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

2020-03-01 22:45: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新闻发布稿

(2011年6月21日)

大家上午好!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青少年与合成毒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0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4起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案例及1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犯罪案例。其中,抢劫罪犯黄国云、故意杀人罪犯李宁罪行极其严重,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一、2010年以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重心。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9234件,同比增长14.88%;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66298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8961人,同比增长8.58%,重刑率为28.6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2.79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5986件,审结2263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815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6667人,重刑率为26.8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2.06个百分点。

统计数据显示,传统毒品海洛因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与此同时,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类型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上升。2009年,海洛因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为58.79%,同比下降7.09个百分点。2010年,其比重为52.48%,同比下降6.31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其比重为49.13%,同比下降4.31个百分点。2009年,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类型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为39.72%,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2010年,其比重为46.19 %,同比增长6.47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其比重为49.59%,同比增长4.26个百分点。毒品种类多、新类型合成毒品多的特征日趋显现,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犯罪的认定、处罚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及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了对此类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意见》精神,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毒品,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国际毒品犯罪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

2010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大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判处了重刑乃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标准的,坚决依法核准,有力遏制了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净化了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人民法院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具有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罚,以做到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

二、重视审理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及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具有高度的成瘾性,一旦成瘾,则难以戒断,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都会造成危害。有的吸毒人员因经济窘迫,为获取吸毒所需的资金,实施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有的人在吸毒后受毒品所致的中枢神经兴奋、致幻和抑制作用的影响,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症状,进而导致行为失控,实施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近年来,为获取吸毒所需的资金而实施抢劫等犯罪,以及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还有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的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我控制力弱,受到不良影响后易形成对毒品,特别是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的错误认知,有的甚至认为其不是毒品,从而吸毒乃至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今天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罪犯黄国云毒瘾发作后,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进入被害人邓可能家中向邓借钱,遭到拒绝后,持刀抢劫,将邓可能及邓妻2人杀死,后劫走现金等财物。罪犯李宁在作案前吸食冰毒和“麻古”,产生精神障碍,驾车时行为异常,无故殴打前来将其接走的朋友唐浩,又持刀砍刺、切割唐浩头部、胸腹部、腰部等处数十刀,将唐杀死,后持刀拦截轿车并驾车逃跑。罪犯黄传辉吞服“麻古”后出现呕吐及神志不清等反应,当日夜间突然用双手猛掐怀孕的妻子何群的颈部,又持匕首割、刺何群颈部、背部等处多刀,将何杀死。罪犯傅程君驾车途中吸食氯胺酮,随后出现严重意识模糊、头晕等反应,并产生幻觉,在人群密集的街道上肆意驾车冲撞,造成包括摊主、行人、三轮车主在内的2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4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造成1.6万余元的财产损失。罪犯张某、田某某、赵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4人均于初中就读期间辍学务工,因受不良影响而吸食毒品,尔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

罪犯黄国云、李宁、黄传辉、傅程君实施的严重犯罪均系吸毒诱发。黄国云为获取吸毒所需资金而持刀抢劫并杀死2人,李宁吸毒后产生精神障碍而杀死1人,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国云、李宁核准了死刑。黄传辉吸毒后产生精神障碍而将怀有身孕的妻子杀死,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且黄传辉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傅程君吸毒后产生幻觉,驾车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肆意冲撞,致多人受伤,并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归案后

认罪、悔罪,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罪犯张某、田某某、赵某、王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4人均系未成年人且田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4人犯罪的具体情节,从宽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

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来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前述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到毒品犯罪较多的地区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贯彻执行上述规范性文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鉴于近年来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犯罪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来对此开展了专项调研,已起草相关指导性文件,正在进一步论证、完善,争取尽早出台,以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对于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部分缺少定罪量刑标准的新类型合成毒品,也将尽快制定相关标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复核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将实践中较为突出、具有共性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和通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严把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也结合当地毒品犯罪的特点,认真总结审判经验,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不断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始终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作为禁毒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紧密结合“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宣传主题,强化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有的法院主动配合宣传、教育部门及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大力开展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禁毒教育,加强对“麻古”、“K粉”、“摇头丸”等新类型合成毒品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帮助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树立“拒毒、防毒”意识。有的法院深入到毒品犯罪严重的村庄,发放禁毒宣传资料,现场举办禁毒知识讲座,组织村民参与禁毒签名活动。有的法院选择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毒品犯罪案件,组织大中学生旁听庭审,使他们认清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有的法院注重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法制教育力度,到服刑场所宣讲毒品的危害及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教育涉毒的服刑人员认清形势,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一贯立场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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