们只能说他们一直在逃避事实”。里森说:“有一群人本来可以揭穿并阻止我的把戏,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不知道他们的疏忽与罪犯级的疏忽之间界限何在,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对我负有什么责任。但如果是在任何其他一家银行,我是不会有机会开始这项犯罪的。”

银行会计基本业务(一)

审计案例_销售与收款业务银行审计案例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

审计基本技巧

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审计业务合同范本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审计业务题

审计业务合同范本

《银行基本业务审计.doc》
银行基本业务审计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